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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獸
監管處罰大數據:罰沒前十 “億元”起步 處罰金額4年增七倍多
日前,證監會例行新聞發布會通報,2017年1至5月已作出罰沒款61.44億元,市場禁入29人。對比2016年全年,證監會係統行政處罰罰沒款金額42.83億元,市場禁入38人。這意味著全年又將創曆史新高。
自去年以來,在依法從嚴全麵監管理念指導下,證券期貨市場明顯感覺到監管處罰的趨嚴態勢。
為了方便統計,券商中國記者梳理了證監會會機關2016年至2017年5月作出處罰的案件發現:
1、內幕信息、信息披露違法、操縱市場成為證券市場高發並被主要打擊的違法行為。
2、罰款數額前十“億元”起步,巨額罰款案件市場操縱案居多。
3、對信息披露違法主體的處罰範圍逐漸擴大至上市公司以外的違規主體,其中主要為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主要負責人。
4、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的內幕交易案,以“沒一罰三”為主。
“內幕信息、信息披露違法、操縱市場”被主要打擊
公開數據顯示,2016年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數量、罰沒款金額、市場禁入人數較2012年分別增長221%、876%、217%,均創曆史新高。
據統計,2016年至2017年5月期間證監會會機關作出的194項行政處罰,罰沒款總額達102.95億元。內幕信息、信息披露違法、操縱市場是這期間證券市場高發並被主要打擊的違法行為。
具體來看,涉及的違法行為類型主要包括內幕交易,占比35%;信息披露違法23%;操縱市場占比17%。其他的還包括,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編造傳播虛假信息、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等。
而從各項行政處罰種類綜合使用情況看,使用次數最多的前三組合為:警告與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與罰款、責令改正與罰款。
其中,警告與罰款合並使用主要涉及的案件類型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和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沒收違法所得與罰款合並使用主要涉及案件類型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責令改正、罰款合並使用主要涉及信息披露違法以及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而責令改正、警告、罰款合並使用的則全部是涉及信息披露違法的案件。
罰款數額前十“億元”起步,巨額罰款案件市場操縱案居多
罰款是行政處罰使用最多的處罰手段之一。數據顯示,2016年至2017年5月期間,罰款數額排名前十的案件中,罰款數額均在億元以上,其中有8件是市場操縱案。在“多倫股份異常交易案”中,鮮言因操縱市場接受的罰款數額達28.92億元,為近年新高。
值得注意的是,操縱市場行為涉及滬深交易所市場操縱違法行為外,還涉及期貨合約操縱、跨境操縱等違法行為。
如“薑為操縱‘甲醇1501合約’操縱案”中,證監會對其依法處以100萬元罰款、采取終身期貨市場禁入措施並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16年12月26日,法院一審判決薑為犯操縱期貨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唐漢博跨境操縱小商品城案”中,唐漢博借道滬港通交易機製反向操縱A股,違法所得4188.42萬元。證監會對其采取了“沒一罰五”的頂格處罰。
除此之外,個別案件中還出現多種操縱手段交織的情形。如“吳峻樂與中鑫富盈合謀操縱特力A等股票案”中,利用持股優勢、資金優勢、在控製賬戶之間交易等手段操縱證券價格。
據統計,在2016年至2017年5月期間,證監會會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33起市場操縱案件中,有27起有違法所得,其中違法所得在1000萬以上的有13起,在100萬至1000萬之間的有9起。
這意味著違規主體操縱市場手段隨著技術和市場的發展日趨複雜的同時,部分案件獲利金額也特別巨大。
信披違規主體擴大至持股5%以上股東
近年來,證監會加大了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對信息披露違法主體的處罰範圍逐漸擴大至上市公司以外的違規主體,其中主要為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主要負責人。
如在“方正證券信息披露等4宗案件”中,處罰主體範圍全麵覆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等各類主體。
此外,在“康華農業、步森股份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福建金森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浙江九好、鞍重股份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首次將信息披露違法主體的處罰範圍進一步擴大至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交易對手方。這也為整治並購重組市場違法行為樹立了重要標杆。
不僅如此,記者發現信息披露違規還成為了被實施市場禁入的主要原因。數據顯示,2016年至2017年5月期間,證監會會機關共作出36項市場禁入決定書,共對64名自然人實施了市場禁入措施。
具體來看,涉及的違法行為有信息披露違法、操縱市場、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而信息披露違規是對市場主體實施市場禁入的主要原因,涉及21項市場禁入決定書,30名當事人,占實施總人數的46.9%。
其實,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表現多樣,包括在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中未披露關聯關係、關聯交易、實際控製人的變化情況、重大合同及補充協議、重大訴訟仲裁情況以及財務造假,最終表現為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
但是個別案件中,信息披露違法作為最終表現形式,和其他違法事項互相交織,案情複雜。比如“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
2011年11月,欣泰電氣向證監會提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2012年7月3日通過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2014年1月3日,欣泰電氣取得獲準上市的批複。
為實現發行上市目的,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電氣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賬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會計期末衝減應收款項,致使其在向證監會報送的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不僅如此,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該公司在上市後繼續通過上述方式衝減應收款項,導致其披露的相關年度和半年度報告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同時,欣泰電氣實際控製人以員工名義從公司借款供其個人使用,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占用欣泰電氣6388萬元。欣泰電氣在《2014年年度報告》中未披露該關聯交易事項,導致該年度報告存在虛假披露。
在對該案作出處罰後,證監會還對相關中介機構的責任也進行全麵追責,對興業證券和興華會計師事務所均作出相應處罰。這一案件對市場形成了有力震懾,有利於淨化市場。
內幕交易以“沒一罰三”為主
數據顯示,2016年至2017年5月期間,證監會會機關共針對內幕交易作出67項行政處罰決定,總計80人受到行政處罰。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的57名當事人中,以沒一罰三為主。
具體來看,對28名當事人處以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對5名當事人處以違法所得兩倍的罰款,對其餘24名當事人均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而在當事人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下的案件中,處以固定數額的罰款,其中對7人處以60萬元頂格罰款,對泄漏內幕信息的5名當事人處以10萬元罰款。相較於前兩年,固定數額的罰款力度有所加大。
當前,其他主體獲取信息後進行交易成為內幕交易案件類型的常態。隨著當事人規避法律的意識增強,現有法律製度供給日益不足,認定難度加大。據悉,證監會正在著手研究並擬定內幕交易有關的認定處罰辦法。
通過上述案件的梳理,不難看出,證券期貨市場行政處罰效能明顯提升,社會效果不斷顯現,有效震懾了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樹立了監管公信。但麵對案件類型日益複雜多樣,確實也給證監會工作帶來更高挑戰。
(原標題:監管處罰大數據:罰沒前十 “億元”起步,處罰金額4年增了七倍多)
最後更新:2017-06-18 01:5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