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5
天天基金網
什麼是懲罰性贖回費
答:2013年,證監會發布修改後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簡稱《費用規定》)。《費用規定》提出,為避免投資人的頻繁交易對長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損害,將對持續持有期少於6個月的贖回行為強製收取一定比例的贖回費。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5%的贖回費。不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1.5%的贖回費;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75%的贖回費;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個月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5%的贖回費;對持續持有期長於3個月但少於6個月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5%的贖回費,並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50%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6個月的投資人,應當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25%計入基金財產。
新規將於2013年8月1日正式實施,自實施之日起,新注冊的基金銷售費用結構、水平適用於該規定;實施之日前已經注冊的基金,其銷售費用結構、水平的調整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定程序自行確定。強製性懲罰性贖回費規定隻適用於除ETF基金、LOF基金、分級基金、指數基金、短期理財產品基金等之外的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
最後更新:2017-01-10 22: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