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這篇平台經濟的文章,你對壟斷會有全新的認識!
平台經濟的發展,對反壟斷法的理念和規則提出新要求。如何發揮競爭機製作用、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需要探索新的標準和做法。
首先,平台經濟的規模與效益關係和工業經濟截然不同。平台具有網絡效應和邊際成本遞減特點,這使得平台的規模與效率一般是成正比的,即平台規模越大,越有利於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因此,在看待平台規模與效率的關係上,不能以傳統標準來進行判斷,否則將不利於平台經濟的發展。
其次,與傳統工業經濟的單邊市場不同,平台是雙邊市場或多邊市場,存在相互影響、相互依賴的多方關係,從而造成平台競爭分析迥異於傳統競爭分析。
因此,建立平台經濟條件下新的經濟分析範式,重新梳理各種商業安排的合法與違法之間的界限,是平台經濟對反壟斷研究和實踐提出的重要新課題。
平台經濟與工業經濟的區別,正如工業經濟之於農業經濟的區別,甚至這種區別還更大。一如前工業經濟時代的反限製競爭規定不適應工業經濟一樣,麵對平台經濟,以工業經濟為基礎的當前反壟斷理念、規則也受到巨大挑戰。
19世紀中期,第二次工業革命使生產集中和資本集中成為當時最顯著的社會現象。經濟資源在少數人或集團手中聚集,產生了一係列重大社會問題,如財富掠奪、分配不公、社會分化加劇等,甚至產生了對政治製度的影響。
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就與壟斷資本具有密切聯係,約束大資本成為了時代需要。1890年,《謝爾曼法》(它是各國反壟斷法如反托拉斯法、反卡特爾法、競爭法、反限製競爭法等的母法)的出台順應了這一曆史趨勢。
《謝爾曼法》頒布後,隨著工業經濟的發展,以及各國在不同曆史時期的要求,反壟斷的理念、規則也經曆了種種嬗變。經過100多年的發展和演化,到目前為止,反壟斷法已形成了一套與工業經濟相適應的理念、規則體係。
在平台經濟時代,競爭機製仍然是配置經濟資源的最基本方法。但是,如何反對壟斷、維護競爭機製,則不應一成不變地沿用工業經濟時代的做法,而應針對平台經濟的競爭特點,對當前反壟斷理念、規則進行重大改造、變革。唯有如此,反壟斷法才能促進平台經濟的發展,而不是阻礙平台經濟的發展;也唯有如此,反壟斷法才能再一次獲得巨大的發展空間,而不是固步自封、作繭自縛。
作為一種協作方式,平台是一個開放係統,而工業經濟的傳統企業是封閉係統。因此,而工業經濟的傳統企業是封閉係統。對傳統工業經濟而言,企業規模並非越大越好,當市場形成一家獨大或寡占時,通常會對資源配置效率產生不利影響。但對平台經濟而言,平台的規模與效率一般是成正比的,即平台規模越大,越有利於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以下兩方麵原因:
其一,平台具有網絡效應。平台市場由交易(或交互)的兩邊(或多邊)組成,在交易一邊中,存在同邊網絡效應;在交易雙邊間,存在跨邊網絡效應。
所謂同邊網絡效應,是指平台市場一邊的使用者越多,平台對該邊使用者價值越大。比如,在操作係統平台中,軟件使用者越多,平台對該邊所有成員的價值越大。
所謂跨邊網絡效應,是指平台市場一邊的使用者越多,平台對另一邊使用者的價值越大。比如,在購物平台中,買家數量越多,平台對賣家的價值就越大;同樣,賣家數量越多,平台對買家的價值也越大。
關於平台的網絡效應,梅特卡夫定律(Metcalfe'sLaw)做出了較好描述。該定律指出,網絡的價值等於網絡節點數的平方,隨著網絡使用者數量增加,網絡價值呈指數級增加。因此,平台規模越大,越有利於提高社會整體資源配置效率。
其二,平台具有邊際成本遞減甚至邊際成本為零的特點。在平台設立初期,其固定資產投資、營銷投資等投入很大;在平台運行期間,維護其正常運行的投入也比較大。但是,在平台進入成熟期後,每增加一個使用者,所支出的邊際成本將逐漸減少,有時甚至接近於零。平台的這種特性,使平台規模越大越節約社會資源。
因此,在規模與效率的關係上,平台經濟具有與工業經濟不同的特性。看待平台規模與效率的關係時,不能以傳統工業經濟的標準來進行判斷,否則將得出不正確的結論。在傳統工業經濟環境下,超出了一定規模的“大”可能是惡,但對平台經濟而言,很多時候,“大即是美”。
平台的網絡效應和邊際成本遞減特點,容易在相關市場形成隻有少數競爭者的局麵。但是,即使市場競爭者數量較少,由於創新或進入壁壘較低等原因,在位企業仍然麵臨激烈的潛在競爭壓力,相關市場在大多數時候的競爭仍然是充分的。
平台服務提供商與平台上交易雙方中一方的關係,跟傳統商業中上遊與下遊(最終用戶)的關係,具有很大的不同。傳統商業中上下遊的關係,是直接的生產與消費函數關係;而平台提供商與平台上交易雙方中一方的關係,除了受生產與消費函數的製約外,還受交易雙方的關係製約。
如前所述,平台上交易雙方的關係,最重要的是網絡效應,即同邊網絡效應和跨邊網絡效應。
網絡效應具有自我強化的正反饋和自生長機製,一旦超過某個臨界點,平台的用戶數、交易額將如滾雪球般持續增長,從而出現強者愈強的局麵。同樣地,網絡效應也具有負反饋機製,如果平台用戶數量減少,低於某個臨界點,平台的用戶數、交易額將愈來愈少,最終將導致平台的失敗。
因此,考察平台間的競爭,平台上交易雙方的網絡效應是最重要的關鍵點。平台間的競爭,其根本著眼點在於形成或維持平台上一方用戶或雙方用戶的數量,努力使其形成正反饋,避免出現負反饋。平台間的所有競爭手段和形式,都是圍繞這一點展開的。
平台成立初期對雙方用戶的價格補貼、平台成熟期仍保持對一方用戶的價格補貼、平台的各種縱向限製行為、平台采取的提高用戶體驗的各種方法,最終均是為爭取用戶、增強用戶粘性從而形成或維持正反饋的手段。
平台涉及相互影響、相互依賴的三方關係,而非傳統經濟的兩方關係,從而造成平台競爭分析迥異於傳統競爭分析。
一些基於傳統經濟而被認定為違反反壟斷法的商業安排,在平台經濟的條件下,可能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不應被認定為違法。建立平台經濟條件下新的經濟分析範式,重新梳理各種商業安排的合法與違法之間的界限,是當前對平台經濟進行反壟斷規製的一項新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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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2017-11-06 15:3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