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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獸
防範履職風險 逾億保額董責險為高管戴上“安全帽”
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意識到要認真對待高管麵臨的風險。
為了分散高管在履職過程麵臨的經營管理和法律風險,一些上市公司選擇為董監高人員投保責任險。證券時報記者不完全統計發現,今年以來,華大基因、順豐控股等8家上市公司均擬為高管人員投保責任保險。值得一提的是,董責險雖可以保障被保險人因不當行為引發的部分風險,但並不為故意欺詐買單,此外,保險公司對“故意欺詐”的認定也是非常謹慎。
多公司擬投董責險
深圳華大基因近日公告稱,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有關規定,擬為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投保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每年1億元~2億元,保費為每年21萬元~45萬元,保險期限一年。該議案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董事及高級職員責任保險”,簡稱董責險,也稱“D&O保險”,屬於一種特殊的職業責任保險。主要保障公司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管理職責時,因行為不當或工作疏忽所引起的法律責任而給個人帶來的損失。承保範圍一般包括庭外和解、判決或和解損失、律師費、抗辯費用等。
據證券時報記者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為高管購買責任保險的上市公司有8家,除華大基因外,還有順豐控股、開立醫療、協鑫集成、冠豪高新、華平股份、達華智能以及北新建材等公司。其中,順豐控股手筆最大,擬為董監高購買的責任保險年交保費72萬元,一年保額7.5億元。
上市公司為董監高人員購買責任保險的原因主要是認為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可能因經營決策、信息披露等原因而麵臨經營管理風險和法律風險。對於上市公司而言,為董監高人員購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有利於保障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權益,促進責任人員履行職責,促進公司發展。
隨著公司治理日益完善,董責險已經是歐美等國家上市公司高管標配。2002年1月初,《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經股東大會批準,上市公司可以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但董事因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而導致的責任除外。自此,董事責任保險開始成為上市公司保護董監高權益的選擇之一。不過,由於我國責任保險理念尚未充分普及,為高管購買責任保險的中國上市公司占比仍非常小。
董責險不是欺詐保護傘
董責險可以覆蓋董事和高管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過失或疏忽等不當行為,例如上市公司高管因信息披露中的錯誤陳述遭遇索賠,便屬於董責險的保障範疇。
一個較有代表性並列入了2016年中國十大責任風險管理案例的董責險案例是,部分在2009年11月12日至2010年9月1日期間買入陝西鼎天濟農腐殖酸製品有限公司股票的投資者認為,該公司的董事對公司的真實財務狀況存在虛假陳述和遺漏的情況,嚴重損害了投資者利益。該公司的部分投資者在美國內華達州地方法院向其提起集體訴訟,索賠金額為4000萬美元至8000萬美元。2010年底四位股東對該公司董事和高級職員提起衍生訴訟,索賠金額為65萬美元。人保財險幫助該公司進行訴訟和解,集體訴訟金額由4000萬至8000萬美元降低至250萬美元,衍生訴訟金額則降至52.5萬美元,另外人保財險亦支付了被保險人抗辯費67.7萬美元。
董責險雖可以保障被保險人因不當行為引發的部分風險,但並不為故意欺詐買單。幾乎所有董責險的保單裏都有一條非常重要的免責條款:故意欺詐行為除外。例如,記者在美亞財險的“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條款中看到,對被保險人事實上的不誠實、欺詐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當然,保險公司對“故意欺詐”的認定非常謹慎,往往需要依據法庭判決,有的公司通過法院終審司法裁決確定,或當事人自己承認。例如上述美亞財險的條款裏亦提及,上述除外責任僅在其事實經判決或裁決確認後,或被保險人承認相關行為屬實後才能適用。
(原標題:防範履職風險 逾億保額董責險為高管戴上“安全帽”)
最後更新:2017-11-10 07:1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