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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獸
深圳印發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辦法
一、修訂背景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即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是指由外國企業或個人參與投資設立的,以非公開方式向境外投資者募集資金,投資於國內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的企業。繼2011年上海率先啟動QFLP試點後,我市於2012年發布《關於本市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深圳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操作規程》等文件,正式啟動了QFLP試點工作。總體來看,我市QFLP試點工作平穩有序,形成了一批具有特色優勢和標杆效應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對於吸引具有國際影響力的股權投資機構來深集聚,支持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建設國際化現代化創新型城市發揮了重要作用。但QFLP試點作為新生事物,目前尚在發展初期和試驗階段,存在資本金到位不足、超範圍投資、變更管理程序模煳等問題。同時,隨著全球經貿規則調整,金融體係亦麵臨重構,以及美元加息周期和人民幣貶值預期的影響,海外投資者來國內投資意願下降。2017年1月12日,國務院發布《關於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幹措施的通知》(國發〔2017〕5號),明確提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按照內外資企業統一標準的原則審核外商投資企業業務牌照和資質申請”。在此背景下,我市有必要及時調整修訂相關政策,吸引和培育更多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人和境外資金來深聚集,提升深圳金融國際化水平。2016年11月,我辦會同市經貿信息委、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前海管理局等部門正式啟動修訂工作,修訂形成《深圳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
二、修訂內容
修訂完成後的《試點辦法》將原《關於本市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的暫行辦法》和《深圳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操作規程》合二為一,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麵:
(一)擴大外商股權基金管理人範圍。原《暫行辦法》僅允許“外資管外資”,即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僅管理外商股權基金,且僅允許對境外的機構和個人募集資金。管理人範圍受限不僅製約了國內基金管理人參與QFLP試點的積極性,也限製了外商管理人募集資金和投資的範圍。為響應當前國家“擴流入、控流出”的外匯政策導向以及落實國發5號文精神,修訂後的《試點辦法》擴大了管理人的對象和管理範圍,即在原“外資管外資”的基礎上,一方麵允許“外商管理人”管“境內人民幣基金”;另一方麵按照“內外資統一標準”原則,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內基金管理人”(即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6個月以上的私募股權基金管理公司,且上一完整會計年度具備自有資產規模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或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的境內股權基金管理人)參與QFLP試點,管理外商股權投資基金;除此之外,借鑒北京等地經驗做法,明確管理人中外合資形式的標準和條件(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持牌金融機構;或是市委市政府重點支持、引進,且近三年淨利潤累計總額不低於6000萬元人民幣、累計繳納稅收總額不低於1800萬元人民幣,自有資產規模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或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的大型企業)。通過上述“外資管外資”、“外資管內資”、“內資管外資”3種模式以及明確中外合資的標準,進一步擴大了外商股權基金管理人的試點對象和範圍,吸引更多的外商資金投向我市實體經濟。
(二)適當降低LP(投資人)的標準和條件。原《暫行辦法》基金管理企業股東(GP)和基金投資人(LP)條件一致(具備自有資產規模不低於1億美元或者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2億美元),導致試點企業反映LP作為投資人承擔有限責任,條件要求過高,不符合行業標準和慣例。根據證監會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對股權投資私募基金的相關規定,修訂後的《試點辦法》參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標準和條件,適當降低LP的申請要求(境外機構投資者自有淨資產不低於500萬美元等值貨幣,單筆投資金額不低於100萬美元等值貨幣;境內機構投資者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單筆投資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境內外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者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單筆投資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以吸引多元化資金參與QFLP試點工作。
(三)優化審核流程。原《暫行辦法》對試點企業變更事項規定條款模煳,不利於企業實際操作執行,出現企業未經批準直接辦理相關工商變更手續等各種問題,不利於後續監管;同時,由於前期未建立相關退出機製,也導致部分試點企業常年未發行產品,出現“空殼”現象。修訂後的《試點辦法》對試點企業登記事項變更等重新作出說明解釋,並建立了相關退出機製,即要求試點企業獲取業務資格批準後,12個月內必須發行產品,否則取消其試點資格並對外公示。
(四)完善事後監管機製。原《暫行辦法》未明確托管銀行的認定和職責,導致對交易的真實性與合規性監管無章可依,存在非法集資、洗錢等風險。為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精神,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確保交易真實合規,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修訂後的《試點辦法》重在強化托管銀行的職責,提出主辦資金托管銀行和項目資金托管銀行差別化理念,要求主辦資金托管銀行、項目資金托管銀行均需對托管賬戶內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試點企業在其經營範圍內依法合規使用托管賬戶內資金,在項目清算時進行反欺詐、反洗錢相關核查,並督促企業繳納相關稅費,以降低風險。
最後更新:2017-10-12 16: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