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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日報頭版評論:治理“漫長停牌”需要製度化約束

上周五,證監會發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2014年修訂)》,修訂後的規則通過簡化重組預案披露內容,減少停牌期間工作量,進一步縮短上市公司停牌時間。筆者認為,縮短停牌時間是對那些任意停牌和停牌時間過長的上市公司的製度化約束,同時,也是增強並購重組交易透明度和確定性的重要保障。

股票停牌的初衷,是防止正在籌劃或進行的上市公司重大活動事項導致股價的大幅波動,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但政策卻被有些人給念歪了,任意停牌、停牌時間過長,成為一種頑疾被投資者所詬病。

從本次修訂的內容上來看,明確上市公司在重組預案中無需披露交易標的的曆史沿革及是否存在出資瑕疵或影響其合法存續的情況等信息,具體信息可在重組報告書中予以披露;縮小中介機構在預案階段的盡職調查範圍,僅為“重組預案已披露的內容”;不強製要求在首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前取得交易需要的全部許可證書或批複文件,改為在重組預案及重組報告書中披露是否已經取得,如未取得應當進行風險提示。這意味著,簡化重組預案披露內容,進一步縮短停牌時間。

事實上,為減少停牌時間,監管層曾出台多個規則予以規範,2016年9月份,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停牌時間不應超過3個月,停牌後連續籌劃重組的,停牌不超過5個月;籌劃非公開發行的,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而在此之前,上交所和深交所曾經同時發布上市公司停複牌指引,明確了擴大停牌規範範圍、嚴格控製停牌時間和細化停牌期間的信息披露和延期複牌程序要求。

雖然停牌製度設計反映出了少停牌、審慎停牌的監管要求,尤其不得隨意停牌、任性停牌和濫用停牌,但即便如此,仍堵不住上市公司隨意停牌、停牌時間長這股不良風氣。

其中, 停牌時間漫長特征顯著。例如:*ST新億停牌400多天,*ST華澤停牌300多天,此外,有多家公司的停牌天數超過了200天,還有42家公司的停牌天數超過了100天,如此大麵積長時間的停牌,也成為A股市場的一個獨有現象。

長期停牌,投資者在喪失基本交易權利的同時,還不得不承擔投資機會的損失,而且,無期限停牌,因為股票停止交易,相關指數往往處於失真的狀態,會降低資金和資源流動與配置的效率。

因此,筆者認為,對停牌時間的約束和規範非常必要,消減停牌事項,縮短停牌時間,也是抑製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的需要。此外,在不斷完善A股停牌製度的同時,還要加大監管力度,從嚴監管,對那些濫用停牌權利,信息披露違規的公司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規成本。

(原標題:治理“漫長停牌” 需要製度化約束)

最後更新:2017-09-25 07: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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