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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屬於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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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微信公眾平台運營規範》4.1條規定,以下行為屬於侵權行為:
“主體侵權”
▪ 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商標,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及商標專用權。
▪ 擅自使用他人名稱、頭像,侵害他人名譽權、肖像權等合法權益。
▪ 部分主體類型需進行主體申請真實性驗證後,方可完成注冊。
“內容侵權”
▪ 未經授權發送他人原創文章,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 未經授權發送他人身份證號碼、照片等個人隱私資料,侵犯他人肖像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
▪ 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或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
▪ 未經授權發送企業商業秘密,侵犯企業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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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16-12-24 23: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