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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QQ转发视频要注意!北城一市民因转发了这个,被拘留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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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合肥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北城一男子在QQ群内上传血腥砍头的暴恐视频,涉嫌传播暴恐音视频。
经调查:10月23日晚上,双墩镇董某在微信群内看到他人上传的一段血腥砍头的暴恐视频,于是就转发了该视频到自己QQ群内。
违法行为人董某对自己传播暴恐视频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长丰县公安局依法对董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董某表示,由于之前对法律不了解,出于好奇就将视频传发出去,现在后悔不已。
一直以来,合肥全市公安机关始终对网络传播暴恐音视频等违法行为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今年全市公安机关对涉嫌传播暴恐视频等违法犯罪行为,已刑事拘留1人、行政拘留5人,教育训诫12人。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来源:合肥反恐
法律顾问: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 江明 律师
最后更新:2017-10-27 2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