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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參考報頭版刊文:打擊“老鼠倉”需用嚴刑重典
日前,證監會公布近年來“老鼠倉”執法情況。據披露,2014年以來證監會啟動99起“老鼠倉”案件調查,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案件83起,涉案金額達800億元。“老鼠倉”已經成為繼內幕交易後,證監會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比例最高的一類案件。進一步提高“老鼠倉”行為的違法成本,強化資管行業的信托責任感,已經是當務之急。
根據證監會的披露,“老鼠倉”的案發領域從基金行業向保險資管、托管銀行蔓延,個別經營機構“窩案”頻發,信息傳遞型交易逐漸增多,出現從業人員相互交換信息或與利益關係人內外勾結、共謀作案的現象。“不會做‘老鼠倉’,就不是一個稱職的基金經理。”曾被視為中國基金業的潛規則。“老鼠倉”的泛濫,已經成為了中國基金業廣為詬病並為基民所深惡痛絕的現象,它極大地打擊了投資者對中國公募基金行業的整體信任感。隨著“老鼠倉”行為向多個資管領域蔓延,甚至將威脅到整個資管行業生存的基礎。
“老鼠倉”這一毒瘤,為何在中國市場上頻頻發生屢禁不止?業內普遍認為,這一現象同當前的處罰機製有關。早期,監管部門針對“老鼠倉”的行為,往往隻對涉案的基金經理個人進行處罰,而且是行政處罰居多。近年來,隨著“老鼠倉”行為的正式“入刑”,涉案人員承擔刑事責任已經較為普遍。從現有法律來看,依據2009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規定,“老鼠倉”麵臨的刑事責任主要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而對於何謂“情節嚴重”,目前並無相關司法解釋。
從刑事處罰結果來看,近年來針對“老鼠倉”案的刑事判決案例,呈現出重罪輕判多與緩刑多的“兩多”格局。這一個格局,讓“老鼠倉”麵臨違法成本較為低廉的問題:參與“老鼠倉”的涉案人員,動輒可以謀得規模高達數億元的違法高額利益,即使被查到,其所麵臨的實際刑事處罰也較為“溫情”。與此同時,刑事處罰往往隻針對涉案人員個人,相關機構則很少遭到實質性處罰,並沒有讓這些機構有加強內控、防範“老鼠倉”的迫切責任感。
信托責任是資管行業生存的根基,“老鼠倉”所摧毀的,恰恰是投資者對整個資管行業的信任感。從當前的情況來看,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對“老鼠倉”行為的打擊和防範力度。一方麵,在法律層麵,需要進一步提升“老鼠倉”行為的違法成本,盡快出台具體的司法解釋,甚至提升其刑事處罰和經濟處罰的力度,同時也要盡快出台“老鼠倉”民事賠償訴訟機製,為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挽回損失。同時也應當敦促相關機構提高責任力度,迫使其進一步強化公司治理和內控機製。
(原標題:打擊“老鼠倉”需用嚴刑重典)
最後更新:2017-07-14 08:5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