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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快捷支付业务线上用户服务协议 - 服务大厅 - 支付宝

特别提示:
1、招商银行快捷支付业务线上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或“招商银行”)与个人用户(以下简称“您”)就招商银行快捷支付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
2、招商银行快捷支付服务是招商银行与商户合作推出的支付业务,即凭借您在商户端的注册信息经招商银行验证后,无需招商银行借记卡(即“一卡通”,下述等同)账户密码即可完成的支付交易。
3、您通过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知悉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在确认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一条 总章
1、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时,需将本人的商户注册信息与本人名下的招商银行 “一卡通”账户进行绑定,将该绑定的“一卡通”账户作为快捷支付业务项下的付款账户。成功开通本业务后,您在指定商户办理支付业务时不需再跳转到我行支付页面,直接通过商户系统向我行发起交易申请,完成支付。
2、 您如选择使用支付宝快捷支付功能进行银行卡绑定,应当在支付宝页面认真输入您相关信息作为确认要素,并授权支付宝将其提交我行校验。我行验证无误后,为您在我行开立的对应“一卡通”开通快捷支付功能,并视为获得您的有效授权,我行可根据支付宝的指令直接从绑定银行卡中扣除相应款项直至我行收到终止绑定通知。届时您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我行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同时我行与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支付宝”) 保留随时变更确认要素作为校验标准的权利。
3、快捷支付业务中,您授权指定商户负责您相关信息的收集、识别、储存和验证处理。您授权指定商户在一定限额内就指定“一卡通”账户向我行发出支付扣款指令,并授权我行根据该商户的交易支付指令直接扣划您指定的“一卡通”账户资金。
 
第二条 我行的权利和义务
1、我行为您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电子支付服务。您授权我行按照支付宝 向我行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直接从您指定的快捷支付银行账号中扣缴相关费用至该支付扣款指令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2、在快捷支付业务中,消费交易无需银行卡密码,您向指定商户发出的交易指令和提供的验证信息作为您进行快捷支付签约和交易的凭据。您同意并授权该快捷支付交易的扣款指令经由商户向我行提交并予以直接扣款处理。
3、我行接收到的商户电子扣款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认,导致我行无法扣款,我行不承担责任,由您与商户协商解决。
4、我行有权根据保障客户资金交易安全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原则,修改或调整指定商户快捷支付的交易次数与交易金额限制、暂停或终止向特定用户提供快捷支付服务。因此影响您与商户交易的,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同时受我行和支付宝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我行支付限额或支付宝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6、我行不对商户提交的扣款交易指令进行实质性审核,不负责审核商户提交扣款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您如对我行依据商户指令进行扣款的行为发生争议,应与商户协商解决,我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条 您的权利和义务
1、开通招商银行快捷支付业务的前提为您是我行“一卡通”的合法持卡人,并且是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自然人。
2、您向我行承诺:您已授权 支付宝收集本人相关信息并提供给我行,授权其向我行提交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并保证通过支付宝 向我行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均为您真实意思表示,该指令及数据真实、合法、有效,您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快捷支付业务由用户免费开通和使用,您无须就快捷支付业务向我行支付任何费用。
4、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时,必须使用本人在商户的注册信息与本人名下的招商银行“一卡通”账户进行绑定。若出现有银行卡不是您本人进行绑定操作行为的情况,因此造成损失或其他法律后果的,我行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5、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时需设置快捷支付交易密码。在每次进行快捷支付时,您通过输入支付交易密码和商户端发送的短信验证码,或您与商户约定的其他交易验证方式发布每笔支付指令。为确保您银行账户安全,请勿将该密码设置过于简单(如“111111”、“123456”等)或与您个人信息(如出生日期、预留手机号码、证件号码等)相似度过高。
6、您应妥善保管本人身份证件、银行账号、银行账号密码、网上银行交易密码、网上银行登陆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快捷支付交易密码、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手机、固定电话、通信地址、数字证书、U盾等安全认证工具及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及或身份信息,不得将以上信息向他人透露,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我行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您遗失银行卡、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您应及时通知我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因您泄露身份信息及卡信息或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7、您应保证业务开通时在我行预留的手机号为本人手机号码,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我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8、您应保证通过快捷支付业务发出的交易及扣款指令真实、合法、有效。您不得利用快捷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服务;
(2)终止本协议;
(3)取消您的银行卡使用资格;
(4)其他我行认为有助于风险防范的措施;
9、您绑定我行的“一卡通”进行快捷支付操作时必须遵守我行有关章程、开户须知以及相应业务规定。
 
第四条 快捷支付业务注销
1、您如需取消快捷支付功能,可向我行或商户端申请办理注销。您在注销该业务后,原绑定的“一卡通”账户依然有效,除快捷支付功能以外的“一卡通”账户业务操作仍然受招商银行有关章程及业务规定的约束。 
2、在我行渠道注销快捷支付业务后,您可重新绑定该“一卡通”账户进行快捷支付业务。
3、如您绑定的“一卡通”卡遗失,应立即通知我行并按照有关挂失的规定办理挂失,同时请注销快捷支付协议。
4、您对绑定快捷支付的“一卡通”账户申请销户时,该账户的快捷支付功能也被注销。
 
第五条 争议处理
1、在本协议下我行仅向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您因购买或使用交易对应的最终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您与最终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商户自行协商解决。
2、涉及会员信息以及交易支付指令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支付环节中遇到的任何问题,由您与商户协调解决。
3、您承诺如对扣款项目、扣款金额等有异议,由您自行与商户协商处理。
4、如您授权商户向我行传送验证要素有误,导致我行不能按约定扣划资金或致使您及商户发生损失的,我行不承担责任,由您与商户协商解决。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由于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等不可抗力或不能控制等客观因素导致通讯或系统中断,以致影响“快捷支付”用户消费的,我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条 特别约定条款
1、招商银行对本协议有权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条款对办理本项业务的所有“快捷支付”用户均有约束力;如您不同意修改条款,有权注销“快捷支付”功能;如您未及时注销“快捷支付”功能的,视同您认可修改后的条款对您的约束力。
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未尽事宜除各方另有约定外,依据招商银行业务规定执行。
3、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招商银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我行与 支付宝业务合作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
5、用户确认:您确认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我行已应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

最后更新:2016-12-28 0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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