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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数据怎么用,用户说了算

一个是我国手机制造商,一个是社交软件服务商,最近,华为与腾讯这两家公司,在用户数据使用的问题上争得不可开交。

华为因获取用户微信聊天记录开展服务而遭到腾讯的指责,认为这样的功能涉嫌夺取了腾讯的数据,并侵犯了微信用户的隐私。

而在华为看来,所有用户数据都应当属于用户,不属于微信或是手机厂商,华为也仅在用户通过手机设置予以授权的情况下收集用户活动信息,不存在争议。

在用户数据价值愈发凸显的今天,在软硬件厂商服务产生交融的背景下,大数据领域已经成为各个公司间开展商业竞争的新战场。微信与华为双方各执一词的说法,也引发了学界和业界的大讨论。

用户聊天所产生的数据究竟归谁所有?是否属于可用于商业利用的数据?对于用户数据,软硬件厂商分别享有怎样的权利,应当遵循怎样的收集、使用规则?针对这些问题,法治周末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共同探讨行业应当遵守的数据使用规则。

对话嘉宾:

刘德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胡钢: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

李爱君: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

谢永江: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魏士廪:北京市律协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用户有权决定聊天记录使用情况

法治周末记者:用户在社交软件中产生的聊天记录数据,应当归谁所有,谁可以对这部分数据进行利用?

刘德良:不可否认的一点是,用户的聊天记录属于通信内容,特别是一对一的聊天,属于通信秘密,更是受到法律的保护,聊天记录应当归属于用户所有。但是,在网络环境下,与用户有关的数据都是呈碎片化的,这些数据的产生,依赖用户所使用的相关产品和服务。应当说,用户数据产生于哪一项产品和服务上,相关产品和服务就对这部分用户数据享有一定的权利。

用户使用安装在华为手机上的微信进行聊天,这个聊天记录的产生、存储,与华为手机和微信软件都存在关系,因而这两家企业对于用户的聊天记录,在获得用户授权的情况下都可以进行收集、利用,一方很难说对该内容可以独享,甚至限制另一方进行合理、正当的开发。

胡钢:不同于其他数据,用户的聊天记录都是用户基于自身行为而产生的,社交软件在这其中只对知识进行了简单的记录、存储工作,并未施加更多的智力劳动。因而对于聊天记录这些数据,社交软件很难主张自己享有怎样的权利,用户在这些数据的使用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看,华为手机开展人工智能所收集、利用的数据,是基于用户存储在手机上的本地文件。在这种情况下,用户授权手机厂商对安装在手机上的社交软件中存储的本地文件进行利用,实际上就是用户对自己聊天记录的调用,社交软件并没有合理的理由进行干预。

谢永江:单就用户的聊天数据而言,我认为应当属于用户,此类通讯信息被我国宪法特别保护,除了特定的国家机关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外,任何人和机构都无权进行查看。微信虽然为用户提供聊天服务,但其本身不能作为用户聊天数据的控制者,这部分权利应当归用户所有。

企业利用聊天数据应获明示同意

法治周末记者:企业利用用户的聊天记录,应当遵循哪些原则,获得怎样的授权?

李爱君:此事件中涉及到的用户、华为、微信三方,分别是数据信息主体、数据收集主体及数据控制主体;而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时包含数据收集法律关系与数据使用法律关系两对法律关系。在选择本案法律适用的时候,应分清信息这一客体的性质。若信息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则应适用保密法等法律;若信息内容涉及了腾讯的知识产权,则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若本案中的信息完全属于用户个人信息,则应适用网络安全法、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

魏士廪:企业收集、利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手机厂商如果遵循上述规则,在已经获得用户同意的基础上,采集用户数据本身没有实质性危及国家网络安全,没有法律规定一定需要获得软件运营商的同意。

胡钢:用户的聊天内容、特别是一对一的聊天,是受宪法所特殊保护的,涉及公民个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这部分内容的商业化利用,不能与一般的数据利用相提并论,服务商应当慎之又慎,需要明确告知用户对这部分数据进行收集、利用的范围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在获得用户特别清晰、明确的授权后,最好经过用户二次同意方可使用。

无论是手机厂商还是软件运营商,都不应当利用统一、含混的隐私条款,造成用户在聊天内容被收集、利用的问题上知情权的不足,甚至造成用户的混淆和误认。

谢永江:收集、利用用户数据的前提,是经用户同意。但在这一程序上,现在很多企业的做法存在问题——企业通常通过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方式,不提供可以选择的菜单和选项,而是让用户默认同意各项服务所收集、利用数据,强迫用户在使用其服务时牺牲自身的数据权利。

在这一点上,欧盟的要求比较严厉,需要服务商对于收集、利用用户数据的情况进行充分说明,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并且给予用户选择的自由,还需要在用户明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获得授权。

而对于聊天记录这样的特殊内容,在进行收集、利用时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聊天记录至少是有对话两方存在才会产生,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只有一方同意自己的聊天记录可以被收集、利用,而另一方对此并不知情甚至拒绝,在这种情况下所开展的相关服务,是否具有正当性?这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数据竞争问题重点关注运用场景

法治周末记者:手机厂商与软件运营商之间,除了相互依存的关系外,在很多服务上也存在竞合关系。如何看待手机厂商与软件运营商之间,在数据层面上的竞争关系?

刘德良:数据的价值,取决于数据在被加工、开发时的倾向和具体的利用行为,不同企业之间,对于用户聊天记录的开发,彼此关心的价值可能不太一样。因而,不同企业之间对于同样数据的收集、利用行为,不能笼统地说是否构成市场竞争关系,需要到具体的数据利用场景中去分析。

如果不同企业间对于同一用户数据的收集、利用场景一致,开发的产品与服务具有市场竞争关系,那么在数据利用上就有可能出现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用户数据本身不具有物理上的排他性,各方在获得用户授权的情况下,都可以遵循合理的规则来利用,这样才能让数据更加“物”尽其用,最大限度利用数据中的价值。但如果一方涉嫌通过技术手段排除他人对用户所享有的数据进行利用,或者一方利用数据的行为干扰了他人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使用,则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魏士廪:手机硬件厂商与软件运营商的利益冲突与平衡,背后体现的是大数据的商业价值,这说明对大数据的控制本身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软件运营商本能抵制硬件厂商对用户使用软件所形成大数据的收集,也是担心软件较为封闭的生态系统被硬件厂商穿透,这其中真正担心的可能还是未来竞争力的变化或商业模式被超越。

不可否认,软件运营商对数据的形成具有贡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依法享有对数据一定程度上的处理权和运营权,但微信很难找到不同意华为收集微信数据的充分法律依据。基于互联网共享的基本精神以及用户授权同意的前提,这些不侵犯用户隐私权的数据如果能够共享,更有利于资源的整合与利用,更能促进行业的竞争与发展。

未来软件与软件、软件与硬件商家对信息数据的争夺会越来越多,相关立法应尽快提到议事日程,以解决现实的混乱局面。在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制定之前,商家都是在利用自身的实际控制力,阻击竞争对手的渗透和领地攻占。

最后更新:2017-09-02 11: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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