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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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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贏家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
重要提示
東方贏家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根據2015年4月3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於準予東方贏家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的批複》(證監許可[2015]797號)準予募集注冊。
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人”)保證《東方贏家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請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和《東方贏家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全麵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獲得基金投資收益,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風險包括:證券市場整體環境引發的係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係統性風險,大量贖回或暴跌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操作風險,因交收違約和投資債券引發的信用風險,基金投資對象與投資策略引致的特有風險,等等。
本基金為保本混合型基金,屬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低風險品種,其長期平均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率低於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於貨幣市場基金。投資者投資於保本基金並不等將基金作為存款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保本基金在極端情況下仍然存在損失投資本金的風險。投資人購買本基金份額的行為視為同意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的約定。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人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責。
目 錄
一、緒言... 4
二、釋義... 5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5
五、相關服務機構... 32
六、基金的募集...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8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39
九、基金的投資... 62
十、基金的財產... 72
十一、基金資產估值... 73
十二、基金收益與分配... 78
十三、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80
十四、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8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84
十六、風險揭示... 90
十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92
十八、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94
十九、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110
二十、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123
二十一、其他應披露事項... 126
二十二、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127
二十三、備查文件... 128
一、緒言
《東方贏家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及其他有關規定以及《東方贏家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其他與本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麵簽章為必要條件。《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東方贏家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東方贏家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證人、擔保人:指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保證合同,為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保本金額承擔的保本清償義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的機構。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由瀚華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為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5、保本義務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風險買斷合同,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個保本周期除外)承擔保本償付責任的機構
6、基金合同:指《東方贏家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7、保證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保證人簽訂的《東方贏家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保證合同》
8、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東方贏家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9、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東方贏家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10、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東方贏家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11、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7、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8、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9、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0、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2、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或接受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9、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賬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麵確認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3、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以每十八個月為一個保本周期,即第一個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十八個月後的對應日止,此後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該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十八個月後對應日止;如對應日為非工作日或無該對應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本基金保本周期內不開放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個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下一個保本周期的起始時間。《基金合同》中若無特別所指,保本周期即為當期保本周期
34、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個保本周期起始日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後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為準
35、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屆滿的最後一日,如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或無該對應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無特別所指即為當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6、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其認購的基金份額至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為;在第二個保本周期起後續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額至當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和開放期申購、轉換轉入基金份額並持有至當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為
37、開放期: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後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贖回、轉換與申購操作的期間。本基金的開放期為保本周期到期日開始5-20個工作日,其中,開放期的第1個工作日僅開放基金的贖回、轉換轉出業務,其餘工作日僅開放基金的申購、轉換轉入業務,開放期的具體時長和開放申購贖回業務的具體時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公告為準
38、開放期申購:指投資者在開放期的限定期限內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9、開放期贖回: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開放期的限定期限內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贖回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0、開放期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開放期的限定期限內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將其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本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轉換轉入;或將本基金基金份額轉換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轉換轉出
41、基金份額折算日或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開放期最後一個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無特別所指,折算日即為當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2、基金份額折算:指在折算日,在基金份額所代表的資產淨值總額保持不變的前提下,變更登記為基金份額淨值為1.0000元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數額按折算比例相應調整
43、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並持有到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額
44、認購保本金額:指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數乘以基金份額初始麵值
45、開放期申購保本金額:即開放期申購的基金份額轉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轉入金額,即由本基金管理人確認的基金份額在下一保本周期開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對應的基金資產淨值
46、轉入當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開放期間選擇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並得到基金管理人確認的基金份額在下一保本周期開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對應的基金資產淨值
47、保本金額: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投資金額,即認購保本金額;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為開放期申購保本金額和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如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不適用保本條款情形的,相應基金份額不適用本條款
48、保本:在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可贖回金額加上其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低於其認購保本金額,基金管理人應補足該差額,並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含第二十個工作日)將該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放期申購、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可贖回金額加上該基金份額在當期保本周期內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低於其開放期申購保本金額、轉入當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由當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義務人將該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將該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當期有效的《保證合同》的擔保人對此按照相關約定提供擔保
49、保證、擔保:指保證人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本基金的第一個保本周期由瀚華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個月。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證,由基金管理人與保證人或保本義務人屆時簽訂的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決定,並由基金管理人在當期保本周期開始前公告
50、保本賠付差額:指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可贖回金額加上相應基金份額在當期保本周期內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低於保本金額的差額部分
51、保本基金存續條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屆滿時,符合法律法規有關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資質要求、並經基金管理人認可的其他機構,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與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簽訂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同時本基金滿足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存續要求
52、保本周期到期後基金的存續形式:指保本周期屆滿時,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下,本基金繼續存續並進入下一保本周期;如保本周期到期後,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對基金的存續要求,則本基金將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終止並進入清算程序
5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5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5、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56、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57、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58、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59、《業務規則》:指《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麵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60、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61、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62、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20%
63、元:指人民幣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65、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66、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67、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68、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69、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互聯網網站及其他媒介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
名稱: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錦什坊街28號1-4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錦什坊街28號1-4層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偉
成立時間:2004年6月11日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貳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50年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4】80號
聯係人:李景岩
電話:010-66295888
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
出資金額(人民幣) |
出資比例 |
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12,800萬元 |
64% |
河北省國有資產控股運營有限公司 |
5,400萬元 |
27% |
渤海國際信托有限公司 |
1,800萬元 |
9% |
合 計 |
20,000萬元 |
100% |
內部組織結構: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下設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下設合規與風險控製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公司組織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製,下設總經理辦公會、風險控製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產品委員會和權益投資部、固定收益部、量化投資部、專戶投資部、產品開發部、銷售部、公募業務部、專戶業務部、運營部、信息技術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綜合管理部、董事會辦公室、風險管理部、監察稽核部十六個職能部門及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廣州分公司;公司設督察長,分管風險管理部、監察稽核部,負責組織指導公司的監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員情況
(一)董事會成員
崔偉先生,董事長,經濟學博士。曆任中國人民銀行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副處級秘書,中國證監會黨組秘書、秘書處副處長、處長,中國人民銀行東莞中心支行副行長、黨委委員,中國人民銀行汕頭中心支行行長、黨委書記兼國家外匯管理局汕頭中心支局局長,中國證監會海南監管局副局長兼黨委委員、局長兼黨委書記,中國證監會協調部副主任兼中國證監會投資者教育辦公室召集人;現任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任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吉林大學商學院教師、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理事、東方匯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興誌先生,董事,碩士,研究員。曆任吉林省經濟體製改革委員會宏觀處處長,吉林省體改委產業與市場處處長,吉林亞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副總裁,東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現任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紀委書記,兼任吉林省證券業協會監事長,東證融達投資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
何俊岩先生,董事,碩士,高級會計師、中國注冊會計師、中國注冊資產評估師,吉林省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曆任吉林省五金礦產進出口公司計劃財務部財務科長,東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計劃財務部總經理、客戶資產管理總部總經理,福建鳳竹紡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東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財務部負責人、財務總監,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兼財務總監,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主席;現任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兼任吉林省總會計師協會副會長、吉林省會計學會常務理事、吉林省金融學會理事、吉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理事、吉林省消費者協會常務理事、吉林省青聯委員、吉林大學研究生校外合作導師、東證融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東證融達投資有限公司董事。
郭興哲先生,董事,碩士,高級經濟師。曆任唐山鋼鐵公司技術員、調度,河北省委科教部幹部,河北省經濟體製改革委員會幹部,河北省體改委證管辦副主任,河北省證券委員會國內業務處處長、綜合處處長,中國證監會石家莊特派員辦公室綜合處調研員,河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總裁、顧問;現任河北省國有資產控股運營有限公司副總裁、黨委常委,兼任河北國控化工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河北卓城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彭銘巧女士,董事,經濟學碩士。曆任黑龍江證券有限公司深圳營業部交易員、研究員,特區時空雜誌社編輯,國泰君安證券公司海口營業部研究員,海航集團有限公司證券業務部研究室經理,海航集團財務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理財主管;現任渤海國際信托有限公司投資部總經理,兼任國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監事。
田瑞璋先生,獨立董事,大學本科。曆任中國北方工業(集團)總公司副總經理,中國兵器工業總公司總經濟師、副總經理、黨組成員(副部級),中國工商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中央金融工委委員(副部級),工商東亞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全國政協委員、工商東亞董事長;現任中國扶貧開發協會常務副會長(中組部任命、副部級)、中國金融學會常務理事、中國城市金融學會副會長、中國宏觀經濟學會常務理事、渤海銀行獨立董事、晉商銀行獨立董事。
金碩先生,獨立董事,教授。曆任吉林大學總務辦公室副主任、副教授、教授,長春稅務學院黨委書記、院長,長春市政協委員,吉林省政協委員、文教衛生委員會副主任;現任吉林財經大學黨委書記。
關雪淩女士,獨立董事,經濟學博士。曆任中國人民大學東歐中亞研究所副所長、所長;現任中國人民大學俄羅斯研究中心主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歐亞社會發展研究所特約高級研究員、中國俄羅斯東歐中亞學會常務理事,兼任山東博匯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石嘴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孫曄偉先生,董事,經濟學博士。曆任吉林省社會科學院助理研究員,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銀行部經理,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督察長,新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籌備組副組長,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現任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兼任東方匯智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二)監事會成員
趙振兵先生,監事會主席,本科,高級經濟師。曆任河北華聯商廈部門助理、副經理、副總經理,河北省商貿集團經營二公司副總經理,河北省工貿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改革發展處副處長,河北省國有資產控股運營有限公司企業管理部副部長、資產運營部部長;現任河北省國有資產控股運營有限公司副總裁、河北省國控礦業開發投資有限公司董事。
楊曉燕女士,監事,碩士研究生,高級經濟師。曾任職北京銀行等金融機構,20餘年金融、證券從業經曆。現任本公司風險管理部總經理。
肖向輝先生,監事,本科。曾任職北京市化學工業研究院、中國工商銀行總行。現任本公司登記清算部副總經理。
(三)高級管理人員
孫曄偉先生,總經理,簡曆請參見董事介紹。
劉鴻鵬先生,副總經理,吉林大學行政管理碩士。曆任吉林物貿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顧問,君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長春辦事處融資融券專員,吉林省信托營業部籌建負責人,新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同誌街營業部副經理、經理,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營業部經理、營銷管理總部副經理、經理。2011年5月加盟本公司,曾任總經理助理兼市場總監和市場部經理。
陳振宇先生,副總經理,華中理工大學經濟學碩士。曆任大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證券投資一部經理、深圳深南中路營業部總經理、資產管理部總經理,招商證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深圳福民路營業部總經理,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負責人、證券投資部負責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基金投資部總經理。2014年2月加盟本公司,曾任特別助理。
秦熠群先生,副總經理,中央財經大學經濟學博士。曆任中央財經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學校分部副主任等職務。2011年加盟本公司,曆任董辦主任、董秘、總經理助理等職務,期間曾兼任人力資源部、綜合管理部、風險管理部等部門總經理職務。
李景岩先生,督察長,碩士研究生,中國注冊會計師。曆任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延吉證券營業部財務經理、北京管理總部財務經理。2004年6月加盟本公司,曆任財務主管,財務部經理,財務負責人,綜合管理部經理兼人力資源部經理、總經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經理
李仆先生,15年證券從業經曆,曾任寶鋼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經理、寶鋼集團有限公司投資經理、寶島(香港)貿易有限公司投資部總經理、華寶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資管部投資副總監、信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2014年2月加盟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現任固定收益部總經理、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東方穩健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東方雙債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東方永潤18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姚航女士,中國人民大學工商管理碩士,10年證券從業經曆。曾就職於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營部。2010年10月加盟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曾任債券交易員、東方金賬簿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現任東方金賬簿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東方保本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東方多策略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五)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陳振宇先生,副總經理,投資決策委員會主任委員,簡曆請參見高級管理人員介紹。
李仆先生,簡曆詳見基金經理介紹。
王丹丹女士,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東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金融學碩士,9年基金從業經曆。2006年6月加盟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曾任債券研究員、債券交易員、東方金賬簿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東方金賬簿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東方強化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東方穩健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劉誌剛先生,量化投資部總經理,兼任產品開發部總經理,東方央視財經5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吉林大學數量經濟學博士,7年證券從業經曆。曆任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產品開發部產品開發經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市場部副總經理兼產品開發總監。2013年5月加盟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曾任指數與量化投資部總經理、專戶業務部總經理、投資經理。
唿振翼先生,權益投資部總經理,東方精選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東方增長中小盤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東方新興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東方主題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東方睿鑫熱點挖掘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經濟學碩士,19年證券從業經曆,曾任高斯達期貨公司投資經理,金鵬期貨公司投資經理,海南證券研究員,湘財證券研究員、投資理財部經理,民生證券研究員、行業組組長。2010年5月加盟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曾任研究部研究員、權益投資部副總經理、東方策略成長股票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六)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職責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製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製、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製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製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製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麵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製製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的內部控製製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四)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製製度
(一)內部控製的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製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製度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相互製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製衡。
5、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製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製效果。
(二)內部控製的主要內容
1、控製環境
(1)控製環境構成公司內部控製的基礎,環境控製包括管理思想、經營理念、控製文化、公司治理結構、組織結構和員工道德素質等內容。
(2)管理層通過定期學習、討論、檢討內控製度,組織內控設計並以身作則、積極執行,牢固樹立誠實信用和內控優先的思想,自覺形成風險管理觀念;通過營造公司內控文化氛圍,增進員工風險防範意識,使其貫穿於公司各部分、崗位和業務環節。
(3)董事會負責公司內部控製基本製度的製定和內控工作的評估審查,對公司建立有效的內部控製係統承擔最終責任;同時,通過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避免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製現象的發生,建立健全符合現代企業製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結構。
(4)建立決策科學、運營規範、管理高效的運行機製,包括民主透明的決策程序和管理議事規則,高效嚴謹的業務執行係統,以及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反饋係統。
(5)建立科學的聘用、培訓、輪崗、考評、晉升、淘汰等人事管理製度,嚴格製定單位業績和個人工作表現掛鉤的薪酬製度,確保公司職員具備和保持正直、誠實、公正、廉潔的品質與應有的專業能力。
2、風險評估
風險管理人員定期評估公司風險狀況,範圍包括所有能對經營目標產生負麵影響的內部和外部因素,評估這些因素對公司總體經營目標產生影響的程度及可能性,並將評估報告報公司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
3、組織體係
內部控製組織體係包括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董事會層麵對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的風險控製工作的指導;
公司董事會通過其下設的合規與風險控製委員會、督察長對公司和基金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
合規與風險控製委員會代表董事會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對公司和基金運作的合法合規性及風險控製狀況進行評估,並督促經理層、督察長落實或改進。
督察長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及公司內部風險控製情況,行使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
第二層次:公司管理層對經營風險進行預防和控製的組織主要是總經理辦公會、風險控製委員會和風險與監察稽核部門;
(1)總經理辦公會為公司經營重大事項之決策機構,並負責公司層麵風險管理工作。
(2)風險控製委員會是公司基金投資及資產管理的最高風險控製機構。風險控製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擬定基金投資風險控製的基本製度和標準,劃分和量化市場風險,並進行基金投資組合的風險評估和業績評價。
(3)風險與監察稽核部門,負責對公司、基金運作和資產管理的合法合規性、內部控製製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風險和基金投資的績效評價進行風險管理、監察、稽核。
第三層次:各職能部門對各自業務的自我檢查和控製。
公司各業務部門作為公司內部風險控製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公司各項基本管理製度的基礎上,根據具體情況製訂和執行本部門的業務管理辦法和操作流程,對各自業務中潛在風險進行自我檢查和控製。
4、製度體係
製度是內部控製的指引和規範,製度縝密是內部控製體係的基礎。
(1)內部控製製度包括內部管理控製製度、業務控製製度、會計核算控製製度、信息披露製度、監察稽核製度等。
(2)內部管理控製製度包括授權管理製度、人力資源及業績考核製度、行政管理製度、員工行為規範、紀律程序。
(3)業務控製製度包括投資管理製度、風險控製製度、資料檔案管理製度、技術保障製度和危機處理製度。
5、信息與溝通
建立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係統與業務匯報體係,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證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保證信息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三)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製製度的聲明
1、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製製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董事會承擔最終責任;
2、上述關於內部控製製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基金管理人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製製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民生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複興門內大街2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複興門內大街2號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時間: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4]101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28,365,585,227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係電話:010-58560666
聯係人:羅菲菲
中國民生銀行於1996 年1 月12 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我國首家主要由非公有製企業入股的全國性股份製商業銀行,同時又是嚴格按照《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建立的規範的股份製金融企業。多種經濟成份在中國金融業的涉足和實現規範的現代企業製度,使中國民生銀行有別於國有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而為國內外經濟界、金融界所關注。中國民生銀行成立十餘年來,業務不斷拓展,規模不斷擴大,效益逐年遞增,並保持了良好的資產質量。
2000 年12 月19 日,中國民生銀行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2003年3 月18 日,中國民生銀行40 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上交所正式掛牌交易。2004 年11 月8日,中國民生銀行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了58 億元人民幣次級債券,成為中國第一家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私募發行次級債券的商業銀行。2005 年10 月26 日,民生銀行成功完成股權分置改革,成為國內首家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商業銀行,為中國資本市場股權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範例。
中國民生銀行自上市以來,按照“團結奮進,開拓創新,培育人才;嚴格管理,規範行為,敬業守法;講究質量,提高效益,健康發展”的經營發展方針,在改革發展與管理等方麵進行了有益探索,先後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兩率”考核機製、“三卡”工程、獨立評審製度、八大基礎管理係統、集中處理商業模式及事業部改革等製度創新,實現了低風險、快增長、高效益的戰略目標,樹立了充滿生機與活力的嶄新的商業銀行形象。
2007 年10 月,中國民生銀行通過了SAI 國際組織頒布的SA8000 體係認證(即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係),成為中國金融界第一家通過該項認證的商業銀行。
2007 年11 月,民生銀行獲得2007 第一財經金融品牌價值榜十佳中資銀行稱號,同時榮獲《21 世紀經濟報道》等機構評選的“最佳貿易融資銀行獎”。
2007 年12 月,民生銀行榮獲《福布斯》頒發的第三屆“亞太地區最大規模上市企業50強”獎項。
2008 年7 月,民生銀行榮獲“2008 年中國最具生命力百強企業”第三名。
在《2008 中國商業銀行競爭力評價報告》中民生銀行核心競爭力排名第6 位,在公司治理和流程銀行兩個單項評價中位列第一。
2009 年6 月,民生銀行在“2009 年中國本土銀行網站競爭力評測活動”中獲2009 年中國本土銀行網站“最佳服務質量獎”。
2009 年9 月,在大連召開的第二屆中國中小企業融資論壇上,中國民生銀行被評為“2009中國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十佳機構”。在“第十屆中國優秀財經證券網站評選”中,民生銀行榮膺“最佳安全性能獎”和“2009 年度最佳銀行網站”兩項大獎。
2009 年11 月21 日,在第四屆“21 世紀亞洲金融年會”上,民生銀行被評為“2009 年·亞洲最佳風險管理銀行”。
2009 年12 月9 日,在由《理財周報》主辦的“2009 年第二屆最受尊敬銀行評選暨2009年第三屆中國最佳銀行理財產品評選”中,民生銀行獲得了“2009 年中國最受尊敬銀行”、“最佳服務私人銀行”、“2009 年最佳零售銀行”多個獎項。
2010 年2 月3 日,在“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財排行榜”評選活動中,中國民生銀行一流的電子銀行產品和服務獲得了專業評測公司、網友和專家的一致好評,榮獲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財排行榜“十佳電子銀行”獎。
2010 年10 月,在經濟觀察報主辦的“2009 年度中國最佳銀行評選”中,民生銀行獲得評委會獎——“中國銀行業十年改革創新獎”。這一獎項是評委會為表彰在公司治理、激勵機製、風險管理、產品創新、管理架構、商業模式六個方麵創新表現卓著的銀行而特別設立的。
2011 年12 月,在由中國金融認證中心(CFCA)聯合近40 家成員行共同舉辦的2011 中國電子銀行年會上,民生銀行榮獲“2011 年中國網上銀行最佳網銀安全獎”。這是繼2009年、2010 年榮獲“中國網上銀行最佳網銀安全獎”後,民生銀行第三次獲此殊榮,是第三方權威安全認證機構對民生銀行網上銀行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6 月20 日,在國際經濟高峰論壇上,民生銀行貿易金融業務以其2011-2012 年度的出色業績和產品創新最終榮獲“2012 年中國卓越貿易金融銀行”獎項。這也是民生銀行繼2010 年榮獲英國《金融時報》“中國銀行業成就獎—最佳貿易金融銀行獎”之後第三次獲此殊榮。
2012 年11 月29 日,民生銀行在《The Asset》雜誌舉辦的2012 年度AAA 國家獎項評選中獲得“中國最佳銀行-新秀獎”。
二、主要人員情況
劉湣棠:男,高級經濟師。資產托管部總經理。曾任職於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分行,工商銀行深圳分行,中國民生銀行深圳、廣州分行及香港代表處;曆任人民銀行深圳分行信貸員、信貸科副科長,工商銀行深圳分行營業部信貸科長、秘書科長和辦事處主任,中國民生銀行深圳分行信貸部總經理,振業支行行長和分行營業部總經理,廣州分行副行長、行長、香港代表處首席代表。在銀行係統工作三十年,具有豐富的商業銀行從業經曆和管理工作經驗,同時具備廣闊的海外視野。
三、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2004 年7 月9 日獲得基金托管資格,成為《基金法》頒布後首家獲批從事基金托管業務的銀行。為了更好地發揮後發優勢,大力發展托管業務,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托管部從成立伊始就本著充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為客戶提供高品質托管服務的原則,高起點地建立係統、完善製度、組織人員。資產托管部目前共有員工52 人,平均年齡33 歲,100%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曆,80%以上員工具有碩士以上文憑。基金業務人員100%都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本行共托管基金32隻,分別為天治品質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東方精選混合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融通易支付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天治天得利貨幣市場基金、東方金賬簿貨幣市場基金、長信增利動態策略證券投資基金、華商領先企業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銀華深證100 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華商策略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工銀瑞信添頤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建信深證基本麵6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建信深證基本麵6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浙商聚潮新思維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建信轉債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工銀瑞信睿智深證100 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農銀匯理行業輪動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建信月盈安心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銀美麗中國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建信消費升級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摩根士丹利華鑫純債穩定增利18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德邦德利貨幣市場基金、中銀互利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工銀瑞信添福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中銀中高等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匯添富全額寶貨幣市場基金、國金通用金騰通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興業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摩根士丹利華鑫純債穩定添利18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東方雙債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建信穩定得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基金資產淨值為761.39億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製製度
1、內部風險控製目標
強化內部管理,保障國家的金融方針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保證自覺合規依法經營,形成一個運作規範化、管理科學化、監控製度化的內控體係,保障業務正常運行,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風險控製組織結構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業務內部風險控製組織結構由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資產托管部內設稽核監督處及資產托管部各業務處室共同組成。總行稽核部對各業務部門風險控製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資產托管部內設獨立、專職的內部監督稽核處,負責擬定托管業務風險控製工作總體思路與計劃,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各業務處室風險控製工作的實施。各業務處室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實施具體的風險控製措施。
3、內部風險控製原則
(1)全麵性原則:風險控製必須覆蓋資產托管部的所有處室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風險控製責任應落實到每一業務部門和業務崗位,每位員工對自己崗位職責範圍內的風險負責。
(2)獨立性原則:資產托管部設立獨立的稽核監督處,該處室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負責對托管業務風險控製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3)相互製約原則:各處室在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上要形成一種相互製約的機製,建立不同崗位之間的製衡體係。
(4)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建立完備的風險管理指標體係,使風險管理更具客觀性和操作性。
(5)防火牆原則:托管部自身財務與基金財務嚴格分開;托管業務日常操作部門與行政、研發和營銷等部門嚴格分離。
4、內部風險控製製度和措施
(1)製度建設:建立了明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嚴格的人員行為規範等一係列規章製度。
(2)建立健全的組織管理結構:前後台分離,不同部門、崗位相互牽製。
(3)風險識別
最後更新:2016-12-28 0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