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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貨幣市場基金發售公告、合同與說明書 - 服務大廳 - 支付寶
鑫元貨幣市場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鑫元貨幣市場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的募集已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3】1562號文準予注冊。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的注冊並不代表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的風險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推薦或者保證。
2、本基金類別為貨幣市場基金,運作方式為契約型開放式。本基金根據投資人認(申)購本基金的金額,對投資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按照不同的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將設A類和B類兩類基金份額,兩類基金份額單獨設置基金代碼,並單獨公布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A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代碼為000483,B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代碼為000484。
3、本基金的管理人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稱或其簡稱“本公司”),托管人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稱或其簡稱“中國工商銀行”),注冊登記機構為本公司。
4、本基金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3年12月25日發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募集情況適當延長或縮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並及時公告,但整個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
5、基金募集對象為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機構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6、本基金將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和各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辦理認購業務。各銷售機構認購業務的辦理網點、辦理日期和時間等事項參照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本基金,並及時公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與基金份額發售有關的當事人不得提前發售基金份額。
7、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一個投資人隻能開立和使用一個基金賬戶;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賬戶或資金進行認購,也不得違規融資或幫助他人違規進行認購。
8、投資人應保證用於認購的資金來源合法,投資人應有權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約上或其他障礙。
9、本基金不設首次募集規模上限。
10、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通過銷售機構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直銷首次認購A類基金份額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元,追加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元;首次認購B類基金份額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000元,追加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為1,000元。投資人通過直銷中心櫃台首次認購A類基金份額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0元,追加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元;首次認購B類基金份額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000元,追加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為1,000元。
本基金募集期間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設置最高累計認購金額限製。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認購申請一經銷售機構受理,則不可以撤銷。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11、銷售網點(指銷售機構網點和/或本公司直銷櫃台/或本公司網上交易平台)對申請的受理並不表示對該申請的成功確認,而僅代表銷售網點確實接受了認購申請,申請的成功確認應以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登記為準。投資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後到原銷售網點查詢認購基金的份額確認情況。
12、本公告僅對本基金募集的有關事項和規定予以說明。投資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詳細情況,請詳細閱讀刊登在2013年12月13日《證券時報》、2013年12月13日《中國證券報》和2013年12月13日《上海證券報》上的《鑫元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協議、招募說明書及本公告將同時發布在本公司網站(www.xyamc.com)。投資人亦可通過本公司網站下載基金認購申請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關事宜。
14、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以及開戶認購等事項的詳細情況請向各銷售機構谘詢。
15、未開設銷售網點的地方的投資人,可撥打本公司的客戶服務電話400-606-6188(免長途話費)或021-68619600谘詢基金認購事宜。
16、風險提示: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資,降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資產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對是否投資本基金做出獨立決策,並通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購買本基金。
本基金投資中的風險包括利率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以及本基金的其他特有風險等。本基金為貨幣市場基金,屬於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低風險品種,其預期收益和風險均低於債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合同》,全麵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並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
投資人購買本基金並不等於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注意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一、本次基金份額發售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及代碼
鑫元貨幣市場基金
基金代碼:A類:000483 B類:000484
(二)基金類別
貨幣市場基金
(三)基金份額分類
本基金根據投資人認(申)購本基金的金額,對投資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按照不同的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將設A類和B類兩類基金份額,兩類基金份額單獨設置基金代碼,並單獨公布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四)基金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五)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額發售麵值
每份基金份額發售麵值為人民幣1.00元
(七)基金投資目標
本基金將在保持基金資產安全性和高流動性的基礎上,追求超過業績比較基準的穩定回報。
(八)募集對象
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九)銷售渠道與銷售地點
1、直銷中心
機構名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富城路99號震旦國際大廈31樓
直銷電話:021-20892066
直銷傳真:021-20892080
客服電話:400-606-6188、021-68619600
發售期間,客戶可以通過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電話進行募集相關事宜的問詢及投訴等。
網上交易平台地址:www.xyamc.com
2、銷售機構
(1)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複興門內大街5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複興門內大街55號
法定代表人:薑建清
客服電話:95588
(2)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南京市白下區淮海路50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號
法定代表人:林複
客服電話:96400(江蘇)4008896400(全國)
(3)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號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服電話:4008696098
(4)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杭州市慶春路46號杭州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杭州市慶春路46號杭州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吳太普
客戶服務電話:0571-96523 400-8888-508
(5)東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東莞市東城區鴻福東路2號東莞農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東莞市東城區鴻福東路2號東莞農商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服電話:0769-961122
(6)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州大道北195號新達城廣場南座
辦公地址:廣州大道北195號新達城廣場南座
法定代表人:姚建軍
客服電話:4008396699
(7)江蘇吳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江蘇省吳江區中山南路1777號
辦公地址:江蘇省吳江區中山南路1777號
法定代表人:陸玉根
客服電話:96068(蘇州)4008696068(全國)
(8) 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世紀商貿廣場45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世紀商貿廣場45樓
法定代表人:儲曉明
客服電話:95523或4008895523
網址:www.sywg.com
(9)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
法定代表人:陳有安
客服電話:400888888
(10)齊魯證券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86號
辦公地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86號
法定代表人:李瑋
客服電話:95538
(11)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誌剛
客服電話:4008008899
(12)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188號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電話:4008888108
(13) 中信萬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青島市嶗山區苗嶺路29號澳柯瑪大廈15層(1507-1510室)
辦公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青島國際金融廣場1號樓第20層
法定代表人:楊寶林
客服電話:0532-96577
(14)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中信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王東明
客服電話:95558
公司網址:www.ecitic.com
(15) 中信證券(浙江)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江南大道588號恒鑫大廈主樓19、20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江南大道588號恒鑫大廈主樓19、20層
法定代表人:沈強
客服電話:95548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和《鑫元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規定,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本基金,並及時履行公告義務。
(十)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和金額
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
(十一)募集時間安排與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為2013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25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據認購的情況,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規定適當延長或縮短募集期,但整個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並且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200人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募集結束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自中國證監會書麵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基金合同》未達到法定生效條件,則《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將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及債務,並將已募集資金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二、募集方式與相關規定
募集期間,投資人可通過本公司的直銷中心和各銷售機構認購本基金。
1、本基金份額發售麵值為人民幣1.00元。
2、本基金認購采取全額繳款認購的方式。若資金未全額到賬則認購無效,基金管理人將認購無效的款項退回。
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多次認購,已經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得撤銷。
本基金不收取認購費
3、認購份額的計算
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金額在募集期內產生的利息)/基金份額麵值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利息折算的份額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人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假定該筆認購金額產生利息7.25元。則其認購費用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金額在募集期內產生的利息)/基金份額麵值=(10,000+7.25)/1.00=10,007.25份
即投資人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可得到10,007.25份基金份額(含利息折份額部分)
4、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的時間安排
投資人可在募集期內前往本基金銷售機構的網點辦理基金認購手續,具體的業務辦理時間詳見本公告或各銷售機構相關業務辦理規則。
(2)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
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具體的辦理手續詳見本公告或各銷售機構的相關業務辦理規則。
(3)認購的方式和確認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認購費按每筆認購申請單獨計算,但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允許撤銷。
3)投資人在T日規定時間內提交的認購申請,通常應在T+2日到原認購網點查詢認購申請的受理情況。
4)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4)認購的限製
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通過銷售機構或本公司網上直銷首次認購A類基金份額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元,追加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元;首次認購B類基金份額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000元,追加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為1,000元。投資人通過直銷中心櫃台首次認購A類基金份額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0元,追加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元;首次認購B類基金份額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000元,追加認購單筆最低限額為1,000元。
三、直銷中心辦理開戶與認購的程序
(一)個人投資者
1、開戶及認購的時間:基金募集期限內的周一至周五9:30~17:00(法定節假日不受理)。
2、開戶及認購程序:
(1)開戶需提供的資料:
a、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胞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其他等)的原件及複印件;
b、填妥並簽字的業務申請表;
c、指定銀行賬戶的證明文件及複印件;
d、未成年人至直銷櫃台辦理開戶的,必須由其監護人陪同,提供本人的銀行卡、本人和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以及能證明監護與被監護關係的有效證件原件和本公司以謹慎原則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證件。該賬戶的交易申請由其監護人辦理,或由其本人在櫃台辦理交易申請後經監護人書麵同意方才有效。
(2)需提交的表單如下:
a、完整填寫的《賬戶業務申請表——個人投資者》
b、完整填寫的《投資人權益須知》
c、完整填寫的《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個人版)》
d、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正反麵複印件
e、銀行卡(借記卡)或存折原件及正反麵複印件
(3)認購資金的繳付
以銀行轉賬方式將足額認購資金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開立的直銷資金專戶。本公司指定的直銷資金專戶如下:
1)名 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專戶
賬 號: 1001164829013354110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金茂大廈支行
2)名 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專戶
賬 號: 121911551110705
開戶行:招商銀行上海分行營業部
3)名 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專戶
賬 號: 03070124850000016
開戶行:南京銀行上海浦東支行
4)名 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專戶
賬 號:31001550400050040326
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營業部
投資者若因未正確、及時向上述指定賬戶足額劃付認購資金,造成其認購不成功的,本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4)認購申請
投資者開戶的同時可辦理認購手續,提供下列資料辦理基金認購手續:
a、開放式基金交易業務申請表(個人投資者簽名);
b、本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個人投資者,如未成年客戶,代理人身份證也須提供);
c、認購資金扣繳憑證。
3、注意事項:
(1)個人投資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
(2)投資者應在“匯款人”欄中填寫其在基金直銷機構開戶時登記的名稱。
(3)投資者認購基金時,請將加蓋銀行業務受理章的匯款單據與其他申請所需資料一起遞交直銷櫃台。經本公司直銷中心確認款項到賬後,直銷櫃台為投資者辦理認購/申購手續後於當日將申請上傳到注冊登記中心。如果認購資金未在當日17:00前到賬,當日申請自動取消,投資者如選擇繼續交易,需向直銷櫃台重新提交交易申請,並以重新提交申請當日為交易日進行份額和利息等的核算。
(4)在基金募集期內,經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確認為失敗的認購申請,投資者可以就已到賬資金再次提出認購申請,未再次提出認購申請的,由本公司將認購款劃往投資者指定銀行賬戶。
(5)基金募集期結束,以下認購申請將被認定為無效認購:
a、投資者已劃付認購資金,但逾期未辦理開戶手續或開戶不成功的;
b、投資者已劃付認購資金,但逾期未辦理認購手續的;
c、投資者已劃付的認購資金少於其申請的認購金額的;
d、本公司確認的其它無效資金或認購失敗資金。
(二)機構投資者
1、開戶及認購的時間:基金募集期限內的周一至周五9:30~17:00(法定節假日不受理)。
2、開戶及認購程序:
(1)開戶
A、一般機構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可通過郵寄或傳真(已簽訂傳真協議)的形式辦理開立基金賬戶、基金賬號登記或增加交易賬戶的業務申請。受理流程如下:
客戶需要提交的資料如下:
a、《賬戶業務申請表—機構投資者》(加蓋公章及法人章)
b、《開放式基金業務授權委托書》(加蓋公章及法人章)
c、《傳真交易協議書》(加蓋公章)
d、《開放式基金業務印鑒卡》(加蓋公章及法人章)
e、《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機構版)》(加蓋公章)
f、《投資人權益須知》(加蓋公章)
g、加蓋單位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複印件及有效的副本原件,行政機關、社會團體、軍隊、武警、下屬機構(具有主管單位批文號)、基金會或其他組織提供民政部門或主管部門頒發的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加蓋單位公章的複印件;
h、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和其加蓋單位公章的複印件;
i、稅務登記證正本和其加蓋單位公章的複印件;
j、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正反麵複印件(加蓋公章);
k、授權經辦人身份證件正反麵複印件(加蓋公章);
l、指定銀行賬戶的開立證明文件(加蓋公章) 。
B、如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企業年金、集合理財產品開戶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m、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以及外匯登記證、投資管理人企業年金資格證書、集合理財產品的批複文件複印件(加蓋投資管理人公章);
n、托管銀行營業執照及托管資格證書(加蓋托管銀行章);
o、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或投資管理人授權托管銀行辦理業務的授權委托書(加蓋投資管理人公章);
p、托管銀行經辦人授權委托書(加蓋托管銀行章及負責人簽章);
q、托管銀行經辦人身份證件正反麵複印件(加蓋托管銀行章)。
(2)認購資金的繳付
以銀行轉賬方式將足額認購資金匯入本公司指定銀行開立的直銷資金專戶,本公司指定的直銷資金專戶如下:
1)名 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專戶
賬 號: 1001164829013354110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金茂大廈支行
2)名 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專戶
賬 號: 121911551110705
開戶行:招商銀行上海分行營業部
3)名 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專戶
賬 號: 03070124850000016
開戶行:南京銀行上海浦東支行
4)名 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專戶
賬 號:31001550400050040326
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營業部
投資者若因未正確、及時向上述指定賬戶足額劃付認購資金,造成其認購不成功的,本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3)認購申請
投資者開戶同時可辦理認購手續,提供下列資料辦理基金認購手續:
a、開放式基金交易業務申請表(加蓋預留印鑒和授權經辦人簽字);
b、經辦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c、認購資金扣繳憑證。
3、注意事項:
(1)投資者應在“匯款人”欄中填寫其在基金直銷機構開戶時登記的名稱。
(2)機構投資者當日的認購資金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認購17:00前)到達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指定收款賬戶。特殊情況下未能到帳的,投資者必須及時提供認購資金在當日上述時點(認購17:00)之前從其銀行賬戶劃出的證明文件,且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已在(認購17:00)前收到投資者的業務申請資料。投資者認購資金到賬時間(或者認購資金從其銀行賬戶劃出時點)超出上述時點或者當日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的,投資者的當日交易申請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受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對相應資金的利息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3)基金募集期結束,以下將被認定為無效認購:
a、投資者已劃付認購資金,但逾期未辦理開戶手續或開戶不成功的;
b、投資者已劃付認購資金,但逾期未辦理認購手續的;
c、投資者已劃付的認購資金少於其申請的認購金額的;
d、本公司確認的其它無效資金或認購失敗資金。
(4)在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確認為無效認購後,投資者可以就已到賬資金再次提出認購申請,未再次提出認購申請的由本公司將認購款劃往投資者指定銀行賬戶。
四、網上直銷
(一)網上直銷適用投資者
本公司已開通匯付天下“天天盈”網上直銷功能,全國範圍內持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中國光大銀行、上海銀行、渤海銀行、平安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交通銀行、中信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華夏銀行、廣發銀行、浙商銀行、郵儲銀行、北京銀行、寧波銀行、東莞銀行、南京銀行、杭州銀行、溫州銀行、江蘇銀行、浙江民泰商業銀行、浙江稠州商業銀行、天津銀行、廣州銀行、上海農商銀行、北京農村商業銀行、深圳農村商業銀行借記卡的匯付天下“天天盈”賬戶個人投資者,在各銀行辦理好網上業務後,即可登錄本公司網站(www.xyamc.com),按照相關提示申請開戶或者開通網上交易功能。完成上述手續後,個人投資者即可登陸本公司網上交易係統,按照有關提示辦理開放式基金的交易及查詢等業務。
(二)網上直銷適用業務範圍
基金賬戶開戶、賬戶登記、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定期定額等業務。
(三)網上直銷操作說明
1、持有銀行卡的個人投資者,需到各銀行辦理好網上業務後,即可登錄本公司網站(www.xyamc.com),按照相關提示申請開戶或者開通網上交易功能。
2、完成上述手續後,個人投資者即可登陸本公司網上交易係統,按照有關提示辦理開放式基金的交易及查詢等業務。
(四)重要提示
1、投資者在辦理本業務之前,請務必仔細閱讀《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網上交易委托服務協議》、《鑫元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網上交易業務規則》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直銷網上交易定期定額申購業務規則》,了解網上交易的固有風險。投資者應慎重選擇,並在使用時妥善保管好網上交易信息,特別是相關賬號和密碼。具體業務規則詳見本公司網站www.xyamc.com。
2、未盡事宜以基金法律文件、本公司相關公告和匯付天下“天天盈”的業務規則為準。
(五)谘詢方式
1、匯付天下
客服電話:400-820-2819
2、鑫元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400-606-6188(免長途話費)、021-68619600
五、中國工商銀行辦理開戶與認購的程序
(一)開戶及認購的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份額發售日9:30~17:00(周六、周日照常營業)。
(二)開戶及認購程序(下述三項業務可同時辦理):
1、開立中國工商銀行基金交易賬戶(已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過基金交易賬戶的客戶不必再開立該賬戶,直接開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賬戶即可)。
2、開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賬戶(已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賬戶的投資者無需再次開立)。
3、認購基金。
4、投資者可於T+2日以後到中國工商銀行網點辦理開戶業務確認手續,於基金合同生效日後到中國工商銀行網點辦理認購業務確認手續。
5、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和電話銀行也可以受理開戶及認購業務,具體情況可通過中國工商銀行網站、客戶服務電話(95588)查詢。
(三)個人客戶開立中國工商銀行基金交易賬戶時,需要到網點提交以下材料:
1、基金交易卡(含牡丹靈通卡普通版、牡丹靈通卡·e時代卡、理財金賬戶卡、工銀財富卡等)。
2、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台居民往來通行證等)。
3、《個人基金業務申請書》。
(四)個人客戶辦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賬戶時,需到網點並提交以下材料:
1、基金交易卡(含牡丹靈通卡普通版、牡丹靈通卡·e時代卡、理財金賬戶卡、工銀財富卡等);
2. 《個人基金業務申請書》。
(五)個人客戶辦理認購業務時,需提前在基金交易卡中存入足夠資金,並提交以下材料:
1.基金交易卡(含牡丹靈通卡普通版、牡丹靈通卡·e時代卡、理財金賬戶卡、工銀財富卡等);
2、《個人基金業務申請書》。
(六)若有其他方麵的要求,以中國工商銀行的說明為準。
六、個人及機構投資者在其他銷售渠道辦理開戶與認購的程序
個人及機構投資者在其他銷售渠道的開戶及認購程序以其他各銷售渠道的規定和說明為準為準。
七、清算與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認購資金將被凍結在本基金募集專戶中,認購資金凍結期間的利息折算為基金份額,歸投資人所有,不收取利息折算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用。
2、投資人通過銷售機構進行認購時產生的無效認購資金,將於認購申請被確認無效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向投資人的指定銀行賬戶劃出。
3、本基金權益登記由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募集結束後完成。
八、基金的驗資與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結束後,基金管理人根據注冊登記機構確認的數據,將募集的屬於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托管專戶中,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認購資金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注冊登記機構出具認購戶數、認購份額、利息等的證明。
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自中國證監會書麵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募集失敗,本基金管理人應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基金認購人。
九、本次份額發售當事人和相關機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富城路99號震旦大廈31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富城路99號震旦大廈31層
法定代表人: 束行農
聯係電話:021-20892089
聯係人:王輝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複興門內大街55號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薑建清
注冊資本:人民幣349,018,545,827元
聯係電話:010-66105799
聯係人:趙會軍
(三)注冊登記機構
名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富城路99號震旦大廈31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富城路99號震旦大廈31層
法定代表人: 束行農
聯係電話:021-20892022
傳真:021-20892111
聯係人:包穎
(四)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 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浦東南路256號華夏銀行大廈14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浦東南路256號華夏銀行大廈14層
負責人: 廖海
聯係電話:021-51150298
傳真:021-51150398
聯係人:張蘭
經辦律師:劉佳、張蘭
(五)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注冊會計師
名稱: 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318號星展銀行大廈6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湖濱路202號普華永道中心11樓
法定代表人:楊紹信
電話:021-61238888
傳真:021-61238800
聯係人:沈兆傑
經辦注冊會計師:薛競、陳熹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貨幣市場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
目 錄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規範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基金合同有衝突,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鑫元貨幣市場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注冊。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申請的注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於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如與基金合同有衝突,以基金合同為準。
五、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並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強製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貨幣市場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鑫元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鑫元貨幣市場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鑫元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鑫元貨幣市場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29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並於2012年6月19日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4、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5、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6、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7、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8、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19、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0、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1、銷售機構: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2、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3、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4、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5、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托管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賬戶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麵確認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29、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3、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4、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5、《業務規則》: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麵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6、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37、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38、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39、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0、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1、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2、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3、元:指人民幣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票據投資收益、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5、攤餘成本法:指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麵利率或協議利率並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剩餘存續期內平均攤銷,每日計提損益
46、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指按照相關法規計算的每萬份基金份額的日已實現收益
47、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個自然日(含節假日) 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所折算的年資產收益率
48、銷售服務費:指本基金用於持續銷售和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費用,該筆費用從基金財產中扣除,屬於基金的營運費用
49、基金份額分類:本基金分設兩類基金份額:A類基金份額和B類基金份額。兩類基金份額分設不同的基金代碼,收取不同的銷售服務費並分別公布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0、A類基金份額:指按照0.25%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51、B類基金份額:指按照0.01%年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類別
52、升級:指當投資人在單個基金賬戶保留的A類基金份額達到B類基金份額的最低份額要求時,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自動將投資人在該基金賬戶保留的A類基金份額全部升級為B類基金份額
53、降級:指當投資人在單個基金賬戶保留的B類基金份額不能滿足該類基金份額的最低份額要求時,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自動將投資人在該基金賬戶保留的B類基金份額全部降級為A類基金份額
54、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5、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6、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7、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過程
58、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互聯網網站及其他媒體
5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60、其他
一、基金名稱
鑫元貨幣市場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貨幣市場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在保持基金資產安全性和高流動性的基礎上,追求超過業績比較基準的穩定回報。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
六、基金份額麵值和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麵值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認購費用。
七、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1、基金份額分類
本基金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基金賬戶保留的基金份額數量,對其持有的基金份額按照不同的費率計提銷售服務費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將設A類和B類兩類基金份額,兩類基金份額單獨設置基金代碼,並單獨公布每萬份基金已實現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據基金實際運作情況,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份額分類進行調整並公告。
2、基金份額類別的限製
投資者可自行選擇認(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並將根據其持有的基金份額數額成為某一類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同基金份額類別之間不得互相轉換,但依據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約定因認購、申購、贖回、基金轉換等交易及收益結轉份額而發生基金份額自動升級或者降級的除外。
本基金A類和B類基金份額的金額限製具體見招募說明書。基金管理人可以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並在履行相關程序後,調整認(申)購各類基金份額的最低金額限製及規則,基金管理人必須至少在開始調整之日前2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額的自動升降級
當投資人在單個基金賬戶保留的A類基金份額達到B類基金份額類別的最低份額要求時,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自動將投資者在該基金賬戶保留的A類基金份額類別全部升級為B類基金份額類別。當投資人在單個基金賬戶保留的某類基金份額不能滿足B類基金份額最低份額要求時,注冊登記機構自動將投資人在該基金賬戶保留的B類基金份額全部降級為A類基金份額。
在投資人持有的某類基金份額滿足升降級條件後,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自動為其辦理升降級業務,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在升降級業務辦理後的當日按照新的基金份額等級享有基金收益。
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升降級的數量限製及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中規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沒有實質性影響的情況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或者調整現有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及各類別的費率水平、基金份額升降級數額限製及規則,或者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等,調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時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發售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增加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
3、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費用
本基金不收取認購費。
2、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3、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4、認購份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兩位以後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三、基金份額認購金額的限製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進行限製,具體限製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製,具體限製和處理方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得撤銷。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200 人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並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中國證監會書麵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募集生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並報送解決方案。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予以公告。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者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收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基金份額的轉換申請視為下一開放日的轉換申請。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確定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每份基金份額淨值為1.00元的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全部贖回其持有的本基金餘額時,基金管理人自動將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並結算並與贖回款一起支付給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份額持有人部分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時,未付收益為正時,未付收益不進行支付;未付收益為負時,其剩餘的基金份額需足以彌補其當前未付收益為負時的損益,否則將自動按比例結轉當前未付收益,再進行贖回款項結算。
6、基金管理
最後更新:2016-12-28 0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