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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銀行快捷支付業務線上服務協議 - 服務大廳 - 支付寶
本協議由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受托方”)與本行持卡人(以下簡稱 “委托方”)就第三方支付機構相關服務的使用等相關事項所訂立的有效合約。您通過點擊確認或以其他方式選擇接受本協議,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協議的全部約定內容,確認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為明確委托方發起的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向受托方提交的付款操作指令等資金劃轉事宜,雙方本著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達成以下支付委托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一、委托方授權受托方在本協議約定業務範圍內向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其在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網上支付業務時所需的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委托方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號碼、銀行卡卡號、聯係方式等, 並授權第三方支付機構將上述信息提交受托方校驗。受托方驗證上述信息無誤後,即視為獲得您的有效授權,受托方可根據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指令直接從該銀行卡中扣除相應款項。屆時委托方不應以未在交易單據中簽名、簽名不符、非本人意願交易、未驗證銀行卡支付密碼、未驗證銀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受托方退款或承擔其他責任。同時受托方與第三方支付機構保留隨時變更上述確認要素作為校驗標準的權利。委托方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
二、委托方應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有效、完整,並承擔因提供虛假不實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責任。委托方如對所提供信息進行變更,應按受托方規定的程序辦理有關手續。因本協議中委托方登記信息有誤或變更有誤造成的一切責任和損失由委托方承擔。
三、委托方授權受托方在接收到委托方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發送的付款請求指令後,直接從委托方指定的銀行賬戶進行扣款,用於支付委托方請求付款的金額。
在綁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賬戶時,委托方應確保其要求與第三方支付機構賬戶綁定的受托方賬戶為委托方本人合法所有,並確保其綁定及支付行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各方合法權益;否則因此造成受托方、賬戶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權利人損失的,委托方應負責賠償並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四、受托方根據委托方的交易指令辦理業務,凡使用正確的委托方身份識別標識和身份認證方式進入受托方網上支付係統完成支付的,均視為委托方本人所為,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為該項交易的合法有效憑據。凡經委托方授權進行的相關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或經確認的消費依據為該項交易的合法有效憑據,委托方對該項交易承擔責任。該操作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受托方處理個人電子銀行業務的有效憑據。
委托方身份識別標識是指委托方身份證件信息(包括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用戶號、賬號(或卡號)等。委托方身份認證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密碼、指紋、數字證書(包括文件證書和USBKey證書)、短信驗證碼及(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機構流程要求的方式等。委托方須妥善保管身份標識和身份認證信息或認證方式,不得公開、告知或轉交他人。委托方應確保在每次使用服務後,退出服務網址或任何個別服務。因委托方原因身份識別標識、身份認證信息或認證方式泄露或遺失造成的損失由委托方承擔。
五、委托方應確保其支付行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同時應注意核實支付平台的真實性,確保提交的交易信息及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發送的付款信息的準確無誤。
六、委托方應在其付款賬戶中保留足夠餘額或額度,保證受托方能夠按照本協議及時準確扣款。
七、受托方收到委托方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發送的付款請求指令後,應進行相關信息驗證,驗證通過後按照指令自動付款。對受托方驗證無誤並已執行的付款請求指令,委托方不得要求變更、撤回或撤銷。受托方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設置或修改支付限額,委托方對此無異議。委托方在使用本服務時需同時受受托方和第三方支付機構設置的支付限額的約束。在任何情況下,支付金額不應超過受托方或第三方支付機構設置的支付限額(以較少者為準,以下簡稱“支付限額”)。如實際支付金額大於支付限額,受托方將拒絕執行交易指令。
八、受托方未按照協議內容進行付款並造成委托方損失的,受托方應承擔相應責任。但因以下情況造成付款請求未能支付,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及相應責任由委托方承擔:
(1)受托方接收到的支付指令信息不明確或不完整;
(2)委托方賬戶可用餘額或信用額度不足;
(3)支付金額高於受托方或委托方設置的限額;
(4)委托方的賬戶狀態不正常,包括但不限於賬戶掛失、凍結、止付等;
(5)有權機關依法對賬戶執行凍結或扣劃等措施;
(6)委托方的行為出於欺詐或其他非法目的;
(7)受托方與三方支付因故終止合作的;
(8)在受托方、第三方支付機構公告的非正常交易時間內提交的交易指令;
(9)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計算機黑客襲擊、係統故障、通訊故障、網絡擁堵、供電係統故障、電腦病毒、惡意程序攻擊及其他不可歸因於受托方的非人為因素造成係統無法受理的情況;
(10)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九、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通訊故障、網絡擁堵等不可歸因於受托方的非人為因素造成委托方不當得利的,委托方同意受托方有權從其賬戶中扣劃委托方的不當得利所得。當委托方賬戶餘額不足時,委托方應在接到受托方通知後及時補繳不當得利所得。對於拒絕補繳的,受托方有權根據需要暫停委托方對應賬戶的電子支付服務。
十、受托方對於委托方與第三方支付機構之間就付款金額產生的糾紛不承擔責任。同時因通過付款行為而產生的一切關於購買的商品、服務質量等爭議均由委托方與第三方支付機構自行協商解決,與受托方無關。委托方不得以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發生糾紛為理由拒絕支付應付受托方的款項。
十一、受托方將保障網上支付交易的傳輸穩定與安全,但由於互聯網的性質及受托方控製範圍以外的網絡可能出現非控製的傳輸問題或其他因素的影響而導致的事故除外。受托方有權隨時對其個人網上支付係統進行保養、升級、測試或改造。委托方不得有意詆毀、損害受托方聲譽或惡意攻擊受托方網上支付係統。
十二、委托方存在未按時支付有關費用、不遵守受托方有關業務規定或存在惡意操作、詆毀、損害受托方聲譽等情況的,受托方有權單方麵終止對委托方提供的個人網上支付服務,並保留追究委托方責任的權利。委托方利用受托方個人網上支付服務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活動的,受托方有權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停止為其辦理個人網上支付業務。
十三、委托方不得利用受托方網上支付係統進行套現、虛假交易、洗錢等行為,且有義務配合受托方進行相關調查,一旦委托方拒絕配合進行相關調查或由受托方認定存在或涉嫌虛假交易、洗錢、套現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動、欺詐或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受托方有權暫停或終止提供本協議項下個人網上支付業務。
十四、受托方對委托方的個人信息負保密責任,但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五、委托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但應由委托方本人通過受托方個人網上銀行係統或第三方支付機構成功提交撤銷協議指令進行。委托方在協議終止前發出的所有付款指令仍為有效指令,由委托方承擔相應責任。
十六、本協議如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等相抵觸,以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為準。在本協議生效期間,因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的變化而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雙方均有權終止本協議的履行,並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十七、委托方與受托方除遵守本協議約定外,借記卡客戶還應遵守《吉林銀行借記卡章程》、信用卡客戶還應遵守《吉林銀行信用卡章程》、《吉林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等相關協議約定。章程或協議如與本協議約定相衝突部分,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中未盡部分事宜,依相關章程或協議規定辦理。
十八、受托方如變更本協議,應通過網站等方式公告變更內容。相關公告發布即視為委托方已收到。在公告發布後委托方繼續辦理網上支付業務的,視同接受本協議的變更。
十九、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受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本協議自委托方在相關業務簽約界麵上確認或以其他方式選擇接受後生效。
二十一、如受托方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快捷支付業務合作協議終止,則本協議自動終止。
二十二、 委托方確認:已仔細閱讀了本協議,對本協議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知曉並充分理解,願意遵守其全部內容;受托方已應要求對相關條款進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說明。
最後更新:2016-12-28 07: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