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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富旺財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20150225) - 服務大廳 - 支付寶
基金管理人: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二月
目錄
重要提示... 2
第一部分緒言... 4
第二部分釋義... 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3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2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30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35
第九部分保本、保本的保證及保本周期到期... 43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資... 5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財產... 69
第十二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7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75
第十四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7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8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81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 87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9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92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108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122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124
第二十三部分備查文件... 125
重要提示
華富旺財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的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2015年1月13日證監許可〔2015〕80號文準予募集注冊。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本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投資者根據所持有份額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時也需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本基金為保本混合型基金,屬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低風險品種,其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率低於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投資者投資於保本基金並不等將基金作為存款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保本基金在極端情況下仍然存在本金損失的風險。投資人購買本基金份額的行為視為同意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的約定。
本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存在較高的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由於其轉讓方式及其投資持有人數的限製,存在變現困難或無法在適當或期望時變現引起損失的可能性。信用風險是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人可能由於規模小、經營曆史短、業績不穩定、內部治理規範性不夠、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導致其不能履行還本付息的責任而使預期收益與實際收益發生偏離的可能性,從而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基金可通過多樣化投資來分散這種非係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盡管本基金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投資比例控製在一定的範圍內,但仍然提請投資者關注中小企業私募債存在的上述風險及其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應全麵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自主做出投資決策,並自行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市場風險、管理風險、估值風險、流動性風險、本基金特有風險和其他風險等。基金管理人建議投資人根據自身的風險收益偏好,選擇適合自己的基金產品,並且中長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第一部分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華富旺財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華富旺財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證人、擔保人:指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保證合同,為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保本金額承擔的保本清償義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的機構。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由瀚華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為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5、保本義務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風險買斷合同,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個保本周期除外)承擔保本償付責任的機構
6、基金合同:指《華富旺財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7、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華富旺財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8、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華富旺財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華富旺財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10、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銷售辦法》:指2013年3月15日頒布,自2013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運作辦法》:指2014年7月7日頒布,自2014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現時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及轉托管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7、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8、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托管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賬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麵確認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2、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以每十八個月為一個保本周期,即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十八個月後對應日止,此後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該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十八個月後對應日止,如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或無對應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本基金保本周期內不開放申購及贖回(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將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處理規則中確定下一個保本周期的起始時間。《基金合同》中若無特別所指,保本周期即為當期保本周期
34、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個保本周期起始日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後各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為準
35、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屆滿的最後一日,如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無特別所指即為當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6、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其認購的基金份額至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為;在第二個保本周期起後續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其開放期申購、開放期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額至當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為
37、開放期: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後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贖回與申購操作的期間。本基金的開放期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後9個工作日的時間,其中開放期首個工作日同時開放申購和贖回,其餘開放日僅開放申購業務。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適當延長或縮短開放期,但開放期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38、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開放期最後一個工作日。
39、基金份額折算:指在基金份額折算日,在基金份額所代表的資產淨值總額保持不變的前提下,變更登記為基金份額淨值為1.000元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數額按折算比例相應調整
40、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並持有到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額
41、認購保本金額:指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數乘以基金份額初始麵值
42、開放期申購保本金額:即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開放期申購並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確認的基金份額在下一保本周期開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對應的基金資產淨值
43、轉入當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開放期選擇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並得到基金管理人確認的基金份額在下一保本周期開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對應的基金資產淨值
44、保本金額: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投資金額,即認購保本金額;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為開放期申購保本金額和轉入當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如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不適用保本條款情形的,相應基金份額不適用本條款
45、保本:在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可贖回金額加上其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低於其認購保本金額,基金管理人應補足該差額,並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含第二十個工作日)將該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放期申購、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可贖回金額加上該等基金份額在當期保本周期內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低於其開放期申購保本金額和轉入當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由當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義務人將該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將該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當期有效的《保證合同》的擔保人對此按照相關約定提供擔保
46、保證:指保證人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本基金的第一個保本周期由瀚華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保證範圍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在保本期到期日的可贖回金額加上其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低於其認購保本金額的差額部分,保證期限為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個月。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證,由基金管理人與保證人或保本義務人屆時簽訂的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決定,並由基金管理人在當期保本周期開始前公告
47、保本賠付差額:指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可贖回金額加上相應基金份額在當期保本周期內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低於保本金額的差額部分
48、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50、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51、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52、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53、《業務規則》:指《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麵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54、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55、申購、開放期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的開放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56、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57、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保證人簽訂的《華富旺財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保證合同》
58、保本基金存續條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屆滿時,符合法律法規有關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資質要求、並經基金管理人認可的其他機構,為本基金下一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與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簽訂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同時本基金滿足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存續要求
59、保本周期到期後基金的存續形式:指保本周期屆滿時,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下,本基金繼續存續並進入下一保本周期;如保本周期到期後,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對基金的存續要求,則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進入清算程序並終止
60、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61、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62、巨額贖回:在開放期期間,指本基金贖回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20%
63、元:指人民幣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65、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66、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67、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68、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69、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互聯網網站及其他媒介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71、固定收益品種: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國債、中央銀行債、政策性銀行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企業債、公司債、商業銀行金融債、可轉換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證券公司短期債、資產支持證券、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同業存單等債券品種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000號31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000號31層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韜
設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核準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核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4】4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2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聯係人:邵恒
電話:021-68886996
傳真:021-68887997
股權結構: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49%、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27%、合肥興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24%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章宏韜先生,董事長,本科學曆,工商管理碩士,經濟師。曆任安徽省農村經濟管理幹部學院政治處職員,安徽省農村經濟委員會調查研究處秘書、副科秘書,安徽證券交易中心綜合部(辦公室)經理助理、副經理(副主任),安徽省證券公司合肥蒙城路營業部總經理,華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辦公室副主任、總裁助理兼辦公室主任、副總裁,現任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任華安期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
李工先生,董事,本科學曆,工商管理碩士。曆任合肥市財政局副科長、科長、副局長,合肥市信托投資公司經理,合肥市政府副秘書長、合肥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合肥市商業銀行董事長、黨組書記、行長,合肥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黨組副書記,肥西縣委書記、縣人大主任,安徽省農村信用聯合社副理事長、副主任(主持工作),華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現任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兼任華安期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
董建平先生,董事,本科學曆。曆任安徽省公安廳警衛局參謀、副科長、副處長,安徽省黃山市公安局警衛處副處長、處長,安徽省公安廳警衛局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主任、副局長,江西省公安廳警衛局政治委員(正師職)。現任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公司紀委書記、黨委委員。
劉慶年先生,董事,大學本科學曆。曆任解放軍某部排長、指導員,副營職幹事,合肥市財政局黨組秘書、合肥高新技術開發區財政局副局長(主持工作)、合肥市財政證券公司總經理(法人代表),國元證券壽春路第二營業部總經理,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
姚懷然先生,董事,學士學位、研究生學曆。曆任中國人民銀行安徽省分行金融管理處主任科員,安徽省證券公司營業部經理、總辦主任、總經理助理兼證券投資總部總經理,華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總裁助理兼證券投資總部總經理,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現任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上海華富利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瑞中先生,獨立董事,研究生學曆。曆任安徽銅陵財專教師,中國經濟體製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員、信息部主任,中國國際期貨經紀有限公司任信息部經理、深圳公司副總經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務副總裁,深圳特區證券公司(現巨田證券)高級顧問。現任北京華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裁,深圳神華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冠通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陳慶平先生,獨立董事,工商管理碩士。曆任上海金融專科學校講師、處長,申銀證券公司哈爾濱營業部總經理,上海鑫兆投資管理谘詢有限公司顧問,寧波國際銀行上海分行行長,上海金融學院客座教授。
汪明華先生,獨立董事,法律研究生學曆。曆任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處長、主任,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高級法院經濟庭、民二庭庭長等職。現任安徽承義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
2、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王忠道先生,監事會主席,本科學曆。曆任上海財經大學金融理論教研室助教,安徽省財政廳副主任科員,安徽信托投資公司部門經理、安徽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副主任、安徽省皖煤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安徽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濟師。
梅鵬軍先生,監事,金融學博士,高級經濟師。先後在安徽省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安徽省物資局(後更名為“安徽省徽商集團”)工作,曆任合肥興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投資發展部業務經理,合肥興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副所長。現任合肥興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長,安徽大學經濟學院金融碩士研究生兼職導師。
李宏升先生,監事,本科學曆。曆任國元證券斜土路營業部交易部經理,交通銀行托管部基金會計、基金清算。現任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總監。
嶽紅婷女士,監事,大專學曆。曆任中國銀行安徽分行綜合計劃處、外匯信貸處任科員,中國銀行東方信托投資公司上海總部副經理,安徽省證券公司投資總部副經理,華安證券研究所資產管理部經理,2002年12月參與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籌建,曾任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機構理財部總監。現任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3、高級管理人員
章宏韜先生,董事長,簡曆同上。
姚懷然先生,總經理,簡曆同上。
滿誌弘女士,督察長,管理學碩士,CPA。曾任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總經理,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副總監兼董事會秘書,上海華富利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監事,現任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兼監察稽核部總監。
陳大毅先生,副總經理,碩士學位。曾先後供職於安徽省證券公司上海自忠路營業部、徐家匯路營業部,華安證券上海總部,華安證券網絡經紀公司(籌)。曾任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運作保障部總監,現任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上海華富利得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4、本基金基金經理簡介
胡偉先生,十一年從業經驗。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學學士、本科學曆,曾任珠海市商業銀行資金營運部交易員,從事債券研究及債券交易工作,2006年11月加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曆任債券交易員、華富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助理、華富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固定收益部副總監,現任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總監、公司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華富收益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華富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華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華富恒富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華富恒財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華富恒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張惠女士,八年從業經驗。合肥工業大學產業經濟學碩士、研究生學曆,2007年6月加入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後擔任研究發展部助理行業研究員、行業研究員、華富策略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員、華富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現任華富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5、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是負責公募基金投資決策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資業務的領導、涉及公募投資和研究的部門的業務負責人以及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認可的其他人員組成。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資業務的最高業務領導擔任,負責投決會的召集和主持。
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姓名和職務如下:
龔煒先生T |
公司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公司總經理助理兼投研總監、基金投資部總監 T |
胡偉先生 |
公司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固定收益部總監 |
王光力先生T |
公司公募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研究發展部總監 |
6、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製、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製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製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製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麵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將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並建立健全內部控製製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不從事下列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當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不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內部控製製度
1、內部控製製度概述
為了保證公司規範運作,有效地防範和化解管理風險、經營風險以及操作風險,確保基金財務和公司財務以及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從而最大程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學合理、控製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控製製度。內部控製製度是公司為實現內部控製目標而建立的一係列組織機製、管理方法、操作程序與控製措施的總稱。它由章程、內部控製大綱、基本管理製度、部門業務規章等部分組成。
公司內部控製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是對各項基本管理製度的總攬和指導,包括內控目標、內控原則、控製環境、風險評估、控製體係、控製活動、信息溝通和內部監控等內容。公司基本管理製度包括風險控製製度、投資管理製度、基金會計製度、信息披露製度、集中交易製度、資料檔案管理製度、信息技術管理製度、公司財務製度、監察稽核製度、人事管理製度、業績評估考核製度、緊急應變製度和基金銷售管理製度等。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製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崗位責任、操作守則等進行了具體規定。
(1)風險控製製度
風險控製製度由風險控製的目標和原則、風險控製的機構設置、風險類型的界定、風險控製的措施、風險控製的製度、風險控製製度的監督與評價等部分組成。
風險控製的具體製度主要包括投資風險管理製度、交易風險管理製度、財務風險控製製度以及崗位分離製度、防火牆製度、崗位職責、反饋製度、保密製度、員工行為準則等程序性風險管理製度。
(2)投資管理製度
基金投資管理製度包括基金投資管理的原則、組織結構、投資禁止製度、投資策略、投資研究、投資決策、投資執行、投資的風險管理等方麵內容,適用於基金投資的全過程。
(3)監察稽核製度
公司設立督察長,組織、指導監察稽核工作,督察長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報中國證監會核準。督察長有權參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業務、投資決策、風險管理等相關會議,有權調閱公司相關文件、檔案,就內部控製製度的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督察長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內部控製執行情況,董事會應當對督察長的報告進行審議。
公司設立監察稽核部門,具體執行監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備了充足合格的監察稽核人員,明確規定了監察稽核部門及內部各崗位的職責和工作流程。
監察稽核製度包括監察稽核體係、監察稽核工作內容、監察稽核方法和程序等。通過這些製度的建立,監督公司各業務部門和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情況;評估公司各業務部門和人員執行公司內部控製製度、各項管理製度和業務規章的情況。
2、內部控製的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製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製度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相互製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製衡;
(5)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製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製效果。
3、內部控製的組織架構
(1)風險管理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負責根據董事會的授權對公司的風險管理製度進行審查並提供谘詢和建議的專門委員會,其工作重點包括:審議公司的風險管理製度,對公司存在的風險隱患和可能出現的風險問題進行研究、預測和評估,對重大突發性風險事件提出指導意見;
(2)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為公司非常設投資決策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具體職責為:分析判斷宏觀經濟形勢和市場走勢,製定基金重大投資決策和投資授權;對投資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控;對基金經理進行的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考核基金經理的業績;
(3)督察長:督察長組織、指導公司的監察稽核工作,監督檢查基金及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和公司的內部風險控製情況;督察長履行職責的範圍,應涵蓋基金及公司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有權參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業務、投資決策、風險管理等相關會議,有權調閱公司相關文件、檔案,對基金運作、內部管理、製度執行及遵規守法情況進行內部監察、稽核;定期獨立出具稽核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董事長;
(4)風險控製委員會:風險控製委員會對識別、防範、控製基金運作各個環節的風險全麵負責,尤其重點關注基金投資組合的風險狀況,對基金投資運作的風險進行測量和監控,對投資組合計劃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同時,負責審核公司的風險控製製度和風險管理流程,確保對公司整體風險的評估、識別、監控與管理;
(5)監察稽核部:公司設立監察稽核部並保證其工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監察稽核部監督公司各業務部門和人員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公司內部各項規章製度,對公司各類規章製度及內部風險控製製度的完備性、合理性、有效性進行評估,組織各部門對存在的風險隱患或出現的風險問題進行討論、研究,提出解決方案,並監督整改;
(6)業務部門:對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風險負有管控和及時報告的義務;
(7)員工:依照公司“風險控製落實到人”的理念,每個員工均負有一線風險控製職責,負責把公司的風險控製理念和措施落實到每一個業務環節當中,並負有把業務過程中發現的風險隱患或風險問題及時進行報告、反饋的義務。
4、內部控製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視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強調要讓風險控製滲透到公司的每一項業務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員工以他們的能力、誠信和職業道德來控製、管理風險。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係統。由風險控製委員會組織、監察稽核部執行,通過與董事會到管理層到每個員工不斷的溝通和交流,識別和評估從治理結構到一線業務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麵、所有業務流程中公司運作和基金管理的風險點和風險程度,明確劃分風險責任,並製定相應的風險控製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強調在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中,要全員參與,責任明確和合理分工,讓所有的員工對風險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識,清楚知道他們在風險控製中的地位和責任。在風險識別和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監察稽核部建立了覆蓋公司所有業務的稽核檢查項目表,該表為從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內部規章等方麵確保公司運作和基金管理合規和風險控製提供了檢查和監督的手段;
(2)完善監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強日常稽核工作,促進風險管理的數量化和自動化,提高風險管理的時效和頻率。公司專門建立了華富風險控製係統,能對基金投資風險和業績評估做到動態更新。同時監察稽核部通過質詢、評估和報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種機製,使任何內控工作和外部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能夠得到及時的解決;
(3)對風險實行動態的監控和管理。一方麵,周期性根據公司的業務發展和內部審核、稽查的情況進行評估和調整;另一方麵,在變化的環境中,不斷識別、評估新的風險,尤其強調對新產品和新業務的風險分析、評估和控製,強調新的法律法規對風險管理的要求。為確保公司運作和基金管理能夠符合最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要求,本基金管理人還在組織機製上進行了設計,由監察稽核部的內控人員和法律事務人員分工合作,保證對與基金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實時跟蹤、全麵收集、準確分解並及時落實。
5、基金管理人內部控製製度聲明書
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製製度的聲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製製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基金管理人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製製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時間:2004年09月17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聯係人:田 青
聯係電話:(010)6759 5096
中國建設銀行擁有悠久的經營曆史,其前身“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於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為“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是中國四大商業銀行之一。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國建設銀行於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繼了原中國建設銀行的商業銀行業務及相關的資產和負債。中國建設銀行(股票代碼:939)於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國四大商業銀行中首家在海外公開上市的銀行。2006年9月11日,中國建設銀行又作為第一家H股公司晉身恒生指數。2007年9月25日中國建設銀行A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並開始交易。A股發行後中國建設銀行的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2014年上半年,本集團實現利潤總額1,695.16億元,較上年同期增長9.23%;淨利潤1,309.70億元,較上年同期增長9.17%。營業收入2,870.97億元,較上年同期增長14.20%;其中,利息淨收入增長12.59%,淨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續費及傭金淨收入增長8.39%,在營業收入中的占比達20.96%。成本收入比24.17%,同比下降0.45個百分點。資本充足率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分別為13.89%和11.21%,同業領先。
截至2014年6月末,本集團資產總額163,997.90億元,較上年末增長6.75%,其中,客戶貸款和墊款總額91,906.01億元,增長6.99%;負債總額152,527.78億元,較上年末增長6.75%,其中,客戶存款總額129,569.56億元,增長6.00%。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國建設銀行公司機構客戶326.89萬戶,較上年末增加20.35萬戶,增長6.64%;個人客戶近3億戶,較上年末增加921萬戶,增長3.17%;網上銀行客戶1.67億戶,較上年末增長9.23%,手機銀行客戶數1.31億戶,增長12.56%。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國建設銀行境內營業機構總量14,707個,服務覆蓋麵進一步擴大;自助設備72,128台,較上年末增加3,115台。電子銀行和自助渠道賬務性交易量占比達86.55%,較上年末提高1.15個百分點。
2014年上半年,本集團各方麵良好表現,得到市場與業界廣泛認可,先後榮獲國內外知名機構授予的40餘個重要獎項。在英國《銀行家》雜誌2014年“世界銀行1000強排名”中,以一級資本總額位列全球第2,較上年上升3位;在美國《福布斯》雜誌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強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國《財富》雜誌世界500強排名第38位,較上年上升12位。
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設投資托管業務部,下設綜合處、基金市場處、證券保險資產市場處、理財信托股權市場處、QFII托管處、養老金托管處、清算處、核算處、監督稽核處等9個職能處室,在上海設有投資托管服務上海備份中心,共有員工240餘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連續聘請外部會計師事務所對托管業務進行內部控製審計,並已經成為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員情況
趙觀甫,投資托管業務部總經理,曾先後在中國建設銀行鄭州市分行、總行信貸部、總行信貸二部、行長辦公室工作,並在中國建設銀行河北省分行營業部、總行個人銀行業務部、總行審計部擔任領導職務,長期從事信貸業務、個人銀行業務和內部審計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紀偉,投資托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於中國建設銀行南通分行、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計劃財務部、信貸經營部、公司業務部,長期從事大客戶的客戶管理及服務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張軍紅,投資托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於中國建設銀行青島分行、中國建設銀行總行零售業務部、個人銀行業務部、行長辦公室,長期從事零售業務和個人存款業務管理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張力錚,投資托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於中國建設銀行總行建築經濟部、信貸二部、信貸部、信貸管理部、信貸經營部、公司業務部,並在總行集團客戶部和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擔任領導職務,長期從事信貸業務和集團客戶業務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黃秀蓮,投資托管業務部副總經理,曾就職於中國建設銀行總行會計部,長期從事托管業務管理等工作,具有豐富的客戶服務和業務管理經驗。
3、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國內首批開辦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一直秉持“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不斷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製,嚴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項職責,切實維護資產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為資產委托人提供高質量的托管服務。經過多年穩步發展,中國建設銀行托管資產規模不斷擴大,托管業務品種不斷增加,已形成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保險資金、基本養老個人賬戶、QFII、企業年金等產品在內的托管業務體係,是目前國內托管業務品種最齊全的商業銀行之一。截至2014年9月末,中國建設銀行已托管389隻證券投資基金。中國建設銀行專業高效的托管服務能力和業務水平,贏得了業內的高度認同。中國建設銀行自2009年至今連續五年被國際權威雜誌《全球托管人》評為“中國最佳托管銀行”;獲和訊網的中國“最佳資產托管銀行”獎;境內權威經濟媒體《每日經濟觀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銀行”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優秀托管機構”獎。
二、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製製度
1、內部控製目標
作為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托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和本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範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控製組織結構
中國建設銀行設有風險與內控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製工作,對托管業務風險控製工作進行檢查指導。投資托管業務部專門設置了監督稽核處,配備了專職內控監督人員負責托管業務的內控監督工作,具有獨立行使監督稽核工作職權和能力。
3、內部控製製度及措施
投資托管業務部具備係統、完善的製度控製體係,建立了管理製度、控製製度、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托管業務的規範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務管理嚴格實行複核、審核、檢查製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製,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使用,賬戶資料嚴格保管,製約機製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人負責,防止泄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故的發生,技術係統完整、獨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資運作。利用自行開發的“托管業務綜合係統——基金監督子係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範圍、投資組合等情況進行監督,並定期編寫基金投資運作監督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2、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基金監督子係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製指標進行例行監控,發現投資比例超標等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發出書麵通知,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督促其糾正,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後,對涉及各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對象及交易對手等內容進行合法合規性監督。
(3)根據基金投資運作監督情況,定期編寫基金投資運作監督報告,對各基金投資運作的合法合規性、投資獨立性和風格顯著性等方麵進行評價,報送中國證監會。
(4)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麵要求基金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舉證,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名稱: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交易係統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000號31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000號31層
聯係人:方萍
谘詢電話:021-50619688,400-700-8001
傳真:021-68415680
網址:www.hffund.com
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相關程序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予以公告。
二、登記機構
名稱: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000號31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000號31層
法定代表人:章宏韜
聯係人:潘偉
電話:021-68886996
傳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俞衛鋒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係人:安冬
經辦律師:安冬、孫睿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主要經營場所:杭州市西溪路129號9樓
執行事務合夥人:胡少先
電話: 021-62281910
傳真: 021-62286290
聯係人:曹小勤
經辦注冊會計師:曹小勤、林晶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經中國證監會2015年1月13日證監許可【2015】80號文準予注冊募集。
一、基金類別
保本混合型
二、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的方式運作,即在基金保本周期內采取封閉式運作(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期間不開放申購及贖回;本基金的開放期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後9個工作日的時間,其中開放期首個工作日同時開放申購和贖回,其餘開放日僅開放申購業務。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適當延長或縮短開放期,但開放期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三、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四、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超過3個月,募集時間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基金募集的實際情況按照相關程序延長或縮短募集期,此類變更適用於所有銷售機構。
五、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六、募集場所
本基金將通過基金銷售網點(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網上交易係統及其他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調整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
七、募集目標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本基金募集規模上限為10 億元人民幣(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集期內規模控製的具體辦法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八、認購的安排
1、認購申請的確認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2、認購數量的限製
(1)投資人認購基金份額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募集期內,投資人可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得撤銷。
(3)投資人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係統或其他銷售機構首次認購本基金時,單筆最低認購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追加認購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為人民幣100 元;各銷售機構對最低認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首次認購本基金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為人民幣100,000 元,追加認購的單筆最低認
最後更新:2016-12-28 07: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