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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富旺財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20150225) - 服務大廳 - 支付寶
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華富旺財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二月
目 錄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釋義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況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額的發售 13
第五部分 基金備案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30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額的登記 42
第十二部分 保本、保本的保證及保本周期到期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資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財產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7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86
第二十一部分 違約責任 88
第二十二部分 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8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9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項 90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90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規範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與基金合同有衝突,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人投資於保本基金並不等於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本基金在極端情況下仍然存在本金損失的風險。
投資人購買本基金份額的行為視為同意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的約定。
三、華富旺財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注冊。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於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如與基金合同有衝突,以基金合同為準。
五、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並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強製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部分 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華富旺財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證人、擔保人:指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保證合同,為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保本金額承擔的保本清償義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的機構。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由瀚華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為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5、保本義務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風險買斷合同,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個保本周期除外)承擔保本償付責任的機構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華富旺財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7、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華富旺財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8、招募說明書:指《華富旺財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華富旺財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10、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銷售辦法》:指2013 年3月15日頒布,自2013 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運作辦法》:指2014年7月7日頒布,自2014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現時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及轉托管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7、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8、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托管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賬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麵確認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2、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以每十八個月為一個保本周期,即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十八個月後對應日止,此後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該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十八個月後對應日止,如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或無對應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本基金保本周期內不開放申購及贖回(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將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處理規則中確定下一個保本周期的起始時間。《基金合同》中若無特別所指,保本周期即為當期保本周期
34、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個保本周期起始日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後各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為準
35、保本周期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屆滿的最後一日,如該對應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無特別所指即為當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36、持有到期:在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其認購的基金份額至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為;在第二個保本周期起後續各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其開放期申購、開放期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額至當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為
37、開放期: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到期後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贖回與申購操作的期間。本基金的開放期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後9個工作日的時間,其中開放期首個工作日同時開放申購和贖回,其餘開放日僅開放申購業務。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適當延長或縮短開放期,但開放期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38、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開放期最後一個工作日。
39、基金份額折算:指在基金份額折算日,在基金份額所代表的資產淨值總額保持不變的前提下,變更登記為基金份額淨值為1.000元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數額按折算比例相應調整
40、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並持有到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額
41、認購保本金額:指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數乘以基金份額初始麵值
42、開放期申購保本金額:即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開放期申購並得到本基金管理人確認的基金份額在下一保本周期開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對應的基金資產淨值
43、轉入當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開放期選擇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並得到基金管理人確認的基金份額在下一保本周期開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對應的基金資產淨值
44、保本金額: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投資金額,即認購保本金額;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為開放期申購保本金額和轉入當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如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不適用保本條款情形的,相應基金份額不適用本條款
45、保本:在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可贖回金額加上其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低於其認購保本金額,基金管理人應補足該差額,並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含第二十個工作日)將該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放期申購、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可贖回金額加上該等基金份額在當期保本周期內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低於其開放期申購保本金額和轉入當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由當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約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義務人將該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將該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當期有效的《保證合同》的擔保人對此按照相關約定提供擔保
46、保證:指保證人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本基金的第一個保本周期由瀚華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保證範圍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在保本期到期日的可贖回金額加上其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低於其認購保本金額的差額部分,保證期限為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個月。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證,由基金管理人與保證人或保本義務人屆時簽訂的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決定,並由基金管理人在當期保本周期開始前公告
47、保本賠付差額:指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可贖回金額加上相應基金份額在當期保本周期內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低於保本金額的差額部分
48、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9、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50、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51、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52、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53、《業務規則》:指《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麵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54、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55、申購、開放期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的開放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56、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57、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指基金管理人和保證人簽訂的《華富旺財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保證合同》
58、保本基金存續條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屆滿時,符合法律法規有關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資質要求、並經基金管理人認可的其他機構,為本基金下一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與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簽訂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同時本基金滿足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存續要求
59、保本周期到期後基金的存續形式:指保本周期屆滿時,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下,本基金繼續存續並進入下一保本周期;如保本周期到期後,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對基金的存續要求,則本基金將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進入清算程序並終止
60、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61、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62、巨額贖回:在開放期期間,指本基金贖回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20%
63、元:指人民幣元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65、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66、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67、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68、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69、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互聯網網站及其他媒介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71、固定收益品種: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國債、中央銀行債、政策性銀行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企業債、公司債、商業銀行金融債、可轉換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證券公司短期債、資產支持證券、非公開定向債務融資工具、同業存單等債券品種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華富旺財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的類別
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開放的方式運作,即在基金保本周期內采取封閉式運作(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期間不開放申購及贖回;本基金的開放期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後9個工作日的時間,其中開放期首個工作日同時開放申購和贖回,其餘開放日僅開放申購業務。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適當延長或縮短開放期,但開放期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
本基金采取恒定比例組合保險策略,通過動態調整資產組合,在確保保本周期內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爭實現基金資產的穩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
六、基金募集規模上限
10 億元人民幣(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集期內規模控製的具體辦法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七、基金份額麵值和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麵值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認購費。
八、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與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額淨值之乘積(即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可贖回金額)與相應基金份額於持有期內的累計分紅金額之和低於認購保本金額的(該差額部分即為保本賠付差額),則基金管理人應補足該差額,並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後二十個工作日(含第二十個工作日)內將保本賠付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擔保人對此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放期申購、從上一保本周期轉入當期保本周期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可贖回金額加上基金份額在當期保本周期內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低於其開放期申購保本金額、轉入當期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額,則由基金管理人或保本義務人將該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將該差額支付給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當期有效的《保證合同》的擔保人對此按照相關約定提供擔保。
十、保本的保證
第一個保本周期內,瀚華擔保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保證範圍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可贖回金額加上其認購並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額的累計分紅款項之和低於其認購保本金額的差額部分,保證期限為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個月。第一個保本周期內,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高限額不超過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確認的基金份額所計算的認購保本金額。
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後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證,由基金管理人與保證人或保本義務人屆時簽訂的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決定,並由基金管理人在當期保本周期開始前公告。
十一、保證人
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由瀚華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為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自第二個保本周期起的後續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機製,由基金管理人與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屆時簽訂的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決定,並由基金管理人在當期保本周期開始前公告。
十二、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以每十八個月為一個保本周期,即第一個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十八個月後的對應日止,此後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該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十八個月後對應日止;如對應日為非工作日或無該對應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本基金保本周期內不開放申購及贖回業務(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
本基金第一個保本周期屆滿時,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下,本基金繼續存續並轉入下一保本周期,該保本周期的具體起訖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第一個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為準;如保本周期到期後,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續條件,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對基金的存續要求,則本基金將根據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規定進入清算程序並終止。
第四部分 基金份額的發售
一、基金份額的發售時間、發售方式、發售對象
1、發售時間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發售方式
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調整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
3、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4、募集規模上限
10億元人民幣(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本基金募集期內規模控製的具體辦法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二、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費用
本基金的認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2、募集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3、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認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
4、認購份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認購份額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小數點2位以後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認購申請的確認
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已經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三、基金份額認購金額的限製
1、投資人認購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繳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單筆最低認購金額進行限製,具體限製請參看招募說明書等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製,具體限製和處理方法請參看招募說明書等公告。
4、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已受理的認購申請不得撤銷。
第五部分 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200人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發售,並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中國證監會書麵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並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保本周期內不開放申購及贖回業務(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即本基金僅在開放期開放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予以公告。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期內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在開放期內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無法按時開放申購與贖回業務,或依據基金合同需暫停申購或贖回業務的,開放期時間相應順延,直至滿足開放期的時間要求,具體時間以基金管理人屆時的公告為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在開放期內,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時間提出申購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價格為該開放期內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的價格。但若投資人在開放期最後一日業務辦理時間結束之後提出申購,視為無效申請。
開放期辦理申購與贖回業務的具體事宜見招募說明書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後進先出”的原則,即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贖回處理時,認購、申購確認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額後贖回,認購、申購確認日期在後的基金份額先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申請即為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人贖回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後(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櫃台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和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製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首次申購和每次申購的最低金額以及每次贖回的最低份額,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每個基金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餘額,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製。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3位,小數點後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申購份額的計算及餘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詳見招募說明書。本基金的申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3、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詳見招募說明書。本基金的贖回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4、申購費用由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
5、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設定,具體見招募說明書。
6、本基金的申購費率、申購份額具體的計算方法、贖回費率、贖回金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和收費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製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特定身份的投資人(如社會保障資金)、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等進行基金交易的投資人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和基金贖回費率。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或者無法辦理申購業務。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麵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申購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複申購業務的辦理。開放期按暫停申購的期間相應順延。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5、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複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開放期按暫停贖回的期間相應順延。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在開放期期間,若本基金贖回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工作日的基金總份額的2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本基金開放期贖回開放日出現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對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的贖回申請應於當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確認。但對於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如基金管理人認為全額支付投資人的贖回款項有困難或認為全額支付投資人的贖回款項可能會對基金的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的,基金管理人當日按比例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基金總份額的20%,其餘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延緩支付的贖回申請以贖回申請確認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當日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1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二、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製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製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製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十五、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隻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的凍結手續、凍結方式按照登記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以及登記機構業務規定來處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華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000號31層
法定代表人:章宏韜
設立日期: 2004年4月19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4】47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2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係電話:021-6888699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及轉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製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製、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製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製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製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麵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簡況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時間:2004年9月17日
批準設立機關和批準設立文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複[2004]143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二) 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製、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製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麵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複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麵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賬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麵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麵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或銷售服務費率,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或銷售服務費率的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並;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麵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在某一保本周期內,更換保證人或保本義務人或變更保本保障機製,但保證人或保本義務人因歇業、停業、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宣告破產或其他足以影響繼續履行擔保責任能力的情況除外;或者因保證人或保本義務人發生合並或分立,由合並或分立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繼保證人或保本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的情況除外;
(13)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或銷售服務費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且在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6)保本周期內,當確定保證人或保本義務人出現歇業、停業、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宣告破產或其他足以影響繼續履行保證責任能力的情況,或者因保證人或保本義務人發生合並或分立,由合並或分立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繼保證人或保本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更換新的保證人或保本義務人;
(7)某一保本周期結束後更換下一保本周期的保證人或保本義務人或變更下一個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機製;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麵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麵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麵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麵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麵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麵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麵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麵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麵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麵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麵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麵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麵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麵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係人姓名及聯係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係方式和聯係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麵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麵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麵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通訊開會或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允許的
最後更新:2016-12-28 0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