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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商所修訂玻璃期貨交割部分業務規則

記者從鄭州商品交易所獲悉,鄭商所8日發布通知,對玻璃期貨倉單管理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修訂,縮短玻璃期貨倉單有效期、增加出庫過磅檢重並進一步明確提貨玻璃厚度範圍,以防範玻璃期貨的交割風險、促進玻璃產業客戶參與、改善玻璃期貨功能發揮情況。

據了解,此次修訂涉及《鄭州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及中轉倉單管理辦法》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五條和第一百二十二條。鄭商所對倉單管理辦法第八十六條中玻璃倉單有效期的內容進行修訂,將當前有效期6個月(5月、11月規定時間集中注銷)縮短為2個月,逢單數月注銷。

倉單管理辦法第九十五條明確了倉單提貨人可提取玻璃的厚度範圍。根據修訂後的規則,提貨人有權在4-5mm之間,不大於2m×2.44m的一等品玻璃中選擇自己需要的規格;在這一厚度和規格範圍之外的,由於在現貨市場中確實可能存在一定的價差,或是有廠庫不生產的非主流規格,可由提貨人和廠庫根據廠庫自報的現貨升貼水或現貨市場價差協商,自行結算。此舉可以滿足提貨人合理的個性化需求。

倉單管理辦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修訂為:“玻璃出庫重量按標準厚度折算或過磅檢重,由買方選擇”。玻璃現貨貿易中普遍采用折重計算重量。在保留折重的方式下,增加過磅檢重,並給予提貨人選擇權,能較好避免重量爭議。

據介紹,倉單管理辦法第九十五條和第一百二十二條修訂自2018年8月第10個交易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條修訂自2018年11月第16個交易日起施行。

鄭商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本次針對玻璃期貨倉單管理辦法相關業務規則的修訂,目的是防範玻璃期貨的交割風險、促進玻璃產業客戶參與、改善玻璃期貨功能發揮情況。

最後更新:2017-08-09 21: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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