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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

为了更好地保障京东东家平台(下称“平台”)上的投资人(包括但不限于领投人及跟投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融资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指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它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由平台制定本《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本规则为融资人信息披露要求的最低标准,请融资人和投资人仔细阅读并遵照执行。

第一条  融资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1、融资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权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工作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融资人披露的信息,应经其发起人(仅限于融资人未设项目公司时)或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确认。若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形,融资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融资人应专门指定一名员工为信息披露负责人。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融资人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二条 融资项目上线前的信息披露义务
融资人项目在平台上线前应提交由第三方机构或其他市场公认的投资人制作的《尽职调查报告》,或按照平台要求提交融资材料,《尽职调查报告》或融资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基本信息及其持股情况;
(3) 公司业务和技术(含知识产权)情况;
(4) 公司治理情况;
(5) 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经第三方审计,如有);
(6) 募集资金的目的及用途;
(7)其他需对外披露的信息以及平台在核对融资项目真实性的过程中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 融资项目上线后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定期信息披露:
1、    在不影响融资人公司或项目正常运营的前提下,融资人应当履行的定期披露义务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如有)、半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该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在不影响融资人公司或项目正常运营的前提下,融资人应在融资成功后的每年年中及年尾按半年报及年报的形式披露项目进展情况。该披露可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向所有跟投人进行披露。
3、    融资人董事会/执行董事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执行董事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融资方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执行董事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二、临时信息披露:
1、出现下列情形时,融资人应自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形向投资人进行披露:
(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3)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5)重大资产重组;
(6)重大关联交易;
(7)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8)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10)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11)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12)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13)涉及公司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14)涉及公司新一轮融资或现有股东转股等情形;
(15)其他经平台决定,或经股东会决议要求融资人披露的事项。
2、如融资人因任何原因决定解散公司,或出现资不抵债等需要破产的情形,应履行清算义务。平台有权要求融资人出具由第三方公信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清算审计报告。
3、年度财务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融资人应当最迟在披露前一个工作日向平台及领投方报告:
(1)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四条 平台的督导作用及监管措施
1、领投人应当督促融资人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领投人应当要求融资人进行更正或补充。融资人拒不更正或补充的,领投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应当报备平台并向全体跟投人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2、平台不对融资人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若任何主体向平台提出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平台有权要求融资人对此进行说明、更正或补充。融资人拒不说明、更正或补充的,平台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3、平台将对融资人的披露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内部归档。归档资料期间为本规则第五条约定的披露期限终止日之日起十年。平台只向对应项目的投资人披露上述信息,或应法律及司法要求提供相关披露信息。
4、融资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规则的,平台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并记入平台诚信档案:
(1)责令改正;
(2)书面警告;
(3)公开谴责;
(4)向相关部门举报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5)平台认为适当的其他措施。
第五条 信息披露起止日期
信息披露期限自融资人向平台发起融资项目之日起,至融资人与投资人共同声明投资人股权已完全退出或项目公司在任何国内外交易所上市交易(以下简称“IPO”)之日止。
本信息披露规则为平台内部规则,仅对平台上的实名注册用户有效,自发布之日起产生法律约束力。若融资人不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并给平台或平台用户造成任何损失的,平台保留对融资人追究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更新时间 : 2016-09-23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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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16-12-30 1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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