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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4) - 服务大厅 - 支付宝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12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9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2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4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8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8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5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87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9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90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后续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201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第28次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指单个开放日(包括恒财A的开放日,以及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2个、第3个工作日,即该日恒财A开放赎回、恒财B同时开放申购、赎回),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恒财A(包括恒财A强制赎回金额)及恒财B(如有)的净赎回申请金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对应的金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转型为“华富恒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基金份额分级:指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稳健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恒财A”)和积极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恒财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53、恒财A:指本基金的稳健收益类份额。恒财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每满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54、恒财B:指本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本基金在扣除恒财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恒财B 享有,亏损以恒财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恒财B 承担;恒财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封闭期为24个月

55、对应日:指某一日期在之后各日历月/年的对应日期,如后续月份、年份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延后至下一工作日

56、分级运作周期:本基金以24个月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如24个月的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延后至下一工作日。每个运作周期到期后符合规定条件,本基金继续按照24个月分级滚动运作

57、开放期:指每24个月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恒财A和恒财B接受赎回与申购的期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工作日。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2个、第3个工作日,开放办理恒财A和恒财B的赎回业务,同时开放办理恒财B的申购业务;赎回结束次一工作日起,恒财B继续开放2个工作日办理申购业务;恒财B申购结束次一工作日起,开放办理恒财A的申购业务,恒财A的申购开放2个工作日,期间若恒财A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恒财B份额余额的7/3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恒财A的申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延长恒财A或者恒财B的申购开放时间,但恒财A与恒财B的合计延长的申购开放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操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到期前发布的公告为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赎回与申购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58、恒财A的开放日:指恒财A自任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日及该日的前后一日均需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满足该条件,则顺延至满足该条件的第一个工作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在每满24个月的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下一工作日),即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则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而投资人可在开放期对恒财A进行赎回和申购操作(见第二部分释义第57项)。恒财A折算日和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后满足上述条件的第一个工作日

59、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折算:指每24个月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终,对恒财A和恒财B进行折算,将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元,恒财A、恒财B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60、恒财A的开放日折算:恒财A的折算基准日,指恒财A自任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日及该日的前后一日均需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满足该条件,则顺延至满足该条件的第一个工作日),即恒财A的开放日对恒财A进行折算,将恒财A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元,恒财A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6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恒财A 和恒财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恒财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恒财A 的开放日、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本基金以“24个月分级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运作。恒财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每6个月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即恒财A自任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日及该日的前后一日均需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满足该条件,则顺延至满足该条件的第一个工作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在每满24个月的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下一工作日),即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而投资人可在开放期对恒财A进行赎回和申购操作。恒财B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恒财B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开放期内接受赎回和申购申请。

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恒财A和恒财B进入赎回和申购的开放期。开放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工作日。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2个、第3个工作日,开放办理恒财A和恒财B的赎回业务,同时开放办理恒财B的申购业务;赎回结束次一工作日起,恒财B继续开放2个工作日办理申购业务;恒财B申购结束次一工作日起,开放办理恒财A的申购业务,恒财A的申购开放2个工作日,期间若恒财A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恒财B份额余额的7/3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恒财A的申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延长恒财A或者恒财B的申购开放时间,但恒财A与恒财B的合计延长的申购开放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操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到期前发布的公告为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赎回与申购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如果在开放期赎回业务及恒财B开放期申购业务办理结束后,因恒财B净赎回过多,致使恒财B基金资产低于3000万元,本基金不需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于恒财B申购开放期的最后一日的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华富恒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但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等均保持不变。

 

四、分级运作周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24个月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为该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的起始日为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的开放期结束日(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恒财A和恒财B接受赎回与申购的期间的结束日)的次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到期日为该开放期结束次日对应24个月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到期日为该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例1.若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1月10日(周五),基金合同生效日24个月对应日为2016年1月10日(周日)。假设2016年1月10日(周日)为非工作日,则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到期日为该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16年1月11日,即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的第2个工作日,进入恒财A和恒财B接受赎回和申购的开放期,如2016年1月20日为开放期的结束日,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的起始日为2016年1月21日,该日的24个月的对应日为2018年1月21日(周日),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后一工作日2018年1月22日。即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其他分级运作周期的计算类同。

 

五、  基金份额分级及分类

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稳健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恒财A”)和积极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恒财B”)。

恒财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本基金净资产在扣除恒财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恒财B享有,亏损以恒财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恒财B承担。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恒财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恒财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本基金转型为“华富恒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原恒财A转为转型后基金的C类份额,并适用C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即转型后的C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原恒财B份额转为转型后基金的A类份额,并适用A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即转型后的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用而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转型后基金的A类和C类费率及收费方式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满足恒财A份额持有人的稳健收益及流动性需求,同时满足恒财B份额持有人在承担适当风险的基础上,获取更多收益的需求。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募集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恒财A不收取认购费用,恒财B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恒财A和恒财B,所有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恒财A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本基金净资产在扣除恒财A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恒财B享有,亏损以恒财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恒财B承担。

 

二  、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内,经登记机构确认后的恒财A、恒财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恒财A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但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除外),恒财B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在恒财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恒财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恒财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财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恒财A的单个开放日,如果恒财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本基金将以恒财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恒财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恒财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如果恒财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恒财A、恒财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三、恒财A的运作

1、恒财A的收益

恒财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年约定收益率将在每个恒财A的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设定,并于次日公告;

计算公式如下:

恒财A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4+利差

其中,计算恒财A首个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其后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恒财A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调整恒财A的年约定收益率。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前约定并公告首个恒财A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值,其后在每个恒财A的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确定恒财A下一个六个月封闭期内适用恒财A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值,并于次日公告。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含)到3%(含)。恒财A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恒财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恒财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恒财A的开放日

恒财A的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及每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6个月的对应日(但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除外)。该日及该日的前后一日均需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满足该条件,则顺延至满足该条件的第一个工作日。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后满足上述条件的第一个工作日。

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的恒财A、恒财B进入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具体见本部分的“四、恒财B的运作”中有关“开放期”的规定。

例2.若基金合同生效日(即也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起始日)为2014年3月31日(周一),则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恒财A的开放日分别为2014年10月9日(由于9月没有31日,因此后移至2014年10月9日,满足该日及该日的前后一日均为工作日的条件)、2015年3月31日(周二)及2015年10月13日(由于9月没有31日,因此后移至2015年10月13日,满足该日及该日的前后一日均为工作日的条件)。恒财A在其他分级运作周期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恒财A的份额折算

(1)恒财A的开放日折算

恒财A的开放日折算基准日即为恒财A的开放日,本基金于该日对恒财A进行折算。

(2)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折算

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日终,对恒财A进行折算,将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元,恒财A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恒财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恒财B的运作

1、恒财B的收益

本基金净资产在扣除恒财A的本金、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恒财B享有,亏损以恒财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恒财B首先承担。

2、开放期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起,本基金恒财A和恒财B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工作日。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2个、第3个工作日,开放办理恒财A和恒财B的赎回业务,同时开放办理恒财B的申购业务;赎回结束次一工作日起,恒财B继续开放2个工作日办理申购业务;恒财B申购结束次一工作日起,开放办理恒财A的申购业务,恒财A的申购开放2个工作日,期间若恒财A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恒财B份额余额的7/3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恒财A的申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延长恒财A或者恒财B的申购开放时间,但恒财A与恒财B的合计延长的申购开放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操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到期前发布的公告为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赎回与申购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恒财B的份额折算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日终,对恒财B进行折算,将基金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元,恒财B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恒财B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恒财A和恒财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在恒财A 的开放日计算恒财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及开放期内分别计算恒财A 和恒财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恒财A的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假设T日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恒财A 的某一开放日或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设Ta 为自恒财A 上一次开放日次日(若T日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第一个开放日,则上一次开放日次日为该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至T 日的运作天数(天数的计算规则按算头算尾原则,下同),NVT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T 为T 日恒财A的份额余额,FB 为T 日恒财B 的份额余额,NAVAT 为T 日恒财A 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上一个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设定恒财A的年约定收益率。若Ta自该分级运作周期首日起算,则NAVA(T0)为该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个工作日恒财A 的基金份额净值,若Ta自该分级运作周期的第一个开放日、第二个开放日和第三个开放日次日起算,NAVA(T0)为1.000。

(1)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NAVA(T0) ×FAT加上T 日全部恒财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AVAT = NAVA(T0) ╳ (1+

“T 日全部恒财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恒财A应计收益之和=FAT×NAVA(T0)×,(下同);

(2)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NAVA(T0)×FAT加上T 日全部恒财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AVAT=

2、恒财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NAVBT 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T 日)恒财B 的基金份额净值,恒财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VBT =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NAVBT≤0,则NAVBT=0。

恒财A、恒财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次一工作日、开放期内的恒财A、恒财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外的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次一工作日及开放期,恒财A和恒财B不按照本基金的分级规则进行收益分配,两级份额同涨同跌、各负盈亏,计算公式如下:

T日恒财A份额净值=【T日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基金未扣除销售服务费的资产净值×(T-1日恒财A份额资产净值/T-1日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恒财A的销售服务费】/T日恒财A份额数

T日恒财B份额净值=【T日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基金未扣除销售服务费的资产净值×(T-1日恒财B份额资产净值/T-1日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日恒财B份额数

恒财A份额、恒财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恒财A及恒财B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恒财A 和恒财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恒财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恒财A 的开放日、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恒财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恒财A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假设T日为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恒财A 的某一非开放日(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除外),设Ta 为自恒财A 上一次开放日次日(若T日之前恒财A在该分级运作周期内尚未开放,则Ta起始日为该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至T 日的运作天数(天数的计算规则按算头算尾原则,下同),NVT 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T 为T 日恒财A的份额余额,FB 为T 日恒财B 的份额余额,NAVAT 为T 日恒财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上一个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设定恒财A的年约定收益率。若Ta自该分级运作周期首日起算,则NAVA(T0)为该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个工作日恒财A 的基金份额净值,若Ta自该分级运作周期的第一个开放日、第二个开放日和第三个开放日次日起算,NAVA(T0)为1.000。

(1)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NAVA(T0) ×FA T加上T 日全部恒财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AVAT = NAVA(T0) ╳ (1+

“T 日全部恒财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恒财A应计收益之和=FAT×NAVA(T0)×,(下同);

(2)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NAVA(T0)×FAT加上T 日全部恒财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AVAT=

2、恒财B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NAVBT 为恒财B 分级运作周期内任一日(T 日,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除外)恒财B 的基金参考份额净值,恒财B 的基金参考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VBT =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NAVBT≤0,则NAVBT=0。

恒财A、恒财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恒财A和恒财B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可参与恒财A和恒财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恒财A和恒财B的认购。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分别对恒财A和恒财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知悉,基金管理人可能因恒财A和恒财B的份额初始比例控制等原因而部分确认某一类份额的认购申请,因此,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恒财A不收取认购费用,恒财B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各类份额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一、在恒财A开放日的定期折算

1、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恒财A的每个开放日折算一次。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恒财A份额。

3、折算基准日

恒财A的每个开放日。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恒财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财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恒财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恒财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恒财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恒财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恒财A的份额数×恒财A的折算比例

恒财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恒财A的基金份额净值、恒财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的定期折算

1、折算频率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折算一次。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恒财A和恒财B份额。

3、折算基准日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4、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恒财A和恒财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财A和恒财B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恒财A和恒财B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恒财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恒财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恒财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恒财A的份额数×恒财A的折算比例

恒财B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恒财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恒财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恒财B的份额数×恒财B的折算比例

恒财A和恒财B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恒财A和恒财B的基金份额净值、恒财A和恒财B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如果在开放期赎回业务及恒财B开放期申购业务办理结束后,因恒财B净赎回过多,致使恒财B基金资产低于3000万元,将于恒财B申购开放期的最后一日的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华富恒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

基金转型后,原恒财A转为转型后基金的C类份额,并适用C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即转型后的C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原恒财B份额转为转型后基金的A类份额,并适用A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即转型后的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用而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转型后基金的A类和C类费率及收费方式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基金份额分级运作存续期内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恒财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每6个月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即恒财A自任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个月的对应日(该日及该日的前后一日均需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满足该条件,则顺延至满足该条件的第一个工作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但在每满24个月的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下一工作日),即每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则不开放申购和赎回,而投资人可在开放期对恒财A进行赎回和申购操作。恒财B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仅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开放期进行赎回和申购。具体开放日的确定见招募说明书中有关示例内容。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后满足上述条件的第一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操作:开放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工作日。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2个、第3个工作日,开放办理恒财A和恒财B的赎回业务,同时开放办理恒财B的申购业务;赎回结束次一工作日起,恒财B继续开放2个工作日办理申购业务;恒财B申购结束次一工作日起,开放办理恒财A的申购业务,恒财A的申购开放2个工作日,期间若恒财A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恒财B份额余额的7/3倍,提前终止恒财A的申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延长恒财A份额或者恒财B份额的申购开放时间,但恒财A份额与恒财B份额的合计延长的申购开放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操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到期前的公告为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赎回与申购业务的,开放期时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例3.2016年1月8日(周五)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第2个工作日进入恒财A和恒财B接受申购赎回的开放期,恒财A、恒财B的共同赎回日和恒财B份额申购日为第2个、第3个工作日即2016年1月12日、2016年1月13日,恒财B的后续申购开放日为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15日,因为1月16日(周六)和1月17日(周日)为非工作日,则恒财A申购日为2016年1月18日和2016年1月19日。

开放日或者开放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在恒财A的开放日,恒财A赎回按照“未知价”原则,即恒财A的赎回价格以该开放日的恒财A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恒财A申购按照“确认价”原则,即恒财A的申购价格以该开放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在开放期内,恒财A和恒财B不按照本基金的分级规则进行收益分配,恒财A和恒财B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恒财A和恒财B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恒财A在每个运作周期的前三个开放日,将以恒财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恒财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恒财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对所有恒财A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

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开放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工作日。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第2个、第3个工作日,开放办理恒财A和恒财B的赎回业务,对恒财A、恒财B的全部有效赎回申请均予以确认;同时开放办理恒财B的申购业务,赎回结束次一工作日起,恒财B继续开放2个工作日办理申购业务,对恒财B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予以确认。恒财B申购结束次一工作日起,开放办理恒财A的申购业务,恒财A的申购开放2个工作日,期间若恒财A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恒财B份额余额的7/3倍,提前终止恒财A的申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延长恒财A份额或者恒财B份额的申购开放时间,但恒财A份额与恒财B份额的合计延长的申购开放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如果在开放期赎回业务及恒财B开放期申购业务办理结束后,因恒财B净赎回过多、恒财A赎回过少,致使恒财A份额余额与恒财B份额余额的比例高于7/3,且若届时恒财B基金资产大于等于3000万元,则不再开放恒财A的申购,并按照恒财A的份额余额较恒财B份额余额原则上不超过7/3倍的要求,对恒财A的份额余额按比例强制赎回,以满足两类基金份额的配比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最后更新:2016-12-28 07: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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