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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央行上海總部發布“債券通”北向通境外投資者準入備案業務指引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令〔2017〕第1號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製定了《“債券通”北向通境外投資者準入備案業務指引》,現予公布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
2017年6月22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債券通”北向通境外投資者準入備案業務指引
第一條為做好“債券通”北向通境外投資者準入備案工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7〕第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以下簡稱《公告》)、《關於境外央行、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市場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5〕220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製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債券通”和“北向通”,是指《暫行辦法》規定的債券通和北向通。
第三條北向通境外投資者是指《公告》和《通知》規定的境外機構投資者,應當符合《公告》和《通知》規定的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條件。
第四條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可委托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債券托管機構(以下簡稱境內托管機構)、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機構作為代理備案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申請備案。
境外投資者可直接向上述代理備案機構或其境外合作機構遞交備案相關材料。代理備案機構應當為境外投資者提供相關便利。
備案通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備案信息係統”進行,網址是:https://ibrs.chinamoney.com.cn/IBRSW/.
第五條北向通境外投資者準入備案具體要求如下:
(一)境外投資者備案材料
1。備案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2。債券通境外投資者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見附件);
3。代理備案委托書。
(二)申請書需在備案信息係統中在線填寫
1。“債券賬戶全稱”:填寫“投資者名稱”,與備案表填寫保持一致;
2。“機構類型”:按照係統設定欄目對應選擇,與備案表中的“投資者類型”填寫保持一致;
3。“賬戶結算類型”:選擇“債券通”;
4。申請變更備案的,選擇“變更備案”欄目,並在“變更事項”欄中注明需要變更的內容,按標準格式填寫“變更事項”。如:“債券賬戶全稱”由XXX變更為XXX;
5。“托管人/結算代理人”聯係方式欄目均填:“無”。
(三)備案表要求中、英文填寫
1。“投資者類型”:與申請書中“機構類型”一欄選擇項保持一致;
2。表格末尾需由境外投資者負責人簽字或蓋章。
第六條交易中心、境內托管機構、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和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理備案時,應督促境外投資者真實、準確、完整提供相關信息。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根據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受理備案申請並出具備案通知書。境外投資者收到備案通知書後,可向交易中心申請開立交易賬戶。
第八條境外投資者發生機構名稱、投資管理人、托管人等重要信息變更的,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申請變更備案。變更備案需在線填寫申請書,並提交變更情況說明和原賬戶備案通知書,無需再次填寫備案表,根據實際情況補充提交名稱變更依據、有關協議等。
第九條交易中心為境外投資者開立交易賬戶,賬戶名稱應與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通知書保持一致。
第十條交易中心、境內托管機構應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服務和監測工作。每月初的前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報送上月北向通境外投資者業務開展情況報告,並對上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其中境外投資者名稱應與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通知書保持一致。
第十一條本指引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二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最後更新:2017-06-22 17:3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