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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產品整改時限將至 “炒停銷售”盛行社交圈

對於人身保險公司而言,10月1日是個特殊的日子。

按《中國保監會關於規範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設計行為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不符合規定的保險產品將在10月1日前完成整改。

業內將該文件定義為“134號文”,該文件的核心思想是堅持“保險姓保”,旨在規範和引導保險公司開發設計更多保障型產品,其中最為明顯的紅線是叫停了快速返還型保險產品。此外,叫停了保險公司以附加險形式設計的萬能險及投連險。

而隨著10月1日的臨近,不少營銷話術開始在社交圈裏流傳:“快速返還年金險將成最後的絕唱!”“錯過9月,便是永遠”“這可能是薅保險公司羊毛最後的機會”等等。

事實上,這種炒停式的銷售行為屬於銷售誤導,若被保險監管機構查實,將麵臨處罰。

“產品將下架”成賣點

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在10月1日前對不符合要求的保險產品進行自查和整改。

此前,部分保險公司為了讓產品更“好看”,會將生存金給付或部分領取的年限放得很短,比如保單生效後一年返還部分保費,也有個別保險公司在過了10天猶豫期即返還一部分保費,這類產品統稱為“快速返還型保險產品”。

此外,附加萬能險也常見於快速返還型保險產品中。因為部分產品每年會返還客戶一定的保費,但客戶也不一定會每年按時去保險公司領取,故而保險公司將這部分返還的保費放入到附加的萬能險(或投連險)賬戶中。

隨著10月1日的臨近,以“炒停”為主要賣點的保險產品銷售逐漸升溫。

除了前述“煽情式”的內容外,亦有旗幟鮮明的對比分析,而對比的焦點則主要集中在產品理財功能的變化。比如,“10月1日前購買:年金返還早、返還額度高、萬能賬戶二次增值……9月30日後購買:首次返還時間及返還額度均受限、沒有萬能賬戶……”

此外,在眾多宣傳內容中,不乏看似專業的解釋說明。《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有文章如此分析10月1日後重疾險將發生的變化:1。甲狀腺癌不再被列入重疾。2。抽煙人群加費。3。有家族病史加費。4。與社保聯網,所有病史一目了然。5。年金返還最快從第五年開始。6。複利萬能賬戶不作為附加險。

對此,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兼博士生導師朱俊生認為,上述1~4條的說法似乎有一些誤導的成分。重疾險保障哪些重大疾病和定價,是根據市場需求、產品和客戶定位以及風險管控等方麵綜合考慮的,不存在時間差別這一說。

“5條和6條確實是監管規定的要求,但隻是說原來的短期業務受限,在預定費率受限的情況下以萬能險變相提高產品收益率的做法受到限製。不能簡單理解為‘十一’之後消費者的利益將降低。事實上,多發展長期的、保障性更強的產品更有利於提升對於消費者的價值。” 朱俊生說。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教授郝演蘇告訴記者,“保險經營有個很有趣的現象,每年八九月份保險公司開始做開門紅,但是今年開門紅上不來人。有些保險公司已經開發出產品,但是不推出,因為不考慮保障、單純從財富管理方麵,新產品與老產品相比並沒有競爭力。”郝演蘇說。

炒停違規卻存在已久

事實上,炒作保險產品停售的行為,也並不是什麼新鮮事,甚至可以說是險企及營銷員促銷的慣用噱頭。

百度搜索“炒停營銷”,這一詞條就用來特指保險業,即保險作為一種金融商品,新舊交替、更新換代是它的自然屬性;保險產品的上市、停售都屬於正常現象。但目前保險銷售領域內,常有銷售人員以停售為賣點,同時結合對費率、投資收益等背景資料的誇大或不實宣傳忽悠消費者投保。業內把這種不正當的銷售手段稱為“炒停營銷”。

平安人壽北京分公司營業部經理於洪鋼認為,炒停營銷在保險業尤其普遍,這與保險產品不存在積壓、更新換代幾乎是零成本以及保險產品相對信托基金等產品時間偏長、保險的受眾麵較廣有關。同時,保險競爭超級激烈也是部分因素。

“但怎麼可能iPhone8比iPhone7要差呢?新產品上線,產品應該是越來越符合市場和本源的需求。”於洪鋼補充道。

另一位保險資深人士也向記者表示,這是個普遍存在的問題,並不隻是個別保險公司。這與營銷機製以及營銷在中國發展狀況有關,目前有些保險營銷純粹以銷售為目的,而非以客戶需求為導向。

“尤其是基層管理人員因為業績考核壓力,有這個衝動,而公司領導也睜隻眼閉隻眼。”該人士說。

事實上,炒停營銷若被保險監管機構查實,將麵臨處罰。

今年上半年就有部分保險公司營銷員炒停返還型健康險產品而引起保監會關注。當時《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在2017年1月1日實施,保險公司不符合要求的產品需在4月1日前完成整改,對不符合監管規定和監管要求的保險產品主動停售。

3月份,出現不少借機炒停的現象。為此,保監會在3月6日緊急發布《關於炒停“返還型健康險”的消費提示》提出,保險公司不得借用自查整改時機,虛假宣傳,采取產品“炒停”等營銷策略違規開展保險業務,違背保險最大誠實信用原則。中國保監會一旦發現保險公司存在產品“炒停”等違規行為,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保險公司和有關人員責任。

後期為了進一步打擊“炒停”,保監會在5月19日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公司銷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指出,對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炒停等違規銷售行為,將依法從嚴從速進行處罰。

《通知》明確提出,若人身保險公司存在“以保險產品即將停售為由進行宣傳銷售”等行為的,各保監局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情況嚴重的,依法責令省級分公司停止接受新業務3個月至12個月。若有兩家以上省級分公司被保監局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總公司負有直接責任的,保監會將依法責令總公司停止接受新業務3個月至12個月。

某觀察人士坦言:“‘134號文’從5月11日正式實施,到10月1日,已經給足了公司過渡的時間,他們不把心思放到開發新產品上,卻用在忽悠老百姓上了。”

“監管部門也要考慮,能否在費率市場化方麵力度更大一些,讓保險公司有更充分的產品定價權,這樣在競爭的作用下,保險公司在風險控製的前提下一樣會盡可能提高對消費者的投資回報,提高產品對消費者的價值。”朱俊生建議。而郝演蘇認為,監管部門給了一個緩衝期,實際也給了市場一個機會。前三個季度大幹,後一個季度市場保費增長的壓力相對小一些。“保險績效考核應該以保額,而不是保費為標準。” 郝演蘇說。

(原標題:壽險產品整改時限將至 “炒停銷售”盛行社交圈)

最後更新:2017-09-16 2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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