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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安鑫寶1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 服務大廳 - 支付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海安鑫寶1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請已於2015年3月13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5〕391號文準予募集注冊。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投資人投資於保本基金並不等於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本基金在極端情況下仍然存在本金損失的風險。
本基金為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屬於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低風險品種,其長期平均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率低於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於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可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指中小微型企業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公司債券,其發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業,發行方式為麵向特定對象的私募發行。因此,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較傳統企業債的信用風險及流動性風險更大,從而增加了本基金整體的債券投資風險。
投資人購買本基金份額的行為視為同意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的約定。
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投資本基金的風險包括因政策、經濟周期、利率、通貨膨脹和信用等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市場風險,合規性風險,管理風險,流動性風險、本基金特有風險以及其他風險等。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目 錄
一、緒 言 1
二、釋 義 2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關服務機構 25
六、基金的募集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2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34
九、基金的保本 43
十、基金保本保障機製 45
十一、基金的投資 57
十二、基金的財產 67
十三、基金資產的估值 68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74
十五、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76
十六、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7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80
十八、保本周期到期 86
十九、風險揭示 90
二十、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9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9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113
二十三、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127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130
二十五、備查文件 131
一、緒 言
《中海安鑫寶1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號<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中海安鑫寶1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中海安鑫寶1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 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海安鑫寶1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海安鑫寶1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中海安鑫寶1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中海安鑫寶1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中海安鑫寶1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指導意見》:指中國證監會2010 年10 月26 日頒布並實施的《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6、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9、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0、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1、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2、保證人、擔保人:指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保證合同,為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保本金額承擔的保本清償義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的機構。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由瀚華擔保股份限公司作為保證人,為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23、保本義務人:指與基金管理人簽訂風險買斷合同,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個保本周期除外)承擔保本償付責任的機構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9、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賬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麵確認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每2年為一個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個公曆年後對應日止,如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該對應日期的,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該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2個公曆年後對應日止,如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該對應日期的,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個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處理規則中確定下一個保本周期起始日。基金合同中若無特別所指,保本周期即為當期保本周期
35、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個保本周期起始日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後各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為準
36、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屆滿的最後一日,如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該對應日期的,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基金合同》中如無特別指明即為當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7、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其認購的基金份額至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為;在第二個保本周期起後續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開放期申購、自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額至相應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為
38、開放期: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後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贖回與申購操作的期間。本基金的開放期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後最長9個工作日的時間(最長共計10 個工作日),其中開放期首個工作日僅開放贖回業務,其餘工作日僅開放申購業務
39、開放期申購:指投資人在開放期內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0、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開放期最後一個工作日
41、基金份額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在其所代表的資產淨值總額保持不變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淨值折算調整為1.000元,基金份額數額按折算比例相應調整
42、認購保本金額: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數乘以基金份額發售麵值
43、開放期申購保本金額: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開放期申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資產淨值
44、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額的保本金額: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轉入當期保本周期並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額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資產淨值
45、保本金額: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為認購保本金額;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為開放期申購保本金額及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額的保本金額
46、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可贖回金額:指根據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額淨值計算的可贖回金額,即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或開放期申購、或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與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額淨值的乘積
47、保本:在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可贖回金額加上其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低於其認購保本金額,基金管理人應補足該差額,並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含第二十個工作日,下同)將該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放期申購、或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可贖回金額加上其開放期申購、或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在當期保本周期內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低於其開放期申購保本金額、或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額的保本金額,則基金管理人或保本義務人應該補足該差額
48、保本保障機製:指依據《指導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管理人通過與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或與保本義務人簽訂風險買斷合同,由保證人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或者由保本義務人為本基金承擔保本償付責任,或者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證符合條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時可以獲得保本金額。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由瀚華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為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與保證人或保本義務人屆時簽訂的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決定,並由基金管理人在當期保本周期開始前公告
49、保證:指保證人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本基金的第一個保本周期由保證人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保證範圍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可贖回金額加上其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低於其認購保本金額的差額部分,保證期間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個月。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證,由基金管理人與保證人或保本義務人屆時簽訂的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決定,並由基金管理人在當期保本周期開始前公告
50、保證合同:基金管理人和保證人簽訂的《中海安鑫寶1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保證合同》
51、保本賠付差額:指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可贖回金額加上相應基金份額在當期保本周期內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低於保本金額的差額部分
52、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3、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54、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55、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56、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57、《業務規則》: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冊登記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麵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58、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59、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60、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61、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62、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63、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64、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10%
65、元:指人民幣元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67、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68、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69、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70、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71、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互聯網網站及其他媒介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本基金管理人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稱: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68號2905-2908室及30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68號2905-2908室及30層
郵政編碼:200120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8日
法定代表人:黃鵬
總經理:黃鵬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經營)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4]24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注冊資本:1.466667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係人:蘭嶸
聯係電話:021-38429808
股東名稱及其出資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國愛德蒙得洛希爾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陳浩鳴先生,董事長。中央財經大學碩士,高級經濟師。現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曆任海洋石油開發工程設計公司經濟師,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財務部保險處主管、資產處處長,中海石油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成赤先生,董事。中國人民大學碩士。現任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資金管理部總經理。曆任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計劃資金部融資處處長、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資金融資部副總監。
黃鵬先生,董事。複旦大學碩士。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兼中海恒信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長。曆任上海市新長寧(集團)有限公司銷售經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行長秘書,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經理助理、投資管理部經理、風控委員會委員,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總經理助理兼營銷中心總經理。
彭焰寶先生,董事。清華大學學士。現任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曆任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無錫證券)交易員、投資經理、投資部副總經理,國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投資部總經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總監(期間曾兼任中海優質成長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風險管理部總經理兼風控總監,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兼證券投資部總經理。
江誌強先生,董事。東南大學碩士。現任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曆任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無錫證券)上海海倫路證券營業部交易員、證券投資部投資主管、上海邯鄲路證券營業部副總經理、總經理、無錫縣前東街證券營業部總經理、無錫人民東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財富管理中心總經理、無錫華夏南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兼資產管理部總經理,副總裁兼資產管理部總經理。
TAY SOO MENG(鄭樹明)先生,董事。新加坡國籍。新加坡國立大學學士。現任愛德蒙得洛希爾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場行銷總監。曆任新加坡Coopers & Lybrand審計師,法國興業資產管理集團行政及財務部門主管、董事總經理兼營運總監(亞太區,日本除外)、董事總經理兼法國興業資產管理新加坡執行長,愛德蒙得洛希爾亞洲有限公司市場行銷總監。
李維森先生,獨立董事。澳大利亞悉尼大學博士。現任複旦大學經濟學院經濟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副院長。曆任山東社會科學院《東嶽論叢》編輯部編輯,澳大利亞麥角理大學經濟學講師。
陳道富先生,獨立董事。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碩士。現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綜合研究室主任。曾任中關村證券公司總裁助理。
WEIDONG WANG(王衛東)先生,獨立董事。美國國籍。芝加哥大學博士。現任美國德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曆任Sidley Austin(盛德律師事務所)芝加哥總部律師,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國際MBA項目訪問教授,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2、監事會成員
張悅女士,監事長。碩士,高級會計師。現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紀委副書記、總稽核兼合規總監、稽核審計部經理、信托事務管理總部總經理。曆任北京石油交易部副經理,中國海洋石油東海公司計財部會計、企管部企業管理崗,中海石油總公司平湖生產項目計財部經理,中海石油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計財部經理,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會計、計劃財務部經理。
Denis LEFRANC(陸雲飛)先生,監事。法國國籍。學士。現任愛德蒙得洛希爾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執行總監。曆任法國期貨市場監管委員會審計師,法國興業銀行法律顧問、資本市場及資產管理法務部門副主管,法國興業資產管理集團法遵主管及法律顧問,華寶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法國興業資產管理集團亞太區執行長,東方匯理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北亞區副執行長,愛德蒙得洛希爾亞洲有限公司亞洲區副執行總監。
蘭嶸女士,職工監事。學士。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總經理助理、綜合管理部總經理。曆任東海石油公司(後變更為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程師、人事主管,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人事管理崗,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財富管理中心總經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兼綜合管理部總經理、風險管理部總經理兼風控總監。
賀俊女士,職工監事。碩士。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營銷中心渠道及客戶服務總監。曆任上海市郵政儲匯局稽核員,中國銀河證券上海四川北路營業部櫃員、場內交易員、業務部經理、綜合部經理、交易部經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戶服務經理、客戶服務部副總監、客戶服務總監。
3、高級管理人員
黃鵬先生,總經理。複旦大學金融學專業碩士。曆任上海市新長寧(集團)有限公司銷售經理,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行長秘書,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經理助理、投資管理部經理、風控委員會委員。2007年10月進入本公司工作,曾任董事會秘書、總經理助理兼營銷中心總經理,2011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總經理,2013年2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2013年7月至今任中海恒信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長。
宋宇先生,副總經理。複旦大學數理統計專業學士,經濟師。曆任無錫市統計局秘書,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副經理、發行調研部副經理、辦公室主任、研究發展部總經理。2004年3月進入本公司工作,曾任本公司督察長。2010年12月至今任本公司副總經理(期間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兼任本公司代理總經理,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兼任本公司代理督察長)。
王莉女士,督察長。華東政法學院國際經濟法專業學士。曆任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部翻譯,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2006年9月進入本公司工作,曾任監察稽核部監察稽核經理、監察稽核部部門負責人、監察稽核部總經理兼信息披露負責人。2014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督察長兼監察稽核部總經理、信息披露負責人。
4、擬任基金經理
劉俊先生,複旦大學金融學專業博士。曆任上海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策略研究部策略分析師、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戰略合作與並購部高級項目經理。2007年3月進入本公司工作,曾任產品開發總監。2010年3月至今任中海穩健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2年6月至今任中海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3年7月至今任中海安鑫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4年5月至今任中海積極收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黃鵬先生,主任委員。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夏春暉,委員。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中心代理總經理、研究副總監兼首席策略分析師。
駱澤斌先生,委員。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投資總監、投資副總監、基金經理。
陸成來先生,委員。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副總監兼固定收益部總監、基金經理。
許定晴女士,委員。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總監、基金經理。
陳明星先生,委員。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總監、基金經理。
江小震先生,委員。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總監、基金經理。
6、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製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製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製製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的內部控製製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規定履行職責;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和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勤勉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六)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製製度
1、內部控製體係概述
內部控製是指基金管理人為防範和化解風險,保證經營運作符合基金管理人發展規劃,在充分考慮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通過建立組織機製、運用管理方法、實施控製程序與控製措施而形成的係統。
基金管理人結合自身具體情況,建立了科學合理、控製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控製體係,並製定了科學完善的內部控製製度。
2、風險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以最大程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己任。
(2)風險管理是業務發展的保障。
(3)最高管理層承擔最終責任。
(4)分工明確、相互製約的組織結構是前提。
(5)製度建設是基礎。
(6)製度執行監督是保障。
3、內部控製遵循的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製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製度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保持相對獨立,基金財產、公司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分離。
(4)相互製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製衡。
(5)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製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製效果。
4、風險管理和內部控製的組織體係
公司的風險控製組織體係至少應包括以下幾個層麵:一、董事會負責控製公司整體運營風險;二、公司高級管理層負責公司內部風險控製的領導及政策決定;三、風險管理部負責對業務風險進行日常管理;四、各職能部門負責對各自業務活動中潛在的風險通過執行製度進行控製。
(1)董事會應充分重視風險控製。通過批準公司的風險控製戰略、製度和工作計劃,確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麵臨的所有風險所需的必要係統、運作製度和控製環境,並通過審計與合規委員會和督察長對公司經營管理層的風險控製工作發揮更權威的監督作用。董事會通過控製公司治理結構風險、製定內部管理製度、完善有關議事規則及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達到對風險的最終控製。
(2)風險控製委員會為公司非常設議事機構,負責對公司業務風險控製進行決策和協調,是公司日常風險控製工作的最高決策機構。其具體職責主要有:審議基金財產風險狀況評價分析報告,審定公司的業務授權方案的合法性、合規性,負責協調處理突發性重大事件並界定相關人員的責任,審議公司其他各項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狀況評價分析報告。
(3)督察長負責對公司和基金的內部控製和管理情況進行全麵監督,對公司保持各項管理製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備程度進行檢查並督促改進,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向審計與合規委員會、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4)監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層對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包括風險管理活動)進行合規控製的職能部門。其職責主要是對公司各職能部門在業務運作中的遵規守法情況進行監督,保證公司為控製風險所製定的各項管理製度切實得到貫徹和執行。
(5)公司各職能部門是公司內部風險控製措施的具體執行單位,應在公司各項基本管理製度的基礎上,根據具體情況製訂本部門的業務管理規定、操作流程及風險控製規定,並督導部門員工嚴格執行。
5、監督機構的合規檢查作用
公司日常管理中的監督機構由董事會審計與合規委員會、公司督察長和監察稽核部組成,其主要作用是對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合規控製。其中,審計與合規委員會通過定期審閱公司督察長工作報告和監察稽核報告,檢查公司合規運作情況和督察長、監察稽核部對公司合規運作的監督工作,從而加強董事會對公司運作情況的監督。
督察長是董事會常設的執行監督職能的崗位,負責對公司的內部控製和管理情況進行全麵監督,對公司保持各項管理製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備程度進行檢查並督促改進,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向審計與合規委員會、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監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層對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包括風險管理活動)進行合規性檢查的職能部門。其職責主要是對公司各職能部門在業務運作中的遵規守法情況進行監督,保證公司為控製風險所製定的各項管理製度切實得到貫徹和執行。
6、內部控製的基本要素
內部控製的基本要素包括控製環境、風險評估、控製活動、信息溝通和內部監控。
(1)控製環境構成公司內部控製的基礎,控製環境包括經營理念和內控文化、公司治理結構、組織結構、員工道德素質等內容。
(2)公司管理層牢固樹立內控優先和風險管理理念,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防範意識,營造一個濃厚的內控文化氛圍,保證全體員工及時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製度,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環節。
(3)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充分發揮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嚴禁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製現象的發生,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權益。
(4)公司的組織結構體現職責明確、相互製約的原則,各部門有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公司建立決策科學、運營規範、管理高效的運行機製,包括民主、透明的決策程序和管理議事規則,高效、嚴謹的業務執行係統,以及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和反饋係統。
(5)公司依據自身經營特點設立順序遞進、權責統一、嚴密有效的內控防線:
1)各崗位職責明確,有詳細的崗位說明書和業務流程,各崗位人員在上崗前均應知悉並以書麵方式承諾遵守,在授權範圍內承擔責任;
2)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通製度,相關部門和崗位之間
相互監督製衡;
3)公司督察長和內部監察稽核部門獨立於其他部門,對內部控製製度的執行情況實行嚴格的檢查和反饋;
(6)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製度,健全激勵約束機製,確保公司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7)公司建立科學嚴密的風險評估體係,對公司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分析,及時防範和化解風險;
(8)授權控製貫穿於公司經營活動的始終,通過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明確各部門職能與授權範圍來完成;
(9)公司建立完善的資產分離製度,基金財產與公司資產、不同基金的財產和其他委托資產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10)公司建立科學、嚴格的崗位分離製度,明確劃分各崗位職責,投資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會計和公司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有人員的重疊。重要業務部門和崗位進行物理隔離;
(11)公司製訂切實有效的應急應變措施,建立危機處理機製和程序;
(12)公司維護信息溝通渠道的暢通,建立清晰的報告係統;
(13)公司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製度,設置督察長和獨立的監察稽核部門,對公司內部控製製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持續的監督,保證內部控製製度落實。
7、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製製度的聲明
(1)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製製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基金管理人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製製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況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 5047 號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 5047 號
法定代表人: 孫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 5,123,350,416 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08]1037 號
聯係人:李玉彬
聯係電話:(0755) 2216 8677
經營範圍:辦理人民幣存、貸、結算、匯兌業務;人民幣票據承兌和貼現
各項信托業務;經監管機構批準發行或買賣人民幣有價證券;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外匯存款、匯款;境內境外借款;從事同業拆借;外匯借款;外匯擔保;在境內境外發行或代理發行外幣有價證券;買賣或代客買賣外匯及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貿易、非貿易結算;辦理國內結算;國際結算;外幣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貸款;資信調查、谘詢、見證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代理收付款項;黃金進口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幣兌換;結匯、售匯;信用卡業務;經有關監管機構批準或允許的其他業務。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平安銀行,股票簡稱:平安銀行,股票代碼:000001)是原深圳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吸收合並原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完成兩行整合並更名後的銀行,是總部設在深圳的全國性股份製商業銀行。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平安”)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平安銀行股份共計約26.84億股,占比約52.38%,為平安銀行的控股股東。
截至2014年6月底,平安銀行資產總額21,364.75億元,較年初增長12.94%;各項存款餘額15,089.04億元,較年初增長23.99%;各項貸款(含貼現)餘額9,382.27億元,較年初增幅10.73%;截至6月末,實現淨利潤100.72億元,同比增長33.74%;準備前營業利潤189.97億元,同比增長52.02%;根據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平安銀行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分別為11.02%、8.73%、8.73%,滿足監管標準。
截至2014年6月底,平安銀行在全國47個城市擁有分行38家,各類網點566家,基本形成對東北、華北、華東、華南、中部、西南和西北地區的全麵覆蓋,並在香港設有代表處,與境內外眾多國家和地區逾2000家銀行建立了代理行關係。
2013年年中,平安銀行正式成立了3個行業事業部、11個產品事業部和1個平台事業部,標誌著事業部經營體製的正式全麵實施。事業部是銀行基於“以客戶為中心”理念,按照“流程銀行”要求,對重點行業、重點業務進行嵌入式管理和專業化經營的戰略性舉措。
平安銀行總行設資產托管事業部,下設市場拓展室、創新發展室、估值核算室、資金清算室、督察合規室、規劃發展室、IT係統支持室7 個團隊,現有員工45人。
2、主要人員情況
陳正濤,男,中共黨員,經濟學碩士、高級經濟師、高級理財規劃師、國際注冊私人銀行家,具備《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長期從事商業銀行工作,具有本外幣資金清算,銀行經營管理及基金托管業務的經營管理經驗。1985年7月至1993年2月在武漢金融高等專科學校任教;1993年3月至1993年7月在招商銀行武漢分行任客戶經理;1993年8月至1999年2月在招行武漢分行武昌支行任計劃信貸部經理、行長助理;1999年3月-2000年1月在招行武漢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長助理;2000年2月至2001年7月在招行武漢分行公司銀行部任副總經理;2001年8月至2003年2月在招行武漢分行解放公園支行任行長;2003年3月至2005年4月在招行武漢分行機構業務部任總經理;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在招行武漢分行礄口支行任行長;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在招行武漢分行同業銀行部任總經理;自2008年2月加盟平安銀行先後任公司業務部總經理助理、產品及交易銀行部副總經理,一直負責公司銀行產品開發與管理,全麵掌握銀行產品包括托管業務產品的運作、營銷和管理,尤其是對商業銀行有關的各項監管政策比較熟悉。2011年12月任平安銀行資產托管部副總經理;2013年5月起任平安銀行資產托管事業部工作副總裁(主持工作)。
3、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2008年8月6日獲得中國證監會、銀監會核準開辦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內部風險控製製度說明
1、內部控製目標
作為基金托管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托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要求,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理念和經營風格;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體係的有效性;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確保業務的安全、穩健運行,促進經營目標的實現。
2、內部控製組織結構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有總行獨立一級部門資產托管事業部,是全行資產托管業務的管理和運營部門,專門配備了專職內部監察稽核人員負責托管業務的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工作,具有獨立行使監督稽核工作的職權和能力。
3、內部控製製度及措施
資產托管事業部具備係統、完善的製度控製體係,建立了管理製度、控製製度、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托管業務的規範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全部具備從業資格;業務管理嚴格實行複核、審核、檢查製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製,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使用,賬戶資料嚴格保管,製約機製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人負責,防止泄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故的發生,技術係統完整、獨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資運作。利用行業普遍使用的“資產托管業務係統——監控子係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範圍、投資組合等情況進行監督,並定期編寫基金投資運作監督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2、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監控子係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製指標進行例行監控,發現投資比例超標等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發出書麵通知,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督促其糾正,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後,對涉及各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對象及交易對手等內容進行合法合規性監督。
(3)根據基金投資運作監督情況,定期編寫基金投資運作監督報告,對各基金投資運作的合法合規性、投資獨立性和風格顯著性等方麵進行評價,報送中國證監會。
(4)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麵要求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舉證,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基金份額發售機構為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機構
1、直銷網點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68號2905-2908室及30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68號2905-2908室及30層
法定代表人:黃鵬
電話:021-68419518
傳真:021-68419328
聯係人:曾智勇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9788(免長途話費)或021-38789788
公司網址:www.zhfund.com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複興門內大街158號遠洋大廈F218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複興門內大街158號遠洋大廈F218
負責人:李想
電話:010-66493583
傳真:010-66425292
聯係人:鄒意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9788(免長途話費)
公司網址:www.zhfund.com
2、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係統
公司網址:www.z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變更或增減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並及時公告。
(二)登記機構
名稱: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68號2905-2908室及30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68號2905-2908室及30層
法定代表人:黃鵬
電話:021-38429808
傳真:021-68419328
聯係人:周琳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負責人:俞衛鋒
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係人:黎明
經辦律師:黎明、孫睿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318號星展銀行大廈6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湖濱路202號普華永道中心11樓
執行事務合夥人:楊紹信
聯係電話:(021)23238888
傳真:(021)23238800
聯係人:趙鈺
經辦會計師:薛競、趙鈺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並經中國證監會2015年3月13日 證監許可〔2015〕391號文準予募集注冊。
(二)基金類型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存續期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以基金份額發售公告為準。
(六)募集方式和募集場所
本基金認購采取全額繳款認購的方式。
本基金將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網上交易係統麵向社會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變更或增減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並及時公告。
基金銷售機構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
(七)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八)募集目標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
本基金募集規模上限為15億元人民幣(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集期內規模控製的具體辦法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九)基金份額的認購
1、基金份額初始麵值、認購費用、認購份額及計算公式
(1)基金份額初始麵值:本基金基金份額初始麵值為1.00元人民幣,按初始麵值發售。
(2)認購費用
本基金不收取認購費。
(3)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4)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認購采取金額認購方式,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認購份額計算時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本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當認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
認購份額 = (認購金額+認購金額利息)/ 基金份額初始麵值
例:某投資者投資10,000 元認購本基金,假定認購金額在募集期產生的利息為3.00 元,則該投資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額為:
認購份額=(10,000+3.00)/1.00=10,003.00 份
即:投資者投資10,000元認購本基金,如果該筆認購資金在募集期間產生利息為3.00元,則其可得到10,003.00份基金份額。
2、認購的程序
(1)認購時間安排
投資人可在募集期內辦理基金份額認購手續,具體的業務辦理時間詳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銷售機構相關業務辦理規則。
(2)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
投資人認購本基金所應提交的文件和具體辦理手續詳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銷售機構相關業務辦理規則。
(3)認購的方式及確認
1)本基金認購采用金額認購方式。投資人認購基金份額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付認購款項。
2)認購確認
對於T日(此處,特指發售募集期內的工作日)交易時間內受理的認購申請,在正常情況下,基金登記機構將在T+1日(同上)就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但對申請有效性的確認僅代表確實接受了投資人的認購申請,認購申請的成功確認應以基金登記機構在本基金募集結束後的登記確認結果為準。投資人應及時查詢申請的確認結果。
(4)認購數量限製
在募集期內,投資者可多次認購,對單一投資人在認購期間累計認購份額不設上限。
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係統首次認購及追加認購的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含認購費);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直銷網點首次認購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0,000元(含認購費),追加認購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000元,各銷售機構對認購金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十一)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200人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並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中國證監會書麵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基金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並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屆滿後,如果本基金開放期最後一個工作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進入清算程序並終止,而無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本基金保本周期內不開放申購及贖回業務(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即本基金僅在開放期開放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予以公告。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與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期內的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在開放期內,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價格,但若投資人在開放期最後一日業務辦理時間結束之後提出申購申請的,視為無效申請。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後進先出”原則,即對基金份額進行贖回處理時,認購、申購確認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額後贖回,認購、申購確認日期在後的基金份額先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後(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櫃台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製
1、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網上直銷平台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含申購費);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直銷櫃台單筆最低申購金額為人民幣100,000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0,000元,各銷售機構對申購金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2、投資者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基
最後更新:2016-12-28 0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