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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
骗还是偷?支付宝内盗刷有定论,维权有底气!
问:如果你登录了他人的支付宝,冒用他人身份办理转账业务,再将该笔资金占为己有,这是诈骗还是盗窃?
答:前面听着像骗,后面听着像偷,哎呀,我也搞不清了……
——不过这也太嚣张了吧,这样也可以?
——还真是有人这么操作的!
台州路桥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在非法获取被害人潘某的支付宝账户及密码后,伙同他人先将该支付宝账号内绑定的工商银行卡内的人民币3169.54元转入支付宝余额内,后又以转账、套现等方式从该支付宝余额、余额宝内共获取人民币合计3252元。
——看到了吧,还用余额宝生了利息呢……
——真是胆大妄为,可这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呢?
观点一:陈某等人虚构自己为支付宝用户本人的事实,从而让支付宝公司误以为转账行为是用户的意思表示,继而作出资金转账的支付行为,应认定为诈骗行为,由于浙江省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起点为人民币6000元,所以不构成犯罪。
观点二:陈某等人系冒用持卡人身份向绑定支付宝的银行发出支付指令,银行误以为是持卡人发出指令而同意支付,其行为实质上是冒用他人银行卡,以网络用卡的方式实施的诈骗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由于浙江省内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起点为人民币5000元,亦不构成犯罪。
——怎么会这样?那岂不是可以靠这个致富了?
——别急嘛,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听检察官来说法!
路桥检察 苏苏 陈宇燕
近些年,利用网络支付平台实施的新型犯罪手法层出不穷,对于传统的刑法法条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但犯罪就是犯罪,万变不离其宗,剥开花里胡哨的画皮,背后依然是丑陋的贪婪:那么陈某人等人的行为究竟该如何定性呢?
你骗不了支付宝!由于支付宝不具有“人”的意识也不属于金融机构,其系完全按照操作指令运行,其本身不具有也不可能具有区分输入指令的是否是真正权利人的功能,所以支付宝无法成为诈骗犯罪的对象。
你的钱究竟丢在哪个环节?本案中,陈某等人共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登入潘某支付宝账户将绑定银行卡中的钱款转至潘某支付宝账号;二是从潘某支付宝账号中以套现、转账等方式支出金额。
第一个行为中,银行的支付转账是基于授权进行的正常履约,无需指令发出人再提供任何证明,且这一行为并没有改变财产归于潘某所占有的事实状态!
而后一行为才是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的直接原因,且该行为系在被害人不知情情况下秘密实施,属于盗窃行为,且盗窃金额数额较大,故本案中,陈某等人已构成盗窃罪!
——这下就放心了,差点就把支付宝卸载了!
——不过还是要小心哦,记得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别图省事让支付过程变得过于简单!
最后更新:2017-10-08 06:5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