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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寶開放計劃合作夥伴開發協議 - 服務大廳 - 支付寶

本協議是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支付寶”)與支付寶開放計劃合作夥伴(以下簡稱“服務商”或“您”)就開放平台的使用等相關事項所訂立的有效合約。服務商通過網絡頁麵點擊確認或以其他方式選擇接受本協議,即表示服務商與支付寶已達成協議並同意接受本協議的全部約定內容。
在接受本協議之前,請您仔細閱讀本協議的全部內容(特別是以粗體下劃線標注的內容)。如果您對本協議的條款有疑問的,請通過支付寶客服渠道進行詢問,支付寶將向您解釋條款內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協議的任意內容,或者無法準確理解支付寶對條款的解釋,請不要進行後續操作。

一、 定義

1.1開放計劃:指支付寶提供的一些軟件和支持材料,服務商通過這些軟件和支持材料開發應用。服務商可以通過淘寶開放平台技術接口檢索由支付寶提供的或用戶授權的與支付寶用戶相關的數據和/或來自其他支付寶應用程序的數據信息,或者由服務商應用向支付寶提供數據。開放計劃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一個或多個API、編程工具和文檔。
1.2支付寶用戶(以下簡稱為“用戶”):指支付寶用戶中所有直接或間接使用服務商基於開放平台開發的應用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及瀏覽服務商應用相關信息的網絡訪客。
1.3服務商:指支付寶會員中通過有效申請並通過驗證的可以基於開放計劃進行應用開發的單位或者個人,在開放計劃服務商也可稱為“開發者”。
1.4應用:服務商基於開放平台所開發的軟件或服務,包括自用型應用和他用型應用兩種類型。
1.5 App key & App secret:指服務商在申請開發新應用時獲得的由支付寶授予的應用程序接入賬戶和密鑰。App key是應用的唯一標識,支付寶通過App key來鑒別應用發布者的身份。App secret是支付寶給應用分配的密鑰,該密鑰在一定技術條件下可保證應用來源的可靠性。

二、支付寶服務內容

2.1 支付寶為服務商提供應用開發的相關網絡環境和技術支持。
2.2如存在下列情況,支付寶以普通或非專業人員的知識水平標準對相關內容進行判別,可以認為這些內容或行為具有違法或不當性質的,支付寶有權刪除相關信息或停止對該服務商提供服務,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1)用戶或其他第三方通知支付寶,認為某個服務商或具體應用事項可能存在重大問題;
2)用戶或其他第三方向支付寶告知開放平台上有違法或不當行為,例如服務商非法獲取用戶隱私信息等;
3)某應用可能對用戶或第三方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2.3 支付寶有權對服務商和用戶的注冊數據及交易行為進行查閱,發現注冊數據或交易行為中存在任何問題或懷疑,均有權向服務商發出詢問或要求改正的通知,或者直接作出刪除等處理。
2.4 對於服務商在支付寶開放平台上發布的下列信息,支付寶有權在不通知服務商的前提下進行刪除或采取其它限製性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涉嫌違法、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違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或支付寶認為不妥當的信息。
2.5支付寶根據其判斷認為服務商網絡賬戶存在異常活動的,支付寶可以單方暫停該等賬戶的使用。服務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支付寶可以單方暫停或終止服務商使用服務和相關賬戶。

三、服務商承諾和服務使用規範

3.1 服務商承諾同時遵守《支付寶服務協議》。
3.2 服務商有權利使用其支付寶用戶名和密碼登錄開放平台,對用戶名和密碼的安全承擔全部責任,以其用戶名登錄的任何行為均視為服務商本人操作,服務商需對對此承擔全部責任。
3.3服務商聲明並保證其在開放平台開發、發布的應用符合如下要求:
1)真實、合法、準確、完整,不會有任何淫穢、色情、不道德、欺詐、誹謗(包括商業誹謗)、非法恐嚇或非法騷擾的內容;
2)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享有的合法權利或權益,包括但不限於第三方知識產權等;
3)不會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條例或規章 (包括但不限於關於規範互聯網站、互聯網信息、不正當競爭的法律、法規、條例或規章);
4)不會含有任何類型的惡意計算機程序、病毒;不得以任何方式幹擾或企圖幹擾開放平台、其他服務商應用或其任何部分或功能的正常運行;
5)不會直接或間接與下述各項內容鏈接:(i) 任何法律、法規、條例或規章所禁止的商品或服務;或 (ii) 無權鏈接或包含的商品或服務。
6)不會將通過開放平台技術接口、公開渠道以及基於本協議項下合作獲取的支付寶相關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用戶信息、用戶交易信息、用戶針對服務商產品的使用數據、支付寶買家和賣家等會員數據、支付寶接口相關的接口資料和費率)用於本協議之外的商業目的(包括但不限於單獨開發應用,單獨銷售,與其他任何第三方進行合作);不會非法獲取支付寶會員信息用於交易或獲取不當利益;不會利用其他服務商的App key或相關權限獲取用戶或支付寶會員數據。否則支付寶有權提前終止本協議,同時服務商應承擔違約等全部法律責任,並就支付寶、用戶、支付寶會員的的全部損失進行全額賠償。
7)不得請求、收集、索取或以其他方式從任何用戶那裏獲取對支付寶用戶名、密碼或其他身份驗證憑據的訪問權;不得為任何用戶自動登錄到支付寶站提供代理身份驗證憑據;不得提供“跟蹤”功能,包括但不限於識別其他用戶在服務商應用檔案文件頁上查看或操作。
3.4 服務商同意開放平台運營數據(包括但不限於用戶注冊信息、用戶針對服務商應用的使用數據)的全部權利均歸屬支付寶。服務商承諾在未經支付寶事先書麵批準的情況下,不得為任何目的擅自保存、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前述運營數據。
3.5 服務商同意接收來自支付寶及其合作夥伴發出的郵件、信息。
3.6服務商一旦在開放平台申請成功,成為開發者,並在申請發布一個新應用時,服務商將得到一個針對該應用的唯一的App key 和App secret 。服務商同意通過開放平台提供的途徑合法獲取應用標識(APP key)及密鑰(APP secret)。服務商對APP key 和APP secret的安全承擔全部責任。服務商同意任何時候都不使用其他服務商的APP key 和APP secret,也不將自身的APP key 和APP secret泄露給任何第三方。服務商同意在發現或懷疑他人未經授權就使用其APP key 和APP secret時立即通知支付寶。支付寶對服務商的APP key 和APP secret的所有使用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未經授權的訪問、更改或者刪除、破壞、損害、丟失或未能存儲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3.7 服務商不得暗示支付寶加入、讚助或認可服務商的應用,包括但不限於在服務商應用名稱中或頂級域名左側的URL中使用“阿裏巴巴”、“支付寶”、“阿裏”、“Alibaba”、“Taobao”或支付寶關聯公司的名稱的任何變體、縮寫或錯誤拚寫。
3.8服務商明確理解並同意,如因其違反有關法律或者本協議之規定,使支付寶遭受任何損失,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賠,或任何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服務商應對支付寶進行賠償,包括合理的律師費用。

四、 應用產品在線交易

4.1 服務商明確理解並同意,其在正式向用戶提供應用的使用許可之前,應與用戶單獨簽署相應的《軟件許可協議》,並嚴格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
4.2 應用的描述:服務商提供的在開放平台上展示的文字描述、圖畫和/或照片,可以是(a) 對服務商合法擁有且服務商希望交易的應用的描述;或 (b) 對用戶正尋找的應用的描述。服務商可在開放平台發布任一類應用描述,或兩種類型同時發布,條件是服務商必須取得支付寶的同意,並將該等應用描述歸入正確的類目內。支付寶不對應用描述的準確性或內容負責。
4.3 服務商收費應用與用戶訂購 :
1)開放平台正式版上線後,服務商基於開放平台開發的應用可以在支付寶提供的服務交易平台接受用戶訂購,並依照服務商與用戶簽署的《軟件許可協議》的約定收取服務費用;用戶可以在支付寶提供的服務交易平台訂購服務商提供的應用並向服務商支付服務費用。
2)服務商通過支付寶或者淘寶網提供的服務交易平台(包括但不限於“seller.taobao.com”平台,下同)銷售應用,需遵照支付寶製定的相關流程並另行簽署有關協議。
3)用戶使用“支付寶服務”付款,服務商使用“支付寶服務”收款,均應自行確保其“支付寶”賬號的合法性與可用性並遵守《支付寶服務協議》的約定。
4)退款:用戶在支付服務費用後要求退款的,用戶可與服務商自行協商,服務商應當依照用戶在訂購應用時事先說明的退款方案或根據與用戶的協商方案安排退款或委托淘寶網開放平台退款。
5)由於服務商違反本協議約定或支付寶相關規則,支付寶可能從支付寶平台撤銷服務商提供的應用或限製其功能,此時將造成用戶購買的應用無法使用或無法正常使用由此產生的責任由服務商獨立承擔。
6)用戶使用服務商提供的應用發生的任何糾紛應由用戶和服務商自行協商解決,支付寶不承擔任何責任。支付寶在用戶與服務商產生糾紛時將配合進行協調,服務商也應秉承為用戶提供優質服務的理念為用戶提供便利,但支付寶並不保證協調取得實際效果。

五、 服務的終止

5.1在服務商違反本協議相關約定時,支付寶有權終止向該服務商提供服務。如該服務商再一次直接或間接或以他人名義注冊並登錄支付寶開放平台的,支付寶有權直接單方麵終止向該服務商提供服務。
5.2 如支付寶通過服務商提供的信息與服務商聯係時,發現服務商在注冊時填寫的電子郵箱已不存在或無法接收電子郵件的,經支付寶以其它聯係方式通知服務商更改,而服務商在三個工作日內仍未能提供新的電子郵箱地址的,支付寶有權終止向該服務商提供服務。
5.3 支付寶發現服務商提供的數據或信息中含有虛假內容的,支付寶有權隨時終止向該服務商戶提供服務。
5.4 支付寶可單方麵決定向服務商或用戶終止提供本協議約定的服務或服務任何部分 ,屆時支付寶將通過淘寶開放平台通告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服務商和用戶。

六、 服務終止後的處理

6.1 服務終止後,支付寶沒有義務為服務商保留原賬戶中或與之相關的任何信息,或轉發任何未曾閱讀或發送的信息給服務商或用戶或第三方,亦不就終止服務而對服務商或用戶或任何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
6.2 不論支付寶與服務商之間的服務因任何原因以任何方式終止,支付寶仍有權:
1)保存或不保存該服務商的數據及以前的交易行為記錄;
2)對於服務商在服務終止前實施的違法或違約行為所導致的任何賠償和責任, 服務商必須完全獨立地承擔,支付寶有追索權。
6.3 對於服務終止之前服務商交易行為依下列原則處理:
1)服務終止之前,服務商和用戶的交易應用尚未交易或尚未交易完成的,支付寶有權在中斷、終止服務的同時刪除此項交易信息;
2)服務終止之前,服務商和用戶就具體交易達成一致,支付寶有權選擇是否刪除該項交易,並有權將終止服務的情況通知服務商或用戶的交易對方。

七、責任限製和免責

7.1對於開發、運營、支持和維護服務商應用,服務商同意獨立承擔所有的風險和後果。支付寶沒有責任和義務對於發布在支付寶開發平台上的任何不準確或不正確的內容承擔任何責任,無論該等不準確是由用戶所造成的,還是由於應用所使用的或與應用相連接的任何設備或程序所造成的。
7.2支付寶開放平台僅作為服務商和用戶物色交易對象,就應用的交易進行協商,以獲取或使用各類應用的地點。本協議的簽署並不意味著支付寶成為用戶在支付寶開放平台上與服務商所進行交易的參與者,對前述交易支付寶僅提供技術服務,不對服務商和用戶行為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應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任何明示和默示的擔保。
7.3 服務商明確理解和同意,支付寶服務將按“現狀”和按“可得到”的狀態提供。支付寶不對因下述任一情況而導致的任何損害賠償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利潤、商譽、使用、數據等方麵的損失或其它無形損失的損害賠償 (無論支付寶是否已被告知該等損害賠償的可能性):
1)使用或未能使用“服務”。
2)第三方未經批準的接入或第三方更改用戶的傳輸數據或數據。
3)第三方對“服務”的聲明或關於“服務”的行為;或非因支付寶的原因而引起的與“服務”有關的任何其它事宜,包括疏忽。
4)可能存在的計算機病毒、網絡通訊故障、係統停機維護。
7.4在任何情況下,支付寶均不對任何間接性、後果性、懲戒性、偶然性、特殊性或刑罰性的損害,包括服務商使用開放平台而遭受的利潤損失,承擔責任(即使支付寶已被告知該等損失的可能性)。
7.5盡管本協議中可能含有相反的規定,支付寶對服務商承擔的全部責任,無論因何原因或何種行為方式,始終不超過服務商在服務期內因使用開放平台而支付給支付寶的費用(如有)。

八、 知識產權

8.1 支付寶開放平台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麵的安排、網頁設計,均由支付寶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非經支付寶或其他權利人書麵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複製、公開傳播、改變、散布、發行或公開發表支付寶站程序或內容。
8.2 支付寶開放平台運營數據的全部權利,均歸屬支付寶。前述運營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用戶注冊信息、用戶針對服務商應用的使用數據等。未經支付寶事先書麵同意,服務商不得為任何目的擅自保存、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前述運營數據。
8.3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支付寶授予服務商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可隨時終止的和不可再分發的許可,僅限於服務商自己訪問和使用開放平台開發、測試、顯示其應用時,允許服務商訪問支付寶提供的或用戶自身授權的用戶信息,並允許其他支付寶用戶訪問服務商應用。前提是支付寶有權隨時或經過一段時間、在提前通知或不通知的情況下自行限製、約束或禁止服務商或其他支付寶用戶訪問服務商的應用。服務商嚴禁進行如下行為:
1)對開放平台、開發者服務及其任何方麵或部分(包括但不限於源代碼和算法)進行反向工程、反匯編、重構、反編譯、翻譯、修改、複製,或者在未經明確允許的情況下創作衍生作品;
2)篡改或從開放平台、開發者服務的任何方麵或部分刪除任何標識、商標、版權或其他聲明;
3)分發、銷售、轉銷、租賃、許可、再許可或通過其他方式將開放平台或任何用戶信息提供給第三方(包括以任何方式存儲開放平台或用戶信息致使第三方能夠訪問);
4)避開或修改支付寶數據統計工具。
8.4 服務商保留其創建的服務商應用內容以及其中包括的所有權利、權屬或權益,包括但不限於所有知識產權(支付寶知識產權除外)。在開發者服務中或通過開放平台提交或發布服務商應用,即表明服務商授予支付寶服務期內的、非排他性的、完全給付並免費的全球性許可,允許支付寶使用、複製、再許可、重設格式、 修改、刪除、添加、公開顯示、重現、分發和執行服務商應用,以及將其存儲和緩存在支付寶指定服務器上。

九、 通知和送達

9.1 支付寶對於服務商所有的通知均可通過支付寶或淘寶開放平台網頁公告、電子郵件、手機短信或常規的信件傳送等方式進行;該等通知於發送之日視為已送達收件人。
9.2 服務商對於支付寶的通知應當通過支付寶對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傳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等聯係信息進行送達。

十、 其他約定

10.1本協議之解釋與適用,以及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予以處理,並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0.2 本協議項下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和支付寶網站空間由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提供。
10.3 在提及知識產權時,“支付寶”同時包括了支付寶和支付寶的母公司及關聯公司。
10.4本協議內容包括協議正文及所有支付寶已經發布的或將來可能發布的服務使用規則。所有規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協議正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0.5支付寶有權不時修改本協議和相關規則的內容,修改後的內容將公布於支付寶網站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服務商。服務商如繼續使用支付寶服務的,則視為服務商對修改後的內容不持異議並同意遵守。如服務商對修改存有異議,或者服務商不同意支付寶公布的規則的,服務商有權選擇終止本協議。
10.6本協議生效後,服務商與支付寶先前就開放平台合作達成的相關協議在本協議生效之日終止,但該等協議終止前已經產生的權利義務仍然有效。

 

最後更新:2016-12-28 07: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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