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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回應如何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並購重組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回應如何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問題。
高莉表示,證監會將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業績等,對業績承諾嚴格把關,同時對一些重組並購完成後質疑比較多、承諾未實現的上市公司,證監會將開展專項調查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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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購重組監管新動向:亦疏亦堵
證監會近日密集表態“支持並購重組”,但窗口指導又傳遞出了“從嚴監管”的信號;從數據上來看,今年前5月的審核總量僅52起,但6月至今已接近50起。並購重組到底是鬆綁了還是收緊了?
鬆綁與從緊其實並不衝突。在日前召開的年中監管工作會上,證監會對並購重組的表態非常清晰而精準——“規範和支持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簡言之,收緊該緊的、支持該支持的。
就在近期,保薦人代表培訓會(下稱“保代會”)再傳監管新風,多個此前以“一事一議”形式進行的監管指導再次被提及,既包括針對業績承諾等過往政策的進一步強調,也有對通過分散股權、委托表決權來規避借殼等新問題的“亮劍”。
投行人士分析認為,在鼓勵企業通過並購重組做大做強的背景下,強化監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從嚴趨勢還在加強。從方向上看,各類“死角”和“秘道”都是重點打擊對象。從路徑上看,原有的監管紅線不會發生變化;針對市場上出現的新手法和新苗頭,監管力度還在不斷收緊。
業績承諾難再“任性”
監管層近期密集發聲,支持和鼓勵企業通過並購重組做大、做強、做優。通過簡化行政審批等手段,目前已有九成並購重組交易可自主完成。與此同時,針對仍須審批的並購重組,監管的力度從未鬆動。
多方消息指出,最近召開的保代會強調,並購重組中的業績承諾不可調整,通過股東大會進行調整的行為也將被嚴控。
“不可變更和調整業績承諾的指導,在這之前已經在實際操作中開始執行。”某大型券商投行人士表示,保代會上的內容基本屬實。事實上,除不得更改承諾業績外,在對重組方案中業績承諾相關的事前監管目前也極為嚴格,包括對承諾業績的具體實現措施、追償和保障措施、業績承諾參與方的認定等,都會被重點問詢。
另一位負責並購重組業務的券商人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除收購大股東資產外,其他收購交易對方的業績承諾是自願的、非強製性的。實踐中,為保護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通常都會做出業績承諾,“以往出現過隨意變更承諾的情形,變更承諾的理由非常牽強甚至比較搞笑,在市場上形成了極壞的影響,這類忽悠式的重組確實需要進行製約。”
有專注資本市場的學者對此表示,目前國內並購重組中已廣泛使用業績承諾條款,但在近幾年的並購大潮中,業績承諾未實現的情況開始增多,上市公司商譽減值的風險事件也開始出現。更重要的是,利用激進的業績承諾來推高估值,甚至利用虛高的業績承諾來掩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現象,已引發監管層關注。
與該觀點相唿應的是,業績承諾未完成以及由此引發的糾紛等風險,開始逐漸顯露。數據顯示,截至8月1日,上市公司年內公告披露中,至2016年底共有1316起並購重組交易還處於業績承諾期。其中,有112起交易標的資產年實際淨利潤低於承諾淨利潤,占比近一成;另有超過10起交易標的資產出現虧損,包括新華醫療收購的英德生物、百潤股份收購的巴克斯酒業等,虧損額達數千萬元。此外,包括中水漁業、斯太爾在內的部分上市公司,還深陷重組交易方未履行補償措施的尷尬局麵中。
據證監會數據,今年上半年並購重組領域新增的違法案件達到92起,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並購重組對象、中介機構等相關主體均有涉案,既有利用重組題材實施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也有財務造假信披違法的,部分案件甚至多種違法形態交織複合。
證監會2016年6月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並公開征求意見,同期還發布了針對上市公司業績補償承諾的相關問題與解答。證監會強調,重組方的業績補償承諾是基於其與上市公司簽訂的業績補償協議作出的,該承諾是重組方案的重要組成部分。重組方應當嚴格按照業績補償協議履行承諾,不得變更其作出的業績補償承諾。
圍堵“規避借殼”
此次保代會還提及對刻意規避觸發借殼交易行為的監管。未來,以刻意打散標的資產股權、把大量表決權委托給他人,借此規避實際控製人變更認定的交易,也會被認定為借殼上市。這也是在“最嚴借殼新規”出台後,規避借殼新手法受到的一次重擊。
根據去年修訂的借殼新規,購買資產規模的判斷指標全麵升級,由原來的標的總資產一項擴圍到總資產、淨資產、營業收入、淨利潤和股本五項,任何一項指標超過上市公司同類指標的100%,都將觸發借殼。但在隨後公布的多起重組預案中,卻頻現投資人在重組前突擊入股、標的資產股權被打散的情況。
這種操作的用意在於,盡管並購標的資產體量較大,甚至觸發了借殼標準,但由於標的資產股權分散,重組完成後上市公司控股權未發生變更,交易將不構成借殼。
“控股權認定是目前問得比較多的問題。這次提到的問題,之前也很難通過,未來可能更嚴格也更標準化地去規範。”上述投行人士表示,在實際操作中,對於是否可以通過打散股權來規避借殼的認定並不難;可以綜合考慮標的資產股權變更與重組發生的時間、股權變更前後標的資產實際控製人在上市公司中的持股差異。
具體來看,如果一起並購中標的資產的股權變更時間與重組極為接近,且如果不發生變更,標的資產實際控製人在交易後的持股將超過上市公司現實際控製人,這樣的股權變更行為就很難擺脫規避借殼的嫌疑。
“這種行為很難細化成規則,預計會以窗口指導的形式進行約束。”還有券商人士認為。
對於借殼新規出台後出現的新型財技,監管層還留有後手。在現行重組管理辦法中,對於控製權是否變更的認定條件中,增加了“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該條款也被視為監管層的兜底條款。證監會今年3月宣布,最近並購重組中出現了規避實際控製人變更認定的新現象,已依規認定為構成重組上市。上述兜底條款也由此正式啟用。(來源:一財網)
最後更新:2017-08-04 16:3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