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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債發行應對大股東設限售期

最近,信用申購政策的推出,使可轉債這一小眾投資品種突然成為熱門,尤其是申購可轉債被眾多股民稱為“免費摸獎”。有券商測算,假設常年堅持申購可轉債,單賬戶單次平均收益為7元,也被投資者戲稱為“免費盒飯”。

申購可轉債對普通投資者最多是“免費盒飯”,收益微薄到可有可無。但對於大股東來說,可轉債配售可不是一頓“免費盒飯”那麼簡單,而是一場饕餮盛宴。可轉債發行對包括大股東在內的原A股股東優先配售,優先配售後餘額部分采用網下對機構投資者配售和網上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銷售。大股東持有股份比重大,獲得配售的可轉債數量也多。重要的是,轉債沒有設立鎖定期,獲配轉債上市後即可拋售。因此,部分大股東在可轉債發行後快速減持套利。

控股股東認購配售轉債、上市後減持的做法,其實在市場上很普遍。去年就有白雲機場九州通輝豐股份海印股份天汽模等控股股東減持所持公司可轉債。今年,國泰君安久其軟件模塑科技永東股份等公司的控股股東在其轉債上市後均進行了減持,短期收益非常可觀。

有市場人士認為,如配股一樣,轉債也是一種融資手段,優先向原股東配售無可厚非。同樣的,控股股東通過減持轉債獲利,也沒必要過度解讀。認為這是一種正常現象,控股股東享受的是可轉債的“製度紅利”。同時認為可轉債在轉股之前是債券,而目前並沒有對債券進行限售期鎖定的先例。

筆者認為,應在可轉債發行過程中對大股東設立限售期,防止大股東快速減持套利,理由如下:

其一,可轉債可轉換,可在轉股期內按約定條件將債券轉換為公司股票,具有股債雙性。企業發行轉債更偏好其轉股,因此轉債一般視作股權融資。轉債雖然是一種股債結合的品種,但是在實際投資過程中,由於轉債缺少必要的對衝機製,往往都是相對高溢價交易,債底並沒有想象中的那麼重要。轉債的債券屬性隻有偶爾有所表現。因此,大股東通過配售獲得可轉債份額,可以在後期通過換股而獲得股份,不能簡單用普通債券來看待可轉債。如果沒有限售期,大股東可在A股股權及可轉債權益之間擁有快速套利及轉換空間。

其二,下一步可轉債發行規模越來越大,參與的公司越來越多,快速減持套利如不製約恐怕成為新的市場亂象。今年初,證監會修訂再融資相關規定,從定價規則、融資規模、頻率等多方麵對定增融資進行限製。5月27日頒布的減持新規,是可轉債升溫的催化劑。部分上市公司便把目光投向了可轉債,由於可轉債兼具了低息融資與轉股期權的功能,不失為上市公司再融資的備選方案。數據顯示,截至11月8日,今年擬發行可轉債上市公司135家,融資規模達3885.70億元。

相比配股稀釋股權,可轉債發行更像定向增發,因此可大體參照定增對大股東和參與定增機構的要求來設定限售期。《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規定,定向增發時,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及關聯方認購的股份在發行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他機構投資者認購的股份在發行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可轉債發行期限一般是5到6年,最初的6個月不可以轉股,大多數轉股的時間是在發行之後的2到5年之間,因此對於大股東獲配的可轉債限售期應至少設定為一年。

可轉債的三種賺錢方式,包括賺正股的錢、賺條款的錢、賺估值的錢。但無論哪種賺錢方式,都不應包含大股東通過持股優勢獲配大量可轉債,然後快速減持賺快錢。

(原標題:可轉債發行應對大股東設限售期)

最後更新:2017-11-17 05: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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