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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試行指引發布
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6月28日消息,近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發布了《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配套發布了六大類業務參考模板,為基金行業貫徹落實證監會2016年底發布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提供指導。
《指引》體現了以下特點:一是明確基金募集機構為適當性管理的主體。基金募集機構包括公募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兩大類。基金募集機構與投資者直接接觸,開展基金宣傳推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是銷售基金產品和提供服務的主體,也是落實基金投資者適當性義務的主體。二是鼓勵募集機構間的有序競爭。在遵照《辦法》相關底線要求的基礎上,鼓勵募集機構結合自身情況,將適當性管理作為提升產品風險管理和客戶服務水平的核心競爭力,提供差異化安排。為此,《指引》根據屬性、風險因素,重點關注產品結構、杠杆水平、投資標的流動性,未限定某類產品的具體等級;對投資者信息表、投資者風險測評問卷、產品和服務風險等級劃分參考標準等均提出“參考”模板,不做強製使用要求,鼓勵經營機構在實施中進行完善。三是簡化操作步驟和流程,減輕機構和投資者負擔。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指引》取消了風險承受能力評價的更新要求、簡化了投資者基金信息證明材料,降低了風險承受能力最低投資者、投資者信息核實、投資者轉化流程、評估數據庫、高風險等級產品銷售等條款的執行難度,減化了給投資者帶來不便的具體要求,強化糾紛調解中檢驗基金募集機構落實適當性成果。
《指引》的實施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逐步達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目標。為此,在實施通知中明確了新老劃斷的安排。已經持有基金的投資者是按照行業原有的適當性安排進行的,《指引》實施後無需對風險等級進行重新測評,投資者在原購買渠道繼續申購原有基金,或申購不超過原風險等級的新基金產品時,也不必對對風險等級進行重新測評。同時,鼓勵基金募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客戶回訪、自查、評估等工作,主動對老客戶的適當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持續優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製度。此外,考慮到投資者主要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交易基金,《指引》給予各基金募集機構一定的係統改造時間,係統改造在《指引》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相關要求完成。同時,機構也要在逐步落實中提高專業化服務水平,增強核心競爭力。《指引》為試行版,協會將持續跟蹤實施情況,根據行業實際進行總結,對《指引》進行修改完善。
最後更新:2017-06-28 17: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