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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絲自殺,鹿晗該擔啥法律責任

文 |北京瘦馬

1.

擁有宇宙級粉絲的人氣偶像鹿晗,通過微博介紹了自己與關曉彤的戀情。好像在自媒體試射了一枚核彈。

鹿晗演技頗有爭議,但粉絲量卻是毫無爭議。總數量4000萬,4000意味著什麼?放在世界範圍看,澳大利亞才2500萬人口,加拿大總人口也不過3500萬,西班牙也剛4700萬,英法這樣超級大國人口也就6500萬,鹿晗真可以說是“粉可抵國”。

如果鹿晗粉絲建一個“鹿飯國”,總人口可以排在世界第36位,絕對算得上一個大國。

鹿晗的威力有多大,號稱流量之王,據說當時微博就崩潰了。“介紹微博”的留言迅速衝上了100萬,史無前例的刷遍了朋友圈。

然而不可預測的事情也就隨著發生了,部分粉絲因為無法接受鹿晗戀情跳樓,割腕。作為一個法律人,情不自禁會想到,鹿晗從粉絲身上掙了那麼多錢,對於粉絲的死亡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2.

近年來“責任”一詞在泛化,比如朋友在自己家裏自殺,自己承擔責任;一起去騎行的成員喝酒車禍死了,組織騎行的要承擔責任等等。從法律術語向生活退化,也可以說是法律術語變得口語化。

但生活與法律中,責任是兩個完全不同概念。比如生活中女孩說“你要對我負責”,那是說你要娶我。對渣男說家庭責任,意思是你不能出去胡來。這個責任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責任,很可能是口語的或者倫理的。

但是在法律上責任雖然與生活中的責任寫法一樣,但意思差別卻很大。法律上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等,總體看是一種基於義務違反,承受的不利益的後果。

因此法律上的責任與生活中的責任有明確區別,不能過於泛化。否則就意味著義務的擴大與責任的擴大,從法律直接到生活普通行為的過度。通常產生法律上的責任要有在先的義務——基於法律規定或者約定,而不能是為了特定目的,隨意構造出來的。

前幾天大家都驚詫過,出現了一種新的責任情形叫“群主責任”。從法律上看,最大的問題還是義務的來源與責任承擔方式讓人不太好理解。以微信為例,網絡服務提供者是騰訊,小馬哥的公司有審核管理的義務,出了問題他應當是第一責任人,現在可能要轉移給了群主了。現在如果違法人被判刑,把群主也抓了,而小馬哥無責,這無疑就是刑罰錯誤配置了,網絡安全與法律防衛的效果實際上都沒有得到保障。

3、

同樣的道理,如果鹿晗跟關曉彤表白了,有他的粉絲跳樓了,鹿晗需要承擔責任嗎?鹿晗對自己的粉絲有安全保障義務嗎?這不用想,顯然是沒有的。否則劉德華、邁克·傑克遜這些明星,早就傾家蕩產了。

因為自殺行為是粉絲自己做出的,鹿晗沒有控製義務和控製能力,而且從預見的角度看,他無法控製預見誰喜歡自己,誰會自殺,並采取防禦措施。

所以我們可以有一個基本的觀點,責任如果是法律詞匯,他必須有合法的或約定的義務來源。否則純粹以為控製或威懾為目的,濫用法律手段進行治理,隻會擾亂社會管理秩序。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配圖為鹿晗、關曉彤,來自網絡】

最後更新:2017-10-11 12: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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