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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控披違規被罰60萬

2017年7月24日,大連控股發布公告稱收到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001號),根據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顯示,大連控股在2014年5月16日至2016年12月2日期間,涉嫌多項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決定對大連控股給予警告,並處罰款60萬元。

對此,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劉華浩律師告訴《投資快報》》記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的相關規定,則凡在2014年5月16日至2016年12月2日期間購買大連控股,且在2016年12月2日之後繼續持有或賣出,存在虧損的投資者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索賠訴訟,要求大連控股賠償投資差額損失。

據了解,此前大連控股剛剛於2017年7月17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大證監處罰字[2017]001號)。劉華浩律師表示,本次大連控股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下達非常迅速,說明大連控股對於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違法事實沒有任何爭議。

近6億元違規擔保及1.6億元訴訟糾紛未披露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顯示,大連控股一共有三項重大違規行為:

1、2014年5月16日,大顯集團與陳某、代威簽訂《投資協議書》,根據該協議,陳某向大顯集團提供資金1.5億元(後於5月23日變更為1.4億元),大連控股對陳某提供擔保,並開具15張合計3億元轉賬支票作為履約保證,該擔保事項未履行大連控股的相關決策程序,也未進行及時披露。

2、2015年3月5日,大連控股全資子公司大連福美貴金屬貿易有限公司與渤海銀行簽訂了《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利質押協議》(渤連分質【2015】第22號),根據該協議,大連控股提供募集資金4.59億元對大顯集團債務進行質押擔保,該質押擔保事項未履行大連控股相關決策程序,也未進行及時披露。

3、2016年5月31日大連控股發布《大連大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問詢函及公司回複的公告》,該公告的問題四所列公司所涉及訴訟情況中,未披露2015 年俞陳、於量起訴大連控股各8000萬元票據追索權糾紛案。

大連控股的上述三項重大信披違規行為均直至2016年12月2日,大連控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問詢函回複公告中首次對外公開披露。

劉華浩律師告訴《投資快報》記者,根據《證券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大連控股簽署訂立的重要擔保合同及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均是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大連控股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否則,就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股價跌幅巨大,股民損失慘重

資料顯示,大連控股於2016年11月3日發布關於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公告。2017年4月13日,大連控股發布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公告及關於股票複牌的提示性公告。

當天,受該立案調查的影響,大連控股的股價開市即一字跌停,隨後股價持續下跌,至2017年6月2日,大連控股的股價跌至階段性的新低2.26元,此時,大連控股的股價較停盤前的5.2元,已經下跌近56%,較違法區間內的最高價9.05元,已經下跌近75%。

劉華浩律師告訴《投資快報》記者,大連控股的股價已經跌至階段性的低點,大部分股民可能已經遭受到了巨大損失,且不排除股價繼續下跌的可能性。

劉華浩律師提醒廣大受損股民,證券民事索賠案件由於有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作為索賠前提,因此,該類索賠案件事實及法律依據一般均比較充足,勝訴概率也比較大,符合條件的受損股民切不可錯過索賠機會。

事實上,此前,同類索賠案件如佛山照明美達股份、海潤光伏等證券虛假陳述股民索賠案件,均已勝訴獲賠,目前除京天利、勤上光電、華銳風電等證券虛假陳述股民索賠案件也均已經取得了一審勝訴判決的案件,受損股民可繼續參與外,大智慧、安碩信息、上海綠新、安泰集團方正科技寶利國際雅百特三房巷等正在訴訟或正在準備訴訟的案件,勝訴概率也非常高,受損股民亦可積極參與。

(原標題:大連控股信披違規被罰60萬)

最後更新:2017-07-26 08: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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