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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
微信群传播暴恐音视频,后果很严重!一网民以身试法,结果……悲剧了
(信息来源:反恐一线)
2017年8月23日晚,接保定网警志愿者举报,一网民于8月23日15:22分在高阳一微信群中传播时长为1分钟暴恐视频。视频主要内容是:宗教极端组织枪决“爆头”多名被俘人员的过程,场面极其血腥。
保定网警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展开调查。经工作,迅速锁定视频传播者网民身份为徐某某(女,19岁,衡水人),目前在保定高阳县城生活。经调查取证,鉴定该暴恐视频为二级暴恐音视频,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在高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和辖区派出所紧密配合下,徐某某很快被找到。经传唤徐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其对自己传播暴恐视频的行为供认不讳,供述自己是前几天从一陌陌群看到的,因为好奇下载并观看,感觉很害怕,想分享给被人观看,随后于23日转发到了高阳一微信群。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徐某某认识到自己错误,保证今后不再传播暴恐音视频。
高阳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徐某某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万元整。
保定网警提醒:暴恐音视频系当前暴恐案件多发的重要诱因,特别是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通过网络传播暴恐音视频速度快、范围广、方式隐蔽,对社会稳定的危害和影响非常严重。因此,警方提醒网民切勿有意或因好奇制作、传播、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一经发现,警方将依法处理。
下载、观看、非法持有、共享、买卖暴恐音视频,或通过互联网云盘、多媒体、U盘、手机、电视、电脑等途径传播暴恐音视频都是违法行为。
网警小编普法
既然说到这里,那么什么是“暴恐音视频”呢?
在2014年3月,我国多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严禁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的通告》,《通告》明确规定:“暴力恐怖音视频”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具体包括:
1、含有煽动“圣战”“伊吉拉特”等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
2、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
3、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
4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
《通告》指出:严禁利用手机、电脑、移动存储介质、播放器及其他电子产品制作、发送、播放、复制、传播、存储暴力恐怖音视频。严禁利用互联网网站、微博、语音聊天室、网盘以及QQ、微信等浏览、下载、存储、复制、转发、发布、上传暴力恐怖音视频以及相关网址链接。严禁利用手机市场、电脑市场、音像市场等经营场所制作、贮存、销售含有暴力恐怖音视频的物品。严禁利用邮政、快递、客(货)运等物流途径运输、夹带、寄送含有暴力恐怖音视频的物品。
看到这里,警察蜀黍真心希望那些对暴恐音视频充满“好奇”,并跃跃欲试给别人“分享”的小伙伴们能够长点心,违法犯罪的事咱千万不要做啊!还有一旦发现或收到暴恐音视频,请立即拨打110报警或到就近的派出所报警!最后,对于那些别有用心在网上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传播极端宗教思想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转自:天津反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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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17-10-08 10: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