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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不到位是導致老鼠倉橫行的主要原因

日前,中國證監會通報了“老鼠倉”執法情況。而在近期,工銀瑞信交易室副總監胡某因“老鼠倉”非法獲利4200萬元,讓市場再次對基金從業人員的“老鼠倉”行起“注目禮”。值得注意的是,這是工銀瑞信基金公司被曝光的第三起從業人員“老鼠倉”案例。筆者以為,“老鼠倉”橫行,處罰不到位是背後的主要因素。

根據監管部門的通報,2014年以來證監會共啟動99起“老鼠倉”違法線索核查,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3起,涉案交易金額約800億元。截至今年5月底,司法機關已經對25名金融資管從業人員做出有罪刑事判決,證監會已經對15名證券從業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數據雖然顯示相關違規違法人員受到了處罰,但也足以印證“老鼠倉”橫行已到了瘋狂的程度。

自上投摩根原基金經理唐建“老鼠倉”案曝光以來,中國證監會的捕“鼠”工作就一直在進行。期間,監管部門利用大數據係統,讓眾多隱藏極深的“老鼠倉”現出原形。而且,多位建“老鼠倉”的違規違法者也受到了處罰,特別是像博時基金原基金經理馬樂、中郵基金原基金經理厲建超、交銀施羅德原基金經理李旭利等“老鼠倉”案更是轟動一時。

不過,對於“老鼠倉”案的處罰,目前主要存在兩個方麵的問題。一是雖然《刑法修正案(七)》第一百八十條新增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且情節嚴重的依照“內幕交易罪”進行處罰,但由於各地法院對於規則理解的不同,客觀上導致處罰標準不同。二是針對“老鼠倉”案的判決,從現有的案例看,呈現出重罪輕判多與緩刑多的“兩多”格局,這明顯不利於打擊“老鼠倉”等違規違法行為。

因此,證監會在通報中表示要推動出台“老鼠倉”司法解釋,明確執法標準是非常有必要的。特別是,如果有了最高法的“老鼠倉”司法解釋,因“老鼠倉”利益受損的投資者,或許也能像上市公司虛假陳述一樣,對違規違法者發起索賠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利益。而且,該舉措也可從另一方麵加大違規成本,並達到嚴懲違規者的目的。

嚴打股市“老鼠倉”,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過程。在出台《刑法修正案(七)》後,市場上仍然不乏鋌而走險者,實際上也說明《刑法修正案(七)》對建“老鼠倉”的違規違法行為的威懾力是有限的。因此,懲治“老鼠倉”行為,除了早日出台“老鼠倉”司法解釋外,建議對《刑法》重新進行修訂,重點是大幅提升“內幕交易罪”與“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刑期,且要盡量避免作出緩刑判決,讓違規者實實在在感受到法律的威嚴。

另一方麵,監管部門對違規者采取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的同時,對建“老鼠倉”違規者要提升經濟處罰的力度。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無論是“內幕交易罪”還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也無論其情節是否嚴重,在罰金的處罰上都是“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現實案例中,光大保德信許春茂案、馬樂案、工銀瑞信王勇案等,都被相關法院處以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這也與近年來證監會對操縱市場違規者常常處以違法所得兩倍、三倍甚至頂格罰款形成鮮明的對比。個人建議,對“老鼠倉”的罰金,可提升至違法所得的兩倍以上甚至更高。

此外,以往基金公司出現“老鼠倉”案例,常常被定性為“個人問題”,但像工銀瑞信,前後出現三起“老鼠倉”案例,顯然不能用“個人問題”來搪塞了。這些基金公司頻現“老鼠倉”,既暴露了其當初招聘人員時重學曆、重職業勝任能力輕職業操守的弊端,也凸顯出其公司治理存在缺陷,內控機製形同虛設的問題。因此,相關基金公司同樣應該受罰。隻有多方麵形成合力,“老鼠倉”橫行的狀況才有可能得到緩解。

(原標題:處罰不到位是導致老鼠倉橫行的主要原因)

最後更新:2017-07-11 06: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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