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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獸
堅持市場化法治化 嚴懲債券欺詐發行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期對廈門聖達威服飾有限公司欺詐發行私募債券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該案的刑事判決,聖達威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原財務總監胡某因犯欺詐發行債券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和兩年。
專家指出,該案是全國首起因欺詐發行私募債券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判例,對於震懾證券欺詐犯罪活動、維護債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此外,本案查辦過程中,證監會積極配合公安、司法機關,體現出監管層對懲治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彰顯了監管層堅守監管本位,全麵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方向。
欺詐發行
投資人損失巨大
章某某,男,1956年出生於福建省順昌縣,漢族,中專文化,係聖達威公司法定代表人。
胡某,女,1969年出生於湖南省安鄉縣,漢族,大專文化,原係聖達威公司財務負責人。
2012年下半年,聖達威公司因資金緊張經營出現困難,章某某通過被告人胡某介紹認識了王某,王某向章某某推薦可以通過發行私募債券的方式進行融資。隨後,章某某組織公司管理層開會決定通過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融資,並安排財務負責人胡某具體負責公司財務審計事宜,要求公司各部門予以配合。
貴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稱,為達到發行債券目的,在章某某的許可下,胡某向開展審計的中瑞嶽華會計師事務所隱瞞公司及章某某已負債數千萬元的重要事實,並提供虛假公司財務賬表、憑證,在公司銷售收入和應收款頂上編造重大虛假內容,提供虛假聯係人、聯係方式,騙取審計詢證,使會計師事務所據此製作的審計報告結果發生重大誤差,又將上述不實的審計結果寫入聖達威公司的募集說明書中,用於騙取發行私募債券。
隨後,聖達威公司順利通過華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非公開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兩期,2013年6月發行私募債券2500萬元;2013年9月,發行私募績券2500萬元。
檢方強調,聖達威公司獲得籌集資金後,未按募集約定用於公司生產經營,而是基本用於償還公司及章某某的泉州銀行貸款、所欠貨款、民間借款等債務,致使債券利息及本金無法償付,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章某某犯欺詐發行債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胡某犯欺詐發行債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除此之外,贓款人民幣5000萬元向聖達威公司及被告人章某某繼續追繳。
駁回上訴
震懾證券欺詐犯罪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章某某不服,以“有自首情節,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原審被告人胡某未提出上訴,其辯護人提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根據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裁定書,經審理查明,所有事實有審計報告、募集說明書、債券承銷協議、投資者認購合同等憑證,以及多位證人的證言證據證實,該院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於上訴人章某某所提“有自首情節”的上訴理由,貴州省高院表示,經查章某某沒有向公安機關自動投案,是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不符合自首構成要件,係坦白,故章某某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貴州省高院刑事裁定書顯示,章某某作為聖達威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原審被告人胡某作為聖達威公司財務負責人,積極參與,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二人行為均構成欺詐發行債券罪,檢察機關未起訴聖達威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章建民、胡某應按照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該案作為欺詐發行私募債券被追究刑責的首個判例,起到了公正處理一案、有效教育一片的社會功能,引導各方市場主體慎獨自律、見賢思齊、擇善而從。”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從這個意義上來看,欺詐發行私募債券被追究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財務總監分別被追究刑事責任,既懲罰了犯罪,又保護了投資者的投資信心和合法權益,有效維護了資本市場的三公秩序。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認為,該案有重要意義,表明司法機關已將中小企業私募債這一品種認定為《刑法》第160條中的“公司債券”,從而將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欺詐發行行為納入刑事規製範圍,對於震懾證券欺詐犯罪活動具有重要意義。此外,本案審理過程中,證監會、公安、檢察、法院係統各方共同參與,體現出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彰顯出監管部門堅守監管本位,全麵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方向。
從嚴監管
持續保持高壓態勢
證監會表示,聖達威案判決的最終作出,是我國債券市場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發展進程中的一個標誌性事件,對於震懾欺詐發行債券等犯罪行為,維護債券市場規範發展具有積極意義。證監會將始終如一,繼續對交易所債券市場依法、全麵、從嚴監管,並積極支持、配合司法機關打擊債券違法犯罪行為、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維護債券市場長治久安。
對於如何更進一步維護債券市場規範發展,有力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劉俊海認為,首先要樹立“重典治亂、勐藥去屙”的理念,依靠法治,依靠法律規則的科學性、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去治理資本市場,用最低度的法律準則框定市場參與者行為邊界,明確行為權利,同時也得劃清義務和責任邊界。
此外,劉俊海認為,要進一步形成證監會執法部門、公安機關以及司法機關間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無縫對接、有機銜接的司法執法合作機製。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表示,查處債券市場上的違法違規行為,除依法監管、加大規範處罰的力度,鼓勵受害投資者通過訴訟、仲裁獲取損害賠償之外,還應按照法律規定引入刑事製裁的執法措施,使得嚴重違法的行為人受到嚴厲懲處。對此,需要證券監管機構和公安、監察監管加強合作、共享信息,在證券市場的執法行動中形成合力。
“通過本案,可以看到打擊各類債券違法違規行為不僅需要證券監管部門的努力,也需要市場主體、公安、司法等各界的共同配合。”郭靂表示,如果能借助本案加快建立通過刑事司法程序打擊債券違法犯罪的模式,可以大大加強對債券領域亂象的遏製。另一方麵,需要進一步鼓勵市場主體的自我維權和媒體等社會公眾的監督,做到債券違法行為能夠早發現、早應對、早查處。
對於債券市場的規範,郭靂表示,整體上要繼續推進依法全麵從嚴監管,對資本市場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著重加強對相關中介機構的監督,強化中介責任,督促中介機構做好資本市場的“看門人”,將違法行為盡可能擋在資本市場門外。同時,社會各界應當繼續加強相互合作,發揮債券受托管理人等既有製度的功能,使市場主體、交易所、證監會、公安司法等各部門能夠實現對債券市場違法行為的共同監督,聯手淨化債券市場,促進債券市場規範發展。
“由於發債的確風險低一點,從未來大勢來看,還是要促進債券市場的大發展大繁榮,不該因噎廢食,改革的步伐不會停止。”劉俊海強調,要從這個案子中汲取教訓,要堅持債券市場的發展和規範並重,更加注重規範資本市場;要正確處理公平效率關係,義利並舉更加注重公平;要創新和誠信並舉,更加注重誠信。
(原標題:堅持市場化法治化 嚴懲債券欺詐發行)
最後更新:2017-11-10 04:4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