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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e理财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合同 - 服务大厅 - 支付宝
在购买此产品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产品的条款及说明,在购买后,您可随时关注该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查询请登入www.sino-life.cn)。
本产品合同由“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产品说明书”、“投保人声明”、“领取授权”、“保单下载须知”等六部分内容组成。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尊敬的用户: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的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民的生命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的合法资格
请您从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机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可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查询(网址:https://iir.circ.gov.cn)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
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拨打我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8-200-035或95535。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内为犹豫期,电子保单或电子保单下载链接发出之日视为客户的保单签收日)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为,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您可以我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8-200-035或95535)。
六、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时不确定的。
(2)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可以拨打我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8-200-035或95535咨询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可以拨打我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8-200-035或95535要求服务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您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可以拨打我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200-035或95535咨询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可以拨打我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8-200-035或95535,要求服务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七、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八、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
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九、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
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综合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十、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为了有效保障自身权益,请您务必亲自投保。
十一、请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
保险公司按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一般通过电话、信函和上门回访等形式进行。为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您应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家庭住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您及时回访。
十二、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发现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保险公司反映(我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8-200-035或95535);也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产品条款】
生命e理财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3年2月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初始费用:指万能保险中,保险公司在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前,从其中所收取的费用。
保单管理费:指万能保险中,保险公司为维护管理保险合同,自保险合同生效次月起每月1日从个人账户中收取的管理费用。
账户结算利率:指万能保险中,保险公司根据该险种单独账户的投资收益情况,于每月初公布的,用于结算个人账户价值的利率。该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指万能保险中,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保证的个人账户最低结算利率。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五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第十四、二十七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十四、二十七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
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退保 |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
第十五条 宽限期 |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的撤销 |
第三条 保险期间 |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
第五章 保险金的申请 |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
第十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第五条 保险责任 |
第十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第三章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第六条 保险费 |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
第七条 保单贷款 |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 |
第四章 个人账户 |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
第八条 个人账户的建立 |
第六章 一般约定 |
第九条 初始费用 |
第二十四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第十条 保单管理费 |
第二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结算 |
第二十六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
第十二条 最低保证利率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
【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e理财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e理财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但若投保人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内交纳首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始无效。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含追加保险费)- 累计部分领取申请金额 - 累计年金给付金额;
2. 个人账户现金价值 。
二、年金给付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年后,若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500元,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
1. 年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6%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本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2. 月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月1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0.5%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本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3.转换年金选择权
被保险人可将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保险。若被保险人选择将本合同的全部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保险,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选择将本合同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保险,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公司将按转换时被保险人选择的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具体领取金额或领取年限等事宜将在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一、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二、追加保险费:本合同生效后,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投保人可申请追加保险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将按约定的交费金额收取追加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第七条 保单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个人账户价值的百分之九十为限,同时须符合本公司当时保单贷款规定。当本合同所欠交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元,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
贷款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基准利率再加一个百分点执行。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八条 个人账户的建立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个人账户,本公司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价值为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第九条 初始费用
本公司将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中收取初始费用,每笔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将计入个人账户。
一、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5%,具体比例载明于保险单上;
二、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5%,具体比例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十条 保单管理费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后次月起,每月1日零时从个人账户中收取当月的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最高为每月10元,具体金额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结算
本公司于每月初根据该险种单独账户的投资收益情况确定上个月的账户结算利率,该账户结算利率用于以日单利 方式计算上个月个人账户价值累积的利息,结算后的利息计入个人账户价值。账户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部分是不保证的。如在当月账户结算利率确定前,根据本合同约定需要进行账户结算时,则使用最低保证利率按当月经过天数以日单利方式结算。
个人账户自建立之日起开始结算。个人账户建立后的结算日为每月1日,具体时间为零时。
在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退保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本公司收到部分领取、退保的申请之日。
在投保人追加保险费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本公司收到投保人交纳的追加保险费并收取初始费用之日。
在发生身故保险金给付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
个人账户结算后的余额即为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个人账户价值不计利息。
第十二条 最低保证利率
本合同前五个保险年度 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百分之二点五(2.5%),本公司从第六个保险年度开始,有权每年调整最低保证利率,调整后的最低保证利率不低于年利率百分之一点七五(1.75%),并且须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需支付部分领取手续费。如果部分领取后会导致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本公司将不接受此次部分领取申请。
部分领取手续费为部分领取申请金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即为部分领取手续费率。
部分领取手续费 = 部分领取申请金额 × 部分领取手续费率
本合同部分领取手续费率上限如下表:
保险年度 | 第一个保险年度 | 第二个保险年度 | 第三个保险年度 | 第四个保险年度 | 第五个保险年度 | 第六个保险年度及以上 |
部分领取手续费率上限 | 5% | 4% | 3% | 2% | 1% | 0% |
本合同适用的具体部分领取手续费率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在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后,向投保人支付实际领取金额。
实际领取金额 = 部分领取申请金额 - 部分领取手续费
部分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若投保人有尚未归还的保单贷款,则投保人不得申请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退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退保,但需支付退保手续费。
退保手续费 = 本公司收到退保申请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 退保手续费率
本合同退保手续费率上限如下表:
保险年度 | 第一个保险年度 | 第二个保险年度 | 第三个保险年度 | 第四个保险年度 | 第五个保险年度 | 第六个保险年度及以上 |
退保手续费率上限 | 5% | 4% | 3% | 2% | 1% | 0% |
本合同适用的具体退保手续费率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收到退保申请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本公司在收到退保申请和相关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支付收到退保申请之日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
第十五条 宽限期
在本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的每月1日结算时,若个人账户价值净额 不足以支付当月的保单管理费,个人账户冻结,本公司停止向个人账户收取保单管理费。从当月1日二十四时起六十日为保险合同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单管理费及保单贷款和贷款累积利息。在此宽限期内,个人账户价值不计利息。
本合同进入宽限期后,本公司将向投保人发出交纳追加保险费的书面通知。若投保人在宽限期内交纳追加保险费,本公司将首先收取初始费用,然后补扣欠交的保单管理费,个人账户解冻,剩余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若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追加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宽限期开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净额。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的撤销
当本合同终止时,与其相对应的个人账户将自动撤销。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本公司于每月前十个工作日内在本公司网站 上公布上月的账户结算利率。
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四十五日内以邮寄方式向投保人告知个人账户结算的相关信息及个人账户价值。
第五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个人账户价值。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身故的事实而追加保险费,本公司将退还该追加保险费在本公司收到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本合同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公安部门、医院 或依法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年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年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以上保险金申请的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一般约定
第二十四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 计算,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投保规定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个人账户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本公司签发批单后生效。但本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投保单或批单上所载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通知,并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 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 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产品说明书】
生命e理财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2013年8月版)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书
重 要 声 明
以下关于《生命e理财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的说明,是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提供您更加直观的理解产品和保险条款之用,您的具体权益依保险合同确定。
风 险 提 示
《生命e理财年金保险(万能型)》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万能保险运作原理
万能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收益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通常情况下,万能保险的保险费在扣除部分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同时,死亡风险保险费及其他一些费用(如保单管理费)将定期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万能保险的个人账户价值按照保险公司宣告的结算利率增长,结算利率依据投资收益率确定。同时,保险保障与个人账户价值挂钩。万能保险的个人账户价值完全归属投保人,同时投保人承担最低保证利率以上的投资风险。万能保险的现金价值由退保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决定。
保 险 责 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含追加保险费)- 累计部分领取申请金额 - 累计年金给付金额;
2. 个人账户现金价值。
个人账户现金价值 = 本公司收到退保申请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 退保手续费
二、年金给付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年后,若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500元,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
1.年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6%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本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2.月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月1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0.5%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本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3.转换年金选择权
被保险人可将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保险。若被保险人选择将本合同的全部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保险,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选择将本合同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保险,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公司将按转换时被保险人选择的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具体领取金额或领取年限等事宜将在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 险 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一、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二、追加保险费:本合同生效后,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投保人可申请追加保险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将按约定的交费金额收取追加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投 资 策 略
万能险账户主要投资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的权益类投资品种和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将根据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和不同市场相对价值判断进行动态资产配置,追求长期稳定投资收益。
账 户 管 理
个人账户的建立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个人账户,本公司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价值为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初始费用
本公司将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中收取初始费用,每笔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将计入个人账户。
一、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5%,具体比例载明于保险单上;
二、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5%,具体比例载明于保险单上。
保单管理费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后次月起,每月1日零时从个人账户中收取当月的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最高为每月10元,具体金额载明于保险单上。
个人账户结算和账户结算利率
本公司于每月初根据该险种单独账户的投资收益情况确定上个月的账户结算利率,该账户结算利率用于以日单利 方式计算上个月个人账户价值累积的利息,结算后的利息计入个人账户价值。账户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部分是不保证的。如在当月账户结算利率确定前,根据本合同约定需要进行账户结算时,则使用最低保证利率按当月经过天数以日单利方式结算。
个人账户自建立之日起开始结算。个人账户建立后的结算日为每月1日,具体时间为零时。
在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退保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本公司收到部分领取、退保的申请之日。
在投保人追加保险费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本公司收到投保人交纳的追加保险费并收取初始费用之日。
在发生身故保险金给付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结算时间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
个人账户结算后的余额即为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个人账户价值不计利息。
最低保证利率
本合同前五个保险年度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百分之二点五(2.5%),本公司从第六个保险年度开始,有权每年调整最低保证利率,调整后的最低保证利率不低于年利率百分之一点七五(1.75%),并且须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个人账户的撤销
当本合同终止时,与其相对应的个人账户将自动撤销。
信息披露
本公司于每月前十个工作日内在本公司网站 上公布上月的账户结算利率。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四十五日内以邮寄方式向投保人告知个人账户结算的相关信息及个人账户价值。
个人账户价值计算方法
如果在上个月个人账户未发生年金领取和部分领取,那么本月初账户结算日零时个人账户价值为:
本月初个人账户价值=(上月初个人账户价值–上月保单管理费)×(1+上月结算利率×上月经过天数/365)+上月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1+上月结算利率×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后至结算日经过天数/365)
当需要计算月中某日个人账户价值时,假设当月个人账户未发生年金领取和部分领取,且当月没有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月中某日个人账户价值为:
月中某日个人账户价值=(月初个人账户价值–当月保单管理费)×(1+最低保证利率×至计算日当月已经过天数/365)
退保及部分领取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退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退保,但需支付退保手续费。
退保手续费 = 本公司收到退保申请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 退保手续费率
本合同退保手续费率上限如下表:
保险年度 | 第一个保险年度 | 第二个保险年度 | 第三个保险年度 | 第四个保险年度 | 第五个保险年度 | 第六个保险年度及以上 |
退保手续费率上限 | 5% | 4% | 3% | 2% | 1% | 0% |
本合同适用的具体退保手续费率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收到退保申请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本公司在收到退保申请和相关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支付收到退保申请之日的个人账户现金价值。
个人账户现金价值 = 本公司收到退保申请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 退保手续费
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需支付部分领取手续费。如果部分领取后会导致个人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本公司将不接受此次部分领取申请。
部分领取手续费为部分领取申请金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即为部分领取手续费率。
部分领取手续费 = 部分领取申请金额 × 部分领取手续费率
本合同部分领取手续费率上限如下表:
保险年度 | 最后更新:2016-12-28 07:09:30 上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