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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起征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2009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第十條 納稅人營業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征營業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該條令的頒布施行目的是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營業稅部分條款修改內容: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一是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二是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本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後更新:2017-01-04 22: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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