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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通訊深圳人才公寓涉以租代售 被住建局約談整改

因配套人才公寓涉“以租代售”風波,中興通訊近日被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相關部門約談並要求整改。

“10月底有媒體報道指出中興通訊人才公寓涉嫌違規租售,我們派人到現場進行調查,結果顯示媒體反映基本屬實,因此第一時間約談了中興通訊方麵,要求其進行整改。”市住建局下屬事業單位深圳市住房保障署相關負責人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據記者調查了解,目前中興通訊已叫停了位於深圳西麗的人才公寓三期內部意願征集。“目前該項目確實正在整改,後續肯定會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來處理。”中興通訊駐京品牌部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

目前,市住建局方麵已要求中興通訊方麵按照與規土委間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的約定,按照監管要求和《保障性住房條例》的規定,讓項目恢複公共租賃住房的使用功能。

以租代售風波

記者走訪了解,中興通訊人才公寓三期又稱“中興通訊工業園南區人才公寓”,距離西麗中興通訊工業園僅隔著一條創研路,目前項目仍在有條不紊地施工中,現場施工人員告訴記者:“隻有中興通訊的員工才能買這裏的房子,預計明年可以完工。”

然而,在10月底的內部意見征集過程中,中興通訊在租賃定價中引起員工強烈反應,價格由原來的3000元/平方米漲到2.5萬元/平方米。由於價格是租賃而非購買,對此中興通訊的員工並不想“買賬”。

“前幾批的價格都挺便宜的,從最開始的3000元/平方米漲到上一批的6000元/平方米。而這一批卻要2.5萬元/平方米的租金,長達36年的租期,基本所有同事都覺得不合理。”一位要求匿名的中興通訊員工丘女士(化名)表示。

通過查閱市住建局登記信息獲悉,中興通訊人才公寓三期宗地號為T501-0041,項目於2015年5月14日報建,並於2016年6月3日獲得施工許可。而在深圳市住房保障署2015年6月披露的《深圳市2015年1-6月保障性安居工程開工項目表》中,該項目住房類型顯示為公共租賃住房。

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3年發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產業配套住房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十一條規定,產業配套住房的相關信息應當納入全市住房保障信息係統,並計入全市住房保障統計指標。在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下,支持產業單位對產業配套住房進行自主管理。

由於中興通訊人才公寓三期屬於產業配套住房,已納入住房保障信息係統,則理應遵循《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據該條例第四章“價格確定”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銷售價格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擬定,經市房委會審定並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執行。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應當與住房困難群體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在適當考慮建設成本、公共配套設施、房屋折舊等因素的基礎上,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指導租金標準的一定比例下浮確定。

記者從深圳中原地產查詢了解到,西麗片區80至90平方米的戶型租金約在6000元/月,遠低於中興通訊原計劃的2.5萬元/平方米。“以前6000元/平方米,以100平方米的戶型麵積計算,首付三成才18萬元,現在首付要求要六成,成本太高了。”丘女士表示。

在價格並不“安居”的基礎上,加上長租36年的期限,以及始終無法獲得房屋產權,因此被其員工質疑為“以租代售”。在市住建局相關部門介入調查後,查實中興通訊方麵確實存在違規租售的行為,並約談了中興通訊高層,責令整改。

“11月中旬左右,中興通訊已向我們出具了整改文書,表明已經停止了租售行為,今後我局也會繼續按照《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和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對中興通訊方麵進行監督,一旦發現仍存在這種情況,定會依法依規處理。”上述深圳市住房保障署相關負責人表示。

監管仍存盲區

事實上,記者從中興通訊員工處了解,中興通訊人才公寓一期和二期也和員工簽訂了類似此次規定的36年長租期合約,員工在此期限內擁有房屋的使用權,但不能擁有產權。

“相當於是買了小產權房,沒有產權,還有年限限製。”丘女士對記者表示,公司以往還限製員工申請到人才公寓後要在公司待滿8年才能離職,這個規定今年取消了。

據其透露,員工離職後,房子可以退給公司,也可以賣給內部員工,並沒有價格限製。“第一批申請人才公寓的到2016年底才滿8年,暫時沒聽說有同事在內部轉手。”

信榮(全國)房地產律師團隊首席律師張茂榮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中興通訊將隻租不售的公共租賃住房進行出售,違反了深圳市保障房條例。由於土地使用年限還剩36年,若中興通訊以長租協議轉讓使用權,也屬違規行為,“因為合同法規定租賃年限最長20年。”

同時,張茂榮指出:“深圳市保障房設立了退出機製,若長租期限內該名員工不再符合人才保障條件,按照深圳保障房條例該員工應該退出人才公寓,但目前中興通訊並沒有對此做出要求。”

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告訴則記者:“目前來說,大企業產業配套住房原則上隻能租,確實存在個別長期租賃或變相銷售的行為。但根據《意見》,人才公寓項目的產權屬於企業,管理權限也主要歸企業,我們隻是監管單位,在不具備管理權限的情況下,存在一定的監管難度。”

值得指出的是,對於企業配套住房,若企業以長期租賃的形式變相銷售給員工,員工無法獲得法律保障。“和買深圳本地小產權房一個道理,這類房屋不能在市場上流通,以租代售或者簽訂內部買賣協議在法律上都得不到保護。我們近期也計劃出台一些政策,就是針對這種現象可能存在的風險問題以通告的形式廣而告之。”上述市住建局負責人表示。

(原標題:中興通訊深圳人才公寓涉以租代售 被住建局約談整改)

最後更新:2017-12-16 10: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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