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2
新東方
天弘普惠養老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 服務大廳 - 支付寶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2015年4月23日證監許可[2015]729號文注冊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本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全麵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投資人在獲得基金投資收益的同時,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可能包括利率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再投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操作或技術風險,合規性風險、本基金的特有風險和其他風險。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本基金股票、權證等風險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高於30%,其中投資於權證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的3%;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安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於70%。在開放期,本基金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在保本周期內(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本基金不受該比例的限製。
本基金為保本混合型基金,屬於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中低風險品種,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低於股票型基金和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
投資者投資於保本基金並不等於將基金作為存款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保本基金在極端情況下仍然存在損失投資本金的風險。投資人購買本基金份額的行為視為同意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的約定。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恪盡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目 錄
一、緒言. 4
二、釋義. 5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3
五、相關服務機構. 27
六、基金的募集.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35
九、保本、保本的保證及保本周期到期. 43
十、基金的投資. 57
十一、基金的財產. 65
十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66
十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71
十四、基金費用與稅收. 72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7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十七、風險揭示. 82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85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87
二十、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104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118
二十二、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120
二十三、備查文件. 121
一、緒言
《天弘普惠養老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以及《天弘普惠養老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普惠養老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證人:指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保證合同,為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保本金額承擔的保本清償義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的機構。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由重慶市三峽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為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5、保本義務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風險買斷合同,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個保本周期除外)承擔保本償付責任的機構
6、基金合同:指《天弘普惠養老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7、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天弘普惠養老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8、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天弘普惠養老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天弘普惠養老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10、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 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經2012年12月28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7、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8、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賬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麵確認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2、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以每十八個月為一個保本周期,即第一個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十八個月後的對應日止,此後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該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十八個月後對應日止;如對應日為非工作日或無該對應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本基金保本周期內不開放申購及贖回(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個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下一個保本周期的起始時間。《基金合同》中若無特別所指,保本周期即為當期保本周期
34、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個保本周期起始日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後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為準
35、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屆滿的最後一日,如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或無該對應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無特別所指即為當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6、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其認購的基金份額至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為;在第二個保本周期起後續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其開放期申購、開放期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額至當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為
37、開放期: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時及到期後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贖回與申購操作的期間。本基金的開放期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後最長一個月的時間(開放期的具體時間安排以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其中開放期首個工作日同時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其餘開放日僅開放申購業務
38、開放期申購:指投資者在開放期的限定期限內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或轉換轉入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9、開放期贖回:指投資者在開放期的限定期限內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或轉換轉出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0、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開放期最後一個工作日
41、基金份額折算:指在基金份額折算日,在基金份額所代表的資產淨值總額保持不變的前提下,變更登記為基金份額淨值為1.0000元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數額按折算比例相應調整
42、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並持有到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額
43、認購保本金額:指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數乘以基金份額初始麵值
44、開放期申購保本金額:即開放期申購的基金份額轉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轉入金額,等於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確認的基金份額在下一保本周期開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對應的基金資產淨值
45、轉入當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開放期選擇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並得到基金管理人確認的基金份額在當期保本周期開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對應的基金資產淨值
46、保本金額: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投資金額,即認購保本金額;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為開放期申購保本金額和轉入當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如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不適用保本條款情形的,相應基金份額不適用本條款
47、保本:在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可贖回金額加上其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低於其認購保本金額,基金管理人應補足該差額,並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含第二十個工作日)將該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放期申購、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可贖回金額加上該等基金份額在當期保本周期內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低於其開放期申購保本金額和轉入當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由當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義務人將該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將該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當期有效的《保證合同》的保證人對此按照相關約定提供擔保
48、保證:指保證人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本基金的第一個保本周期由重慶市三峽擔保集團有限公司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保證範圍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贖回金額加上其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低於其認購保本金額的差額部分,保證期限為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個月。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證,由基金管理人與保證人或保本義務人屆時簽訂的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決定,並由基金管理人在當期保本周期開始前公告
49、保本賠付差額:指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可贖回金額加上相應基金份額在當期保本周期內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低於保本金額的差額部分
50、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1、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52、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53、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54、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55、《業務規則》: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麵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56、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57、保證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保證人簽訂的《天弘普惠養老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保證合同》
58、保本基金存續條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屆滿時,符合法律法規有關保證人或保本義務人資質要求、並經基金管理人認可的其他機構,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與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簽訂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同時本基金滿足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存續要求
59、保本周期到期後基金的存續形式:指保本周期屆滿時,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下,本基金繼續存續並進入下一保本周期;如保本周期到期後,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對基金的存續要求,則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終止並進入清算程序
60、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61、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62、巨額贖回:在開放期期間,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20%
63、元:指人民幣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65、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66、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67、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68、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69、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根據銷售方式及銷售服務費率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A類基金份額和B類基金份額,其中,A 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10%,B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25%
70、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互聯網網站及其他媒介
7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區馬場道59號天津國際經濟貿易中心A座16層
辦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區馬場道59號天津國際經濟貿易中心A座16層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井賢棟
聯係電話:(022)83310208
注冊資本及股權結構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證監基金字[2004]164號),於2004年11月8日成立。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143億元,股權結構為:
股東名稱 |
股權比例 |
浙江螞蟻小微金融服務集團有限公司 |
51% |
天津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
16.8% |
內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15.6% |
蕪湖高新投資有限公司 |
5.6% |
新疆天瑞博豐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
3.5% |
新疆天惠新盟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
2% |
新疆天阜恒基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
2% |
新疆天聚宸興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
3.5% |
合計 |
100% |
截至2015年5月15日,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有天弘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天弘永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天弘永定價值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天弘鑫動力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天弘添利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天弘豐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天弘現金管家貨幣市場基金、天弘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天弘安康養老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天弘增利寶貨幣市場基金、天弘穩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天弘弘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天弘通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天弘同利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天弘瑞利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天弘滬深300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天弘中證500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天弘增益寶貨幣市場基金、天弘雲端生活優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天弘新活力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公司下設股票投資、固定收益投資、中央交易、國際業務、品牌管理、渠道管理、互聯網金融、機構理財、風險管理、監察稽核、信息技術、基金運營、公司財務、客戶服務、綜合管理、人力資源等部門和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廣州分公司。隨著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將對相關業務部門進行適當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無任何處罰記錄。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基本情況
井賢棟先生,董事長,碩士研究生。曆任太古飲料有限公司旗下裝瓶廠或業務單元的財務總監,廣州百事可樂有限公司首席財務官,阿裏巴巴(中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財務副總裁,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首席財務官。現任浙江螞蟻小微金融服務集團有限公司首席運營官。
盧信群先生,副董事長,大學本科。曆任君正國際投資(北京)有限公司研究員、研究部經理、投資部經理,烏海市君正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內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現任北京博暉創新光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君正國際投資(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袁雷鳴先生,董事,碩士研究生。曆任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專員。現任浙江螞蟻小微金融服務集團有限公司金融事業部總經理。
屠劍威先生,董事,碩士研究生。曆任中國工商銀行浙江省分行營業部法律事務處案件管理科副科長,香港永亨銀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規監察部經理,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合規部助理總裁,永亨銀行(中國)有限公司法律合規部主管。現任浙江螞蟻小微金融服務集團有限公司法務及合規部資深總監。
付岩先生,董事,大學本科。曆任北洋(天津)物產集團有限公司期貨部交易員,中國經濟開發信托投資公司天津證券部投資部職員,順馳(中國)地產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高級經理,天津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項目經理。現任天津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自營業務部總經理。
郭樹強先生,董事,總經理,碩士研究生。曆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基金經理、研究總監、機構投資總監、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主任、公司管委會委員、公司總經理助理。現任本公司總經理、投資總監。
魏新順先生,獨立董事,大學本科。曆任天津市政府法製辦執法監督處副處長,天津市政府法製辦經濟法規處處長,天津達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現任天津英聯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張軍先生,獨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曆任複旦大學經濟學係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現任複旦大學發展研究院副院長、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研究中心主任、經濟學院院長。
賀強先生,獨立董事,大學本科。曆任黑龍江生產建設兵團員工,武漢理工大學員工。現任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
2、監事會成員基本情況
李琦先生,監事會主席,碩士研究生。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業處團委副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法製辦公室、天津市外經貿委辦公室幹部,天津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條法處處長、總經理助理兼條法處處長、副總經理,本公司董事長。
張傑先生,監事,專科。現任內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監事,烏海市君正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內蒙古中鑫能源有限公司董事,內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會秘書兼董事會辦公室主任、審計監察室主任。
方雋先生,監事,碩士研究生。曆任廈門中恒信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部門經理,福建立信閩都會計師事務所副主任會計師,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廈門分所副主任會計師。現任蕪湖高新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
韓海潮先生,監事,碩士研究生。曆任三峽證券天津白堤路營業部、勤儉道營業部信息技術部經理,亞洲證券天津勤儉道營業部營運總監。現任本公司運營總監、信息技術總監兼信息技術部總經理,證通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張牡霞女士,監事,碩士研究生。曆任新華社上海證券報財經要聞部記者,本公司市場部電子商務專員、電子商務部業務拓展主管、總經理助理。現任本公司互聯網金融業務部副總經理。
付穎女士,監事,碩士研究生。曆任本公司監察稽核部信息披露專員、法務專員、合規專員、高級合規經理、部門主管。現任本公司監察稽核部副總經理。
3、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郭樹強先生,董事,總經理,簡曆參見董事會成員基本情況。
陳鋼先生,副總經理,碩士研究生。曆任華龍證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級經理,北京宸星投資管理公司投資經理,興業證券公司債券總部研究部經理,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機構理財部高級經理,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級投資經理。2011年7月份加盟本公司,現任公司副總經理、資深基金經理、固定收益總監兼固定收益部總經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資業務。
周曉明先生,副總經理,碩士研究生。曆任中國證券市場研究院設計中心及其下屬北京標準股份製谘詢公司經理,萬通企業集團總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司投資部副總,國信證券北京投資銀行一部經理,北京證券投資銀行部副總,嘉實基金市場部副總監、渠道部總監,香港匯富集團高級副總裁,工銀瑞信基金市場部副總監,嘉實基金產品和營銷總監,盛世基金擬任總經理。2011年8月加盟本公司,同月被任命為公司首席市場官,現任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公司電子商務業務。
寧辰先生,副總經理,碩士研究生。曆任三峽證券投資分析師,亞洲證券天津勤儉道營業部部門經理和營銷總監,亞洲證券天津管理總部總經理助理。2006年8月加盟本公司任市場部總經理,2011年4月任命為公司總經理助理,現任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分公司渠道銷售業務。
張磊先生,副總經理,碩士研究生。曆任清華興業投資管理公司證券分析師,嘉實基金基金直銷經理,泰信基金北京理財中心經理,華夏基金機構理財部總經理,九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和合夥人,北京傑思漢能資產管理公司執行總裁。2012年10月加盟本公司,2012年11月任命為公司總經理助理,現任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公司機構業務。
童建林先生,督察長,大學本科,高級會計師。曆任當陽市產權證券交易中心財務部經理、副總經理,亞洲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宜昌總部財務主管、宜昌營業部財務部經理、公司財務會計總部財務主管,華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總部財務項目主管,本公司基金會計、監察稽核部副總經理、監察稽核部總經理。現任本公司督察長。
4、本基金擬任基金經理
陳鋼先生,工商管理碩士,13年證券從業經驗。曆任華龍證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級經理,北京宸星投資管理公司投資經理,興業證券公司債券總部研究部經理,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機構理財部高級經理,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級投資經理。2011年7月加盟本公司,現任本公司副總經理、固定收益總監兼固定收益部總經理,天弘添利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天弘豐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天弘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天弘同利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天弘穩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天弘弘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錢文成先生,理學碩士,9年證券從業經驗。自2007年5月加盟本公司,曆任本公司行業研究員、高級研究員、策略研究員、研究主管助理、研究部副主管、研究副總監、研究總監、股票投資部副總經理、天弘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現任天弘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天弘安康養老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天弘通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天弘新活力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5、基金管理人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和職務
郭樹強先生,董事、總經理,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投資總監。
陳鋼先生,本公司副總經理、固定收益總監兼固定收益部總經理,天弘添利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天弘豐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天弘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天弘同利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天弘穩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天弘弘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薑文濤先生,股票投資總監兼機構投資總監。
錢文成先生,天弘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天弘安康養老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天弘通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天弘新活力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劉冬先生,宏觀策略分析師。
肖誌剛先生,投資研究部總經理,天弘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天弘永定價值成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天弘雲端生活優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李蘊煒先生,天弘鑫動力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天弘滬深300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天弘中證500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王登峰先生,天弘現金管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天弘增利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天弘季加利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天弘增益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
薑曉麗女士,天弘永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天弘安康養老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天弘穩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天弘通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天弘瑞利分級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天弘新活力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製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製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諾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的活動,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製製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為的承諾。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從事以下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2、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勤勉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謀取不當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從事損害基金資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製製度
1、風險管理的原則
(1)全麵性原則:公司風險管理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
(2)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監察稽核部,監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負責對公司各部門風險控製工作進行稽核和檢查;
(3)相互製約原則:公司及各部門在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上要形成一種相互製約的機製,建立不同崗位之間的製衡體係;
(4)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建立完備的風險管理指標體係,使風險管理更具客觀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則:公司的發展必須建立在風險控製完善和穩固的基礎上,內部風險控製與公司業務發展同等重要。
2、風險管理和內部風險控製體係結構
公司的風險管理體係結構是一個分工明確、相互牽製的組織結構,由最高管理層對風險管理負最終責任,各個業務部門負責本部門的風險評估和監控,監察稽核部負責監察公司的風險管理措施的執行。具體而言,包括如下組成部分:
(1)董事會:負責監督檢查公司的合法合規運營、內部控製、風險管理,從而控製公司的整體運營風險;
(2)督察長:獨立行使督察權利,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及時向審計與風險控製委員會提交有關公司規範運作和風險控製方麵的工作報告;
(3)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指導基金財產的運作、製定本基金的資產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資策略;
(4)風險管理委員會:根據公司總體風險控製目標,分配各業務和各環節風險控製目標和要求;落實公司重大風險管理的決定或決議;聽取並討論會議成員的報告;對會議成員提出的或發現的已經存在的風險點,在充分討論、協調基礎上形成具體的風險控製措施;對潛在風險點分析討論,擬定應對措施;對發生的風險事件和重大差錯,分析原因、總結經驗教訓、風險定級、劃分責任,向總經理辦公會報告;
(5)監察稽核部:負責對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和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並為每一個部門的風險管理提供合規控製標準,使公司在一種風險管理和控製的環境中實現業務目標;
(6)風險管理部:通過投資交易係統的風控參數設置,保證各投資組合的投資比例合規;參與各投資組合新股申購、一級債申購、銀行間交易等場外交易的風險識別與評估,保證各投資組合場外交易的事中合規控製;負責各投資組合投資績效、風險的計量和控製;
(7)業務部門:風險管理是每一個業務部門最首要的責任。各部門的部門經理對本部門的風險負全部責任,負責履行公司的風險管理程序,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係統的開發、執行和維護,用於識別、監控和降低風險。
3、內部控製製度綜述
(1)風險控製製度
公司風險控製的目標為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定和公司各項規章製度,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在風險最小化的前提下,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風險控製機製和製度,確保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健康運行與公司財產的安全完整;維護公司信譽,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針對公司麵臨的各種風險,包括政策和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職業道德風險,分別製定嚴格防範措施,並製定崗位分離製度、空間分離製度、作業流程製度、集中交易製度、信息披露製度、資料保全製度、保密製度和獨立的監察稽核製度等相關製度。
(2)監察稽核製度
監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內部風險控製的重要環節。公司設督察長和監察稽核部。督察長全麵負責公司的監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權範圍內列席公司任何會議,調閱公司任何檔案材料,對基金資產運作、內部管理、製度執行及遵規守法情況進行內部監察、稽核,出具監察稽核報告,報公司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如發現公司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向公司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監察稽核部具體執行監察稽核工作,並協助督察長工作。監察稽核部具有獨立的檢查權、獨立的報告權、知曉權和建議權。具體負責對公司內部風險控製製度提出修改意見,並提交風險管理委員會;檢查公司各部門執行內部管理製度的情況;監督公司資產運作、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監督基金財產運作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調查公司內部的違規事件;協助監管機關調查處理相關事項;負責員工的離任審計;協調外部審計事宜等。
(3)內部會計控製製度
建立了基金會計的工作製度及相應的操作控製規程,確保會計業務有章可循;按照相互製約原則,建立了基金會計業務的複核製度以及與托管行相關業務的相互核查監督機製;為了防範基金會計在資金頭寸管理上出現透支風險,製定了資金頭寸管理製度;為了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公司嚴格規範基金清算交割工作,並在授權範圍內,及時準確地完成基金清算;強化會計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和考核製度;為了防止會計數據的毀損、散失和泄密,製定了完善的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製度。
4、風險管理和內部風險控製的措施
(1)建立、健全內控體係,完善內控製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內控結構,高管人員關於內控有明確的分工,確保各項業務活動有恰當的組織和授權,確保監察稽核工作是獨立的,並得到高管人員的支持,同時置備操作手冊,並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離、相互製衡的內控機製。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項製度,做到基金經理分開、投資決策分開、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之間的製衡機製,從製度上減少和防範風險;
(3)建立、健全崗位責任製。公司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製,使每個員工都明確自己的任務、職責,並及時將各自工作領域中的風險隱患上報,以防範和減少風險;
(4)建立風險分類、識別、評估、報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風險管理委員會,使用適合的程序,確認和評估與公司運作有關的風險;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風險報告程序,對風險隱患進行層層匯報,使各個層次的人員及時掌握風險狀況,從而以最快速度做出決策;
(5)建立內部監控係統。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內部監控係統,如電腦預警係統、投資監控係統,能對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進行全麵和實時的監控;
(6)使用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手段。采取數量化、技術化的風險控製手段,建立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場趨勢、行業及個股的風險,以便公司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對風險進行分散、控製和規避,盡可能地減少損失;
(7)提供足夠的培訓。公司製定了完整的培訓計劃,為所有員工提供足夠和適當的培訓,使員工明確其職責所在,控製風險。
5、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合規控製聲明書
本公司確知建立、維護、維持和完善內部控製製度是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本公司特別聲明以上關於內部控製的披露真實、準確,並承諾將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製製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號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號
法定代表人:孫建一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5,123,350,416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08]1037 號
聯係人:李玉彬
聯係電話:(0755) 2216 8677
經營範圍:辦理人民幣存、貸、結算、匯兌業務;人民幣票據承兌和貼現各項信托業務;經監管機構批準發行或買賣人民幣有價證券;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外匯存款、匯款;境內境外借款;從事同業拆借;外匯借款;外匯擔保;在境內境外發行或代理發行外幣有價證券;買賣或代客買賣外匯及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貿易、非貿易結算;辦理國內結算;國際結算;外幣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貸款;資信調查、谘詢、見證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代理收付款項;黃金進口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幣兌換;結匯、售匯;信用卡業務;經有關監管機構批準或允許的其他業務。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平安銀行,股票簡稱:平安銀行,股票代碼:000001)是由原深圳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吸收合並原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完成兩行整合並更名而來,是中國內地首家向公眾發行股票並公開上市的全國性股份製商業銀行,總部設於深圳。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計持有平安銀行股份約67.34億股,約占平安銀行總股本的59%,為平安銀行的控股股東。截至2014年12月末,本行資產總額21,864.59億元,較年初增長15.58%;各項存款餘額15,331.83億元,較年初增加3,161.81億元,增幅25.98%,增量為上年全年增量的1.6倍,增速居同業領先地位,市場份額提升;各項貸款(含貼現)餘額突破萬億,達10,247.34億元,較年初增幅20.94%;營業收入734.07億元,同比增長40.66%,其中非利息淨收入203.61億元,同比增長77.04%;準備前營業利潤412.57億元,同比增長53.69%;淨利潤198.02億元,同比增長30.01%;根據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計算的資本充足率10.86%、一級資本充足率8.64%、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8.64%,滿足監管標準。
截至2014 年12月31日,平安銀行在全國43個主要城市擁有共計747家網點,基本形成對東北、華北、華東、華南、中部、西南和西北地區的全麵覆蓋,並在香港設有代表處,分別為公司、零售和政府部門等客戶提供多種金融服務。
平安銀行總行設資產托管事業部,下設市場拓展處、創新發展處、估值核算處、資金清算處、規劃發展處、IT係統支持處、督察合規處、外包業務中心8 個處室,目前部門人員為53人。
2、主要人員情況
陳正濤,男,中共黨員,經濟學碩士、高級經濟師、高級理財規劃師、國際注冊私人銀行家,具備《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長期從事商業銀行工作,具有本外幣資金清算,銀行經營管理及基金托管業務的經營管理經驗。1985年7月至1993年2月在武漢金融高等專科學校任教;1993年3月至1993年7月在招商銀行武漢分行任客戶經理;1993年8月至1999年2月在招行武漢分行武昌支行任計劃信貸部經理、行長助理;1999年3月-2000年1月在招行武漢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長助理;2000年2月至2001年7月在招行武漢分行公司銀行部任副總經理;2001年8月至2003年2月在招行武漢分行解放公園支行任行長;2003年3月至2005年4月在招行武漢分行機構業務部任總經理;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在招行武漢分行礄口支行任行長;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在招行武漢分行同業銀行部任總經理;自2008年2月加盟平安銀行先後任公司業務部總經理助理、產品及交易銀行部副總經理,一直負責公司銀行產品開發與管理,全麵掌握銀行產品包括托管業務產品的運作、營銷和管理,尤其是對商業銀行有關的各項監管政策比較熟悉。2011年12月任平安銀行資產托管部副總經理;2013年5月起任平安銀行資產托管事業部副總裁(主持工作);2015年3月5日起任平安銀行資產托管事業部總裁。
3、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2008年8月15日獲得中國證監會、銀監會核準開辦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
截至2015年3月底,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淨值規模合計2.01萬億,托管證券投資基金共17隻,具體包括華富價值增長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長信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商保證金快線貨幣市場基金、平安大華日增利貨幣市場基金、新華一路財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新華阿裏一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東吳中證可轉換債券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平安大華財富寶貨幣市場基金、紅塔紅土盛世普益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新華財富金30天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新華活期添利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民生加銀優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新華阿鑫一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新華增盈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鵬華安盈寶貨幣市場基金和平安大華新鑫先鋒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內部風險控製製度說明
1、內部控製目標
作為基金托管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托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要求,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理念和經營風格;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體係的有效性;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確保業務的安全、穩健運行,促進經營目標的實現。
2、內部控製組織結構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有總行獨立一級部門資產托管事業部,是全行資產托管業務的管理和運營部門,專門配備了專職內部監察稽核人員負責托管業務的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工作,具有獨立行使監督稽核工作的職權和能力。
3、內部控製製度及措施
資產托管事業部具備係統、完善的製度控製體係,建立了管理製度、控製製度、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托管業務的規範操作和順利進行;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監管要求;業務管理嚴格實行複核、審核、檢查製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製,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使用,賬戶資料嚴格保管,製約機製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人負責,防止泄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故的發生,技術係統完整、獨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資運作。利用行業普遍使用的“資產托管業務係統——監控子係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範圍、投資組合等情況進行監督,並定期編寫基金投資運作監督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2、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監控子係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製指標進行例行監控,發現投資比例超標等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發出書麵通知,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督促其糾正,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後,對涉及各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對象及交易對手等內容進行合法合規性監督。
(3)根據基金投資運作監督情況,定期編寫基金投資運作監督報告,對各基金投資運作的合法合規性、投資獨立性和風格顯著性等方麵進行評價,報送中國證監會。
(4)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麵要求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舉證,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中心
住所:天津市河西區馬場道59號天津國際經濟貿易中心A座16層
辦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區馬場道59號天津國際經濟貿易中心A座16層
法定代表人:井賢棟
電話:(022)83865560
傳真:(022)83865563
聯係人:司媛
客服電話:400-710-9999(免長途話費)
網址:www.thfund.com.cn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直銷電子交易平台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北街2 號月壇大廈A 座20 層
電話:(010)83571941
傳真:(010)83571800
聯係人:李冰心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北街2號月壇大廈A座20層
電話:(010)83571789
傳真:(010)83571900
聯係人:申向陽
(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66號30層E-F單元
電話:(021)50128808
傳真:(021)50128801
聯係人:塗遠宏
(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華夏路10號富力中心寫字樓第10層08單元
電話:(020)38927920
傳真:(020)38927985
聯係人:袁宇鵬
2、其他銷售機構
本基金的其他銷售機構情況詳見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調整為本基金的銷售機構,並及時公告。
(二)登記機構
名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區馬場道59號天津國際經濟貿易中心A座16層
辦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區馬場道59號天津國際經濟貿易中心A座16層
法定代表人:井賢棟
電話:(022)83865560
傳真:(022)83865563
聯係人:薄賀龍
(三)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俞衛鋒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經辦律師:呂紅、孫睿
聯係人:孫睿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注冊會計師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318號星展銀行大廈6樓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市湖濱路202號普華永道中心11樓
執行事務合夥人:楊紹信
電話:(021)23238888
經辦注冊會計師:薛競、魏佳亮
聯係人:魏佳亮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2015年4月23日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5]729號文注冊募集。
(二)基金類別與運作方式
本基金類別為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的運作方式為契約型開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的方式運作,即在基金保本周期內采取封閉式運作(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期間不開放申購、贖回;本基金的開放期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後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時間,其中開放期首個工作日同時開放申購和贖回,其餘開放日僅開放申購業務。開放期的具體安排將由基金管理人在開始辦理申購和贖回的具體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予以公告。
(三)基金存續期間
不定期。
(四)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本基金根據銷售服務費率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A類基金份額和B類基金份額。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額類別分別設置基金代碼、分別計算基金份額淨值並分別公告,計算公式為計算日各類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發售在外的該類別基金份額總數。
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且對已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或者調整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費率水平、或者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等,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調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時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過本公司直銷網點及指定直銷電子交易平台進行公開發售,其中,直銷網點僅發售B類基
最後更新:2016-12-28 07: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