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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安鑫寶1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 服務大廳 - 支付寶
中海安鑫寶1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托管協議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錄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1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2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3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9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9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5
八、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23
十、基金信息披露. 24
十一、基金費用. 26
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27
十三、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2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28
十五、禁止行為. 31
十六、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32
十七、違約責任. 33
十八、爭議解決方式. 34
十九、托管協議的效力. 34
二十、其他事項. 35
二十一、托管協議的簽訂. 35
鑒於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係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擬募集發行中海安鑫寶1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鑒於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係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銀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於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中海安鑫寶1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中海安鑫寶1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中海安鑫寶1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特製訂本托管協議;
除非另有約定,《中海安鑫寶1號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中定義的術語在用於本托管協議時應具有相同的含義;若有抵觸應以《基金合同》為準,並依其條款解釋。
一、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68號2905-2908室及30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68號2905-2908室及30層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 黃鵬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8日
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4]24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注冊資本:1.466667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它業務(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經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稱: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平安銀行)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 號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 號
法定代表人:孫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5,123,350,416 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08]1037 號
聯係人:李玉彬
聯係電話:(0755) 2216 8677
經營範圍:辦理人民幣存、貸、結算、匯兌業務;人民幣票據承兌和貼現
各項信托業務;經監管機構批準發行或買賣人民幣有價證券;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外匯存款、匯款;境內境外借款;從事同業拆借;外匯借款;外匯擔保;在境內境外發行或代理發行外幣有價證券;買賣或代客買賣外匯及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貿易、非貿易結算;辦理國內結算;國際結算;外幣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貸款;資信調查、谘詢、見證業務;保險兼業代理業務;代理收付款項;黃金進口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幣兌換;結匯、售匯;信用卡業務;經有關監管機構批準或允許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
本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製訂。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淨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係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中國證監會核準上市的股票)、權證、債券、貨幣市場工具、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將基金資產劃分為固定收益資產和風險資產,其中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及資產支持證券等屬於固定收益資產,股票、權證等屬於風險資產。債券包括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企業債、公司債、可轉換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中期票據、債券回購、短期融資券以及經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債券類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權證等風險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高於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及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於60%,在每個開放期的前3個月、開放期及開放期的後3個月不受前述投資組合比例的限製。在開放期間,本基金持有現金或投資於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在保本周期內(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本基金不受該比例的限製。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股票、權證等風險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高於40%,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及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資產占基金資產的比例不低於60%;在每個開放期的前3 個月、開放期及開放期的後3 個月不受前述投資組合比例的限製;
2、在開放期,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在保本周期內(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本基金不受該比例的限製;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
8、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4、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
15、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0%;
16、本基金持有單隻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製。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製,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製或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托管協議第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後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責任確保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並負責及時將更新後的名單發送給對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如法律法規及交易所無強製規定)。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製,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並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製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製製度,防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製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限於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並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責相關工作的落實和協調,並確保基金托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造成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任與損失,及因流通受限證券存管直接影響本基金安全的責任及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不得預付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2.基金管理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應製訂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並經其董事會批準。風險處置預案應包括但不限於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需要解決的基金投資比例限製失調、基金流動性困難以及相關損失的應對解決措施,以及有關異常情況的處置。基金管理人應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
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結算,並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3.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投資前三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關書麵資料,並保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關資料如有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調整後的資料。上述書麵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1)中國證監會批準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準文件。
(2)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發行資料。
(3)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
(4)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賬麵價值。
4.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賬麵價值,以及總成本和賬麵價值占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關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比例如違反有關限製規定,在合理期限內未能進行及時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在兩個工作日內編製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規定有權對基金管理人進行以下事項監督:
(1)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時的法律法規遵守情況。
(2)在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管理工作方麵有關製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建立與完善情況。
(3)有關比例限製的執行情況。
(4)信息披露情況。
6.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審慎原則,製定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製製度和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並經董事會批準,以防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各種風險。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否符合比例限製進行事後監督,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以書麵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乙方的監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導致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麵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麵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麵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麵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複並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製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一)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托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複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麵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麵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複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托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托管資產開戶銀行扣收結算費和賬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並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賬戶,並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權基金托管人辦理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銷戶、變更工作,本基金銀行賬戶無需預留印鑒,具體按基金托管人要求辦理。
2.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戶辦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四)基金證券賬戶和結算備付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托管人與本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並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互保基金、交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賬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關於賬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托管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托管賬戶,持有人賬戶和資金結算賬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基金托管人負責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定使用並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於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辦理。基金托管人對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製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簽署後及時以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托管人,並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托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15年。
六、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麵授權
1.基金管理人應指定專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書麵授權文件,內容包括被授權人名單、預留印鑒及被授權人簽字樣本,授權文件應注明被授權人相應的權限及授權生效日期。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授權文件負有保密義務,其內容不得向被授權人及相關操作人員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規規定或有權機關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內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資金劃撥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發給基金托管人的指令應寫明款項事由、支付時間、到賬時間、金額、賬戶等,加蓋預留印鑒並由被授權人簽字。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1.指令的發送
基金管理人發送指令應采用傳真方式或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其合法的經營權限和交易權限內發送指令;被授權人應嚴格按照其授權權限發送指令。對於被授權人依約定程序發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認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經撤銷或更改對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的授權,並且基金托管人根據本協議確認後,則對於此後該交易指令發送人員無權發送的指令,或超權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擔責任,授權已更改但未經基金托管人確認的情況除外。
指令發出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電話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在交易結束後將銀行間同業市場債券交易成交單加蓋預留印鑒後及時傳真給基金托管人,並電話確認。如果銀行間簿記係統已經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終止,基金管理人要書麵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於劃款前1個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發送指令並確認。對於要求當天到賬的指令,必須在當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15:30之後發送的,基金托管人盡力執行,但不能保證劃賬成功。如果要求當天某一時點到賬的指令,則指令需要提前2個工作小時發送,並已經具備相關付款條件。基金托管人將視付款條件具備時為指令送達時間。對新股申購網下發行業務,基金管理人應在網下申購繳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將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指令發送時間最遲不應晚於T日上午10:00。
2.指令的確認
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預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單,並與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發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達基金托管人後,基金托管人應指定專人立即就有關內容及印鑒和簽名的表麵一致性審慎驗證有關內容及印鑒和簽名,如有疑問必須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時間和執行
基金托管人對指令驗證後,應及時辦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時,應確保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餘額,對基金管理人在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執行,但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審核、查明原因,出具書麵文件確認此交易指令無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因未執行該指令造成損失的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指令發送人員無權或超越權限發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監督職能時,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錯誤時,有權拒絕執行,並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銷指令,基金管理人應出具書麵說明,並加蓋業務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於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指令執行並對基金財產或投資人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托管人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七)更換被授權人員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換被授權人、更改或終止對被授權人的授權,應立即將新的授權文件以傳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新授權文件應載明生效日期,原授權文件同時廢止。新的授權文件在傳真發出後七個工作日內送達文件正本。新的授權文件生效之後,正本送達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權文件傳真件內容執行有關業務,如果新的授權文件正本與傳真件內容不同,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更換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員,應提前通過錄音電話通知基金管理人。授權通知及其變更均應以正本形式送達基金托管人。
(八)其他事項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時,應對指令的要素是否齊全、印鑒與被授權人是否與預留的授權文件內容相符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基金參與認購未上市債券時,基金管理人應代表本基金與對手方簽署相關合同或協議,明確約定債券過戶具體事宜。否則,基金管理人需對所認購債券的過戶事宜承擔相應責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選擇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
基金管理人應設計選擇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負責選擇證券經營機構,租用其交易單元作為基金的專用交易單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選中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委托協議,基金管理人應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並將被選中證券經營機構提供的《基金用戶交易單元變更申請書》及時送達基金托管人,確保基金托管人申請接收結算數據。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在基金的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中將所選證券經營機構的有關情況、基金通過該證券經營機構買賣證券的成交量、回購成交量和支付的傭金等予以披露,並將該等情況及基金交易單元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及時以書麵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資證券後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與交割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備付金管理辦法》,在每月前3個工作日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結算參與人的最低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限額進行重新核算、調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調整最低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當日,在資金調節表中反映調整後的最低備付金和結算保證金。基金管理人應預留最低備付金和結算保證金,並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確定的實際最低備付金、結算保證金數據為依據安排資金運作,調整所需的現金頭寸。
基金托管人負責基金買賣證券的清算交收。場內資金結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數據辦理;場外資金匯劃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劃款指令具體辦理。
如果因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賠償;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單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數據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錯的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因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單獨結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違反市場操作規則的規定進行超買、超賣及質押券欠庫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資清算困難和風險的,基金托管人發現後應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解決,由此給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資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應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確保T日日終有足夠的資金頭寸完成T+1日的投資交易資金結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資金頭寸不足,基金管理人應在T+1日上午10:00前補足透支款項,確保資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規定備足資金頭寸,影響基金資產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之間的一級清算,由此給基金托管人、基金資產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資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規定,基金管理人在進行融資回購業務時,用於融資回購的債券將作為償還融資回購到期購回款的質押券。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債券回購交收違約,導致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質押券進行處置造成的投資風險和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時,基金銀行賬戶或資金交收賬戶(除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收保或凍結資金外)上有充足的資金。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時間。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本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
中小企業私募債等實行場內T+0非擔保交收的資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關規定流程執行。
2.交易記錄、資金和證券賬目核對的時間和方式
(1)交易記錄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按日進行交易記錄的核對。對外披露淨值之前,必須保證當天所有實際交易記錄與基金會計賬簿上的交易記錄完全一致。如果實際交易記錄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造成基金會計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導致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2)資金賬目的核對
資金賬目按日核實。
基金管理人應與托管人指定的內部機構進行對賬,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網點無需與基金管理人進行銀企對賬。
(3)證券賬目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結束後核對基金證券賬目,確保雙方賬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對實物證券賬目。
(三)基金申購和贖回業務處理的基本規定
1.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確認、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記機構負責。
2.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及轉入資金的到賬情況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及轉出款項。
3.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記機構每個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前一開放日上述有關數據,並保證相關數據的準確、完整。
4.登記機構應通過與基金托管人建立的係統發送有關數據(包括電子數據和蓋章生效的紙製清算匯總表),如因各種原因,該係統無法正常發送,雙方可協商解決處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的數據,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應保證上述相關事宜按時進行。否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關於清算專用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為滿足申購、贖回及分紅資金匯劃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開立資金清算的專用賬戶,該賬戶由登記機構管理。
7.對於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款,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日期並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應收款沒有到達基金資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
8.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規定
撥付贖回款或進行基金分紅時,如基金資金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撥付;因基金資金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如係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9.資金指令
除申購款項到達基金資金賬戶需雙方按約定方式對賬外,回購到期付款和與投資有關的付款、贖回和分紅資金劃撥時,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達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內容、發送、接收和確認方式等與投資指令相同。
(四)基金申購、贖回及轉換的資金結算
基金托管賬戶與“基金清算賬戶”間的資金結算遵循“全額清算、淨額交收”的原則,每日(T日:資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賬戶應收資金與應付資金的差額來確定托管賬戶淨應收額或淨應付額,以此確定資金交收額。當存在托管賬戶淨應收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T日15:00之前從基金清算賬戶劃到基金托管賬戶;當存在托管賬戶淨應付額時,基金管理人應在T-1日將劃款指令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將托管賬戶淨應付額在T日12:00之前劃往基金清算賬戶。
當存在托管賬戶淨應付額時,如基金銀行賬戶有足夠的資金,基金托管人應按時撥付;因基金銀行賬戶沒有足夠的資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時撥付,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係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責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擔墊款義務。
(五)基金轉換
1.在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開展轉換業務之前,基金管理人應函告基金托管人並就相關事宜進行協商。
2.基金托管人將根據基金管理人傳送的基金轉換數據進行賬務處理,具體資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事人承擔的權責按基金管理人屆時的公告執行。
3.本基金開展基金轉換業務應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公告。
(六)基金現金分紅
1.基金管理人確定分紅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雙方核定後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上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分紅進行賬務處理並核對後,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現金紅利的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應及時將資金劃入專用賬戶。
3.基金管理人在下達指令時,應給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劃款時間。
(七)投資銀行存款的特別約定
1.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前,應與基金托管人簽署《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風險控製補充協議》。
2.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必須采用雙方認可的方式辦理。
3.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款或辦理存款支取時,應提前書麵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相應的業務操作程序。
八、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複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交易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1元,小數點後第四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複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和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中小企業私募債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術難以確定和計量其公允價值的,按成本估值。如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最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製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3位以內(含第3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並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當發生淨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2.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1)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2)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托管人複核確認後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麵說明,基金份額淨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費和托管費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進而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於各自技術係統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會計製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製度執行。
(六)基金賬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製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賬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賬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製和複核
1.財務報表的編製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製,基金托管人複核。
2.報表複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製的基金財務報表後,進行獨立的複核。核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製與複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製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製;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製;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日內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的編製;在每年結束之日起90日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製。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製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報表的複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製,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托管人複核;基金托管人在複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於基金托管人複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製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製結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規定將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額進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0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不進行紅利再投資;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麵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麵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訂,並由基金托管人複核,在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後(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在保本周期內,本基金紅利分配時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義務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擬公開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但是,如下情況不應視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違反保密義務: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開;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從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裁決或中國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開。
(二)信息披露的內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托管協議、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募集情況、《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臨時報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投資於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保證合同或風險買斷合同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報告需經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職責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宗旨,誠實信用,嚴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於本章第(二)條規定的應由基金托管人複核的事項進行複核,基金托管人複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對於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複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前應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互相監督,保證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時披露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聯網網站等媒介披露。根據法律法規應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將通過指定報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聯網網站公開披露。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
(1)不可抗力;
(2) 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2.程序
按有關規定須經基金托管人複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並經基金托管人複核後由基金管理人公告。發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項時,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處,投資者可以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獲得上述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費用
(一)基金管理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6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二)基金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10%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三)銷售服務費的計提比例和計提方法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的銷售服務費按基金資產淨值的0.3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
最後更新:2016-12-28 0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