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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債券通北向境外投資者未來將擴展到債券回購等交易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7〕第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暫行辦法》中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境外投資者包括哪些?
答: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境外投資者與現有允許直接入市開戶的境外投資者範圍保持一致,即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境外央行、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市場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5〕220號)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3號(進一步做好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公告)等文件要求的境外投資者。
目前包括:境外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主權財富基金、國際金融組織;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境外依法注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上述金融機構依法合規麵向客戶發行的投資產品,以及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中長期機構投資者。
二、可為境外投資者備案的機構包括哪些?如何備案?
答:目前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代理備案機構包括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境內托管機構、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代理備案機構可直接或委托境外合作機構接收備案材料。結算代理人名單可在中國人民銀行網站上查詢。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將製定專門的備案指引,為境外投資者備案提供指南。
三、“北向通”境外投資者的業務範圍是什麼?
答:“北向通”境外投資者的投資標的債券為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種,包括國債、地方債、政府支持機構債、政策性銀行債、商業銀行債、非銀行金融機構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企業債、資產支持證券等。
“北向通”境外投資者既可以通過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認購方式,也可以通過二級市場買賣方式,投資於標的債券。
交易工具方麵,目前,“北向通”境外投資者可以進行債券現券交易。未來將逐步擴展到債券回購、債券借貸、債券遠期,以及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等交易。
四、《暫行辦法》中認可的境外托管機構和境內托管機構具體包括哪些機構?
答:目前,境外托管機構包括香港金管局(指香港金管局債務工具中央結算係統,即CMU),境內托管機構包括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五、如何理解境外投資者和債券持有人?
答:“債券通”采用國際通行的多級托管模式。境外投資者是指名義持有製度下的債券實際權益擁有人,也即不再以自己名義代他人持有債券的最終投資者。債券持有人包括為自己持有債券的債券持有人,和以自己名義代他人持有債券的債券持有人(即名義持有人)。名義持有人應為托管機構,如托管銀行、中央存管機構等。此處的名義持有人和實際權益擁有人與國際通行規則以及“滬港通”“深港通”中有關名詞的含義是相同的。
六、名義持有人製度下,境外投資者如何行使有關權利?
答:《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境外托管機構應在境內托管機構開立名義持有人賬戶,用於記載名義持有的全部債券餘額,這就明確了“北向通”下境外投資者應通過CMU持有債券,並依法享有通過“北向通”買入的債券的權益。
境外投資者作為債券實際權益擁有人行使債權人權利的方式,應當根據香港特區關於名義持有人的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安排。“北向通”下的債券實際權益擁有人應通過名義持有人,即CMU行使對債券發行人的權利。
七、境外投資者如何在內地行使法律權利?CMU出具的債券持有證明是否被認可?
答:對於名義持有製度下實際權益擁有人提起法律訴訟的權利問題,內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明確禁止。如同“滬港通”“深港通”一樣,我們理解,CMU作為境外投資者的名義持有人,登記為債券的持有人,可以行使相關債權人權利、提起訴訟。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果境外投資者可以提供證明其作為債券實際權益擁有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相關證據,則可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在內地法院提起法律訴訟。
《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相關交易結算活動遵守交易結算發生地的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第五條規定,境外托管機構應在境內托管機構開立名義持有人賬戶,用於記載名義持有的全部債券餘額。因此,如何證明境外投資者是債券實際權益擁有人,應根據香港特區的法律和有關規則進行安排。相應的,如果香港特區的法律和相關規則認可CMU及其參與人出具的債券持有證明是境外投資者享有證券權益的合法證明,我們將尊重這一安排。
八、境外投資者通過“北向通”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認購的有關要求和流程是什麼?
答:發行人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通過係統招標或簿記建檔發行債券時,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境外投資者可通過“北向通”機製安排參與相關債券的認購。境外托管機構以其開立在境內托管機構的名義持有人賬戶代境外投資者持有認購的債券,具體可參照境內外托管機構有關規則及業務指南。下一步,我們將不斷推動有關規則及業務流程與國際接軌,更加便利境外投資者參與中國債券市場。
九、《暫行辦法》第七條中的境外電子交易平台、境內電子交易平台包括哪些?境外投資者的交易對手方、交易模式有哪些要求?
答:目前境外電子交易平台包括Tradeweb,Bloomberg(彭博)等其它交易平台在準備就緒後也可接入“北向通”;境內電子交易平台包括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為便利境外投資者買賣境內債券,目前“北向通”參照國際市場常見的交易商對客戶模式,由境內的交易商(包括做市商和嚐試做市機構)與境外投資者進行交易。做市商和嚐試做市機構名單可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網站上實時查詢。為進一步便利境外投資者開展“債券通”業務,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在香港成立了債券通有限公司,提供“北向通”相關交易服務。
十、境外投資者債券交易資金支付路徑是什麼?
答:為提高跨境人民幣結算效率、便利實體經濟和國際經貿發展,人民銀行組織建設了人民幣跨境支付係統(CIPS),CIPS建設分兩期進行。已經建成的CIPS(一期)采用實時全額結算方式處理客戶匯款和金融機構匯款等業務,使人民幣跨境清算結算體係在運行時間、清算路徑、報文標準等方麵實現新突破,是人民幣跨境資金結算“快車道”。正在建設的CIPS(二期)將進一步延長運行時間,並提供靈活的業務處理方式,能夠為跨境債券交易提供更便利的資金結算服務。
為支持“債券通”業務,CIPS(一期)引入有關金融市場基礎設施作為係統直接參與者,並對相關業務細則進行了適應性調整,能夠支持跨境債券交易資金結算需求。境外投資者應通過CIPS進行跨境債券交易的資金結算,同時人民銀行也將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債券通”資金結算業務的順利開展。
十一、如何理解境外投資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幣投資?
答:境外投資者可使用自行積累、籌集以及在離岸市場自行兌換的人民幣資金投資。
十二、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及香港地區經批準可進入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幣業務參加行都有哪些家?
答:根據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規定和安排,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是指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目前,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2015〕第40號公告以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市場準入相關規定,香港地區經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批準可進入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幣業務參加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招商銀行香港分行、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花旗銀行香港分行、恒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
未來,香港地區經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批準新增的可進入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幣業務參加行可自動成為“北向通”業務香港結算行。香港結算行名單可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網站上實時查詢。
十三、如何理解“使用外匯投資的,投資的債券到期或賣出後不再投資的,原則上應兌換回外匯匯出,並通過香港結算行辦理”?
答:為方便持有外匯的境外投資者通過“北向通”投資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使用外匯的境外投資者可以通過債券持有人在香港結算行辦理外匯資金兌換,香港結算行由此所產生的頭寸可以到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香港結算行為債券持有人辦理外匯資金兌換時,應做好真實性審核相關工作(包括但不限於要求債券持有人聲明兌換目的和資金使用目的),確保所兌換的資金用於“北向通”債券投資。投資的債券到期或者賣出後所得的人民幣資金(包括本金和損益),可繼續投資,如用於非債券投資用途,應通過香港結算行兌換為外匯。
十四、如何理解“使用外匯投資的,債券持有人應在一家香港結算行開立人民幣資金賬戶,專門用於辦理北向通下的資金匯兌和結算業務”?
答:境外投資者如隻使用自有人民幣投資、不涉及外匯兌換的,無須通過香港結算行辦理“北向通”下的資金匯兌和結算業務。
如境外投資者使用外匯投資,或者使用部分自有人民幣、部分外匯投資的,需通過債券持有人在一家香港結算行辦理資金匯兌和結算業務。為確保債券持有人所兌換的資金用於“北向通”債券投資,防範非法套利套匯行為,要求債券持有人在香港結算行開立的人民幣資金賬戶為專戶,專門辦理“北向通”下的資金匯兌和結算業務。
考慮到“北向通”開通在即,如香港結算行無法在開通之前為債券持有人開立專門的人民幣資金賬戶,初始階段,可允許債券持有人暫時使用已有的人民幣資金賬戶,並盡快為債券持有人開立專門的人民幣資金賬戶;暫時使用已有人民幣資金賬戶的,香港結算行應做好內部分賬要求,清楚記錄“北向通”相關的資金進出,確保所兌換的資金用於北向通債券投資。
十五、香港結算行應遵守的人民幣購售業務相關規定具體包括哪些文件?
答:目前,關於人民幣購售業務的相關文件主要包括:《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明確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1〕145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13〕321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拓寬人民幣購售業務範圍的通知》(銀發〔2015〕250號)、《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5〕第40號)、《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加強境外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購售業務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16〕143號)、《關於人民幣購售業務境外參加行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有關事項的公告》(中匯交公告〔2016〕7號)等。
人民幣購售業務範圍從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直接投資擴展至包括債券投資。香港結算行在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頭寸時,沿用現有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參加行的業務模式、產品種類和信息報送等相關安排。根據《暫行辦法》和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規定,香港結算行在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頭寸時,應確保與其相關的境外投資者在本機構的資金兌換和外匯風險對衝是基於“北向通”下的真實合理需求。
十六、《暫行辦法》發布後,還會發布相關配套業務細則嗎?
答:配合《暫行辦法》發布,有關電子交易平台、境內外托管機構都會製訂配套的業務細則和操作指南,並報兩地監管部門同意後發布實施。目前,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製定的“債券通”交易規則,有關托管機構製定的“債券通”登記托管、清算結算業務實施細則,會很快發布實施。
(原標題:《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最後更新:2017-06-22 17:2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