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網絡充值安全保險條款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網絡充值安全保險條款
更新時間: 2013-12-09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麵形式。
第二條 被保險人充值購買的下述財產經保險合同載明後可作為保險標的:
(一)遊戲幣;
(二)遊戲點卡;
(三)通訊話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在保險合同載明的網絡交易平台上進行的充值交易中,由於賣方的惡意行為導致保險標的被運營商收
回導致被保險人的直接損失,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約定在充值損失保險金額內負責賠償。
第四條 在保險期間內,由於充值交易的賣家未在約定的時間內完成保險標的支付導致交易延遲或取消,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在充值延遲/取消保險金額內負責賠償。
第五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第六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二)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三)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將所購買的保險標的轉移給他人;
(四)被保險人的行為違反交易規則或運營商規則;
(五)遊戲運營商改變遊戲內容和遊戲規則;
(六)被保險人操作失誤或密碼泄露;
(七)遊戲中對決掉落、被遊戲角色打死掉落,以及遊戲內拍賣、擺攤出售等符合遊戲規則的轉移;
(八)運營商服務器崩潰;
(九)黑客入侵。
第七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因保險事故引起的被保險人的間接損失;
(二)根據遊戲玩家和遊戲運營商的約定或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由遊戲運營商承擔的損失;
(三)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或按照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
第八條 其他不屬於本保險合同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九條 充值損失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參照保險價值自行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充值損失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第十條 充值延遲/取消保險金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十一條 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十二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十五天,以保險合同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十三條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本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麵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四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五條 保險人依本保險條款第十九條取得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二條的約定,認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保險人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七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本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九條 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並如實填寫投保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 除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書麵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索賠申請;
(二)損失清單;
(三)保險事故證明、專業技術人員和法律人員出具的事故鑒定以及價值評估文件;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 對於第三條項下的損失,保險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一)貨幣賠償:保險人以支付保險金的方式賠償;
(二)虛擬物品賠償:保險人以相同的虛擬財產進行賠償;
(三)找回或修複:保險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找回或修複標的。
對保險標的在修複或替換過程中,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二十五條 發生第三條項下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扣除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免賠額後,在充值損失保險金額範圍內進行賠償。
第二十六條 發生第四條項下的損失,保險人按下列方式計算賠償:
(一)交易延遲
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雙方約定的賠償比例乘以充值延遲/取消保險金額進行賠償,但應扣除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免賠額。賠償比例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下表所列的賠償比例範圍內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賠償比例表
超時率 | 賠償比例範圍 |
(0,30%] | (0,30%] |
(30%,90%] | (30%,50%] |
大於90% | (50%,100%] |
超時率=(實際交易完成分鍾數-承諾交易完成分鍾數)/承諾交易完成分鍾數×100%,不足一分鍾的按一分鍾計算。
(二)交易取消
保險人按充值延遲/取消保險金額進行賠償,但應扣除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免賠額。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為保險標的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所承擔的賠償金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本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金額。
若保險標的的賠償金額因重複保險的存在而減少時,保險人對於費用的賠償金額也以同樣的比例為限。
第二十八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重新找回或取得保險標的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保險人已將賠款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被保險人應將相應的賠款返還給保險人。
第二十九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能夠從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險項下也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累計賠償限額與所有有關保險合同的累計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被保險人在請求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的情況。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保險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條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於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二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險合同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合同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
第三十四條 保險標的發生全部損失,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後,本保險合同終止;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後,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自損失發生之日起按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相應減少,保險人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本保險合同約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規定相悖之處,以法律規定為準。本保險合同未盡事宜,以法律規定為準。
最後更新:2017-01-14 18: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