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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電雲集
發票的檢查
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一)檢查印製、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情況 (二) 調出發票查驗 (三)查閱、複製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四) 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問題和情況 (五)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 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稅務人員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向當地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發票換票證與所調出查驗的發票有同等效力。被調出查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接受。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
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後,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稅務機關在發票檢查中需要核對發票存根聯與發票聯填寫情況時,可以向持有發票或者發票存根聯的單位發出發票填寫出情況核對卡,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按期報回。
最後更新:2017-01-04 22:3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