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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獸
天弘餘額寶貨幣市場基金餘額理財申購業務協議 - 服務大廳 - 支付寶
本協議是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本公司
”
或
“
天弘基金
”
)與投資者(以下簡稱
“
您
”
或
“
投資者
”
)就您於本公司網上交易直銷自助式前台進行天弘餘額寶貨幣市場基金(以下簡稱
“
餘額寶基金
”
)餘額理財申購業務操作的有關事項所訂立的有效合約。投資者通過網絡頁麵點擊確認或以其他方式選擇接受本協議,即表示投資者與本公司已達成協議並同意接受本協議的全部約定內容以及與本協議有關的各項協議及本公司網站所包含的其他與本協議或本協議項下各項協議的條款和條件有關的各項規定。
在接受本協議之前,請您仔細閱讀本協議的全部內容(特別是以粗體下劃線標注的內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協議的任意內容,或者無法準確理解本公司對條款的解釋,請不要進行後續操作。
第一條 釋義
1、餘額理財申購是定期不定額申購業務的一種,在本協議中是指天弘基金直銷係統根據投資者設定的支付寶賬戶保底金額,定期向投資者支付寶賬戶觸發扣款指令,為投資者完成不同金額的餘額寶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業務。扣款周期為每個自然日(D日)一次。
2、D日是指自然日。
3、開放日是指天弘基金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4、T 日是指符合《天弘餘額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等其他法律文件規定的投資者申購申請日。
5、T + n 日是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第二條 業務規則
1、餘額理財申購交易流程為,投資者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直銷自助式前台簽訂餘額理財申購協議,設定支付寶賬戶保底金額。投資者開通本業務後,由天弘基金直銷係統根據投資者設定條件於次一自然日開始計算出每期申購金額,定期向支付寶發出扣款指令。 如投資者已開立浙江網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人民幣結算賬戶 ( 包括 I 類銀行賬戶、 II 類銀行賬戶,以下簡稱“網商銀行賬戶” ) ,則投資者知曉並同意,天弘基金向支付寶發出扣款指令時: (1) 投資者委托支付寶將每期申購金額對應款項從支付寶賬戶劃轉至投資者的網商銀行賬戶 ; 且 (2) 投資者委托支付寶根據天弘基金扣款指令,將對應款項從投資者網商銀行賬戶劃扣,由天弘基金為您完成基金份額申購。投資者同意,您開立網商銀行賬戶後,係統將自動選擇前述網商銀行賬戶方式完成每期申購金額對應的餘額寶基金的申購。
2、餘額理財申購的單筆最低限額為1元,餘額理財申購超過1元的可以不為1元的整數倍(貨幣計量單位精確到“分”),單筆/日累計/月累計最高限額以本公司網上交易直銷自助式前台的提示為準。 超過單筆日累計 \ 月累計最高額度的,天弘基金直銷係統將不發起餘額理財申購申請。
3、天弘基金直銷係統將在每個D日的淩晨發起一次扣款指令。投資者簽訂餘額理財申購協議後,需保證支付寶賬戶在扣款日當天的賬戶餘額高於其設定的保底金額且賬戶(含支付寶賬戶和網商銀行賬戶)狀態正常。當投資者支付寶賬戶餘額不高於其設定的保底金額、賬戶狀態不正常(包括但不限於注銷、掛失、止付、凍結,下同)或網絡故障、係統故障、不可抗力等導致D日無法扣款成功的情況下,該筆餘額理財申購交易將不予順延。
4、投資者簽訂本協議後,若扣款日為非開放日時,則申購申請將順延至下一申購申請日。申購份額將在 T+1日確認成功後直接計入投資者的基金賬戶。
5、投資者同意簽訂本協議並提交後,可終止協議或修改支付寶賬戶保底金額。餘額理財申購協議狀態為正常時方可終止協議或修改支付寶賬戶保底金額,若投資者是在當日(D日)扣款時間前終止協議或修改支付寶賬戶保底金額的,當日(D日)不執行自動轉入或按照修改後的保底金額執行自動轉入;若投資者是在當日(D日)扣款時間之後終止協議或修改支付寶賬戶保底金額的,自下一個自然日起不執行自動轉入或按照修改後的保底金額執行自動轉入。
6、通過餘額理財申購業務成功申購的基金份額的贖回、快速贖回、分紅和其他業務遵照《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交易直銷自助式前台服務協議》相關規定。
7 、天弘基金有權暫停餘額寶基金的申購業務,在公告的暫停申購期限內將暫停對該基金的餘額理財申購交易。
8、投資者可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直銷自助式前台查詢餘額理財申購協議,以及餘額理財申購的交易申請情況。
第三條風險
因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餘額理財申購業務無法正常進行的,本公司應及時通知其他合同當事人及相關方並積極采取措施予以解決,但是不承擔賠償責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戰爭、火災、地震、水災、罷工、網絡故障、係統故障等不能合理預見、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社會異常事件及技術風險等。
第四條協議的效力及變更
1、本協議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交易直銷自助式前台服務協議》之補充,與直銷自助式前台服務協議具有同等效力。本協議沒有約定的,適用《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交易直銷自助式前台服務協議》的約定。
2 、在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天弘基金保留修改或增補本協議內容的權利。本協議的修改文本將公告於天弘基金的網站及營業場所或以其他天弘基金認為可行的方式通知。修改文本一旦公布則立即生效,且對生效前的用戶同樣適用。
3、本協議書簽署後,若有關法律法規和《天弘餘額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天弘餘額寶貨幣市場基金招募說明書》或其他天弘基金和投資者應共同遵守的文件發生修訂,本協議與之不相適應的內容及條款自行失效,若所失效的內容及條款不影響本協議整體效力的,則本協議其他內容和條款繼續有效。
第五條糾紛的解決辦法
雙方如有爭議,應盡可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天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按照該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裁決效力具有終局性,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最後更新:2016-12-28 07: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