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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轉公司詳解投資者權益變動兩大信披誤區

與A股市場大不相同,新三板市場中主要以機構和高淨值個人投資者為主,而掛牌公司多以中小微企業為主,股本規模不大、股權結構較為單一,較容易觸碰信息披露紅線。股轉公司相關負責人以實際案例講述了投資者可能存在權益變動信息披露紅線和時間節點的誤區。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0%後,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公眾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進行披露,且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後的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公眾公司的股票。然而,對於5%的紅線怎麼理解?很多投資者並不清楚。

股轉公司相關負責人指出,這裏的“其擁有權益股份每次達到5%的整數倍時”,意思是以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股份變動之後持有掛牌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為準,而不是以發生變動的股份數量為準。

比如,某投資者2016年11月23日,以協議轉讓方式賣出掛牌公司G的股票345萬股,其持股比例從53.91%降至49.11%,並於次日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從投資者減持數量4.8%來看,看似並未到5%,但從投資者A權益變動之後擁有的股份數來看,49.11%已經觸發了50%的披露紅線,50%為5%的整數倍。於是,投資者在持股變動的次日即11月24日履行了這一披露要求。

此後,該投資者於11月25日以協議轉讓的方式再次買入掛牌公司G股票1000股,雖然僅占掛牌公司總股本0.001%,但這一增持行為違反了上述辦法中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披露後的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公眾公司股票的規定。根據規定,投資者最早應於T+3日也就是11月27日進行買賣。

股轉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之後全國股轉公司依規對投資者采取要求提交書麵承諾的自律監管措施。市場人士表示,對於股份權益的計算需特別注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掛牌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並計算。

據介紹,除上述信息披露的違規情形外,投資者也因《權益變動報告書》披露的內容有問題而被處罰。

今年5月23日,某新三板掛牌公司董事長與某投資公司簽署《協議書》,約定通過全國股轉係統交易平台回購該投資公司所持本公司418.9萬股股份。5月24日,該公司董事長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了《權益變動報告書》,但未在報告書中提及《協議書》的相關內容。

股轉公司認為,此行為掩蓋了《協議書》的內容,卻做出回購的舉動,使得這一動作頗具迷惑性,較容易給其他投資者施以“看好公司發展”的暗示,激發對掛牌公司的投資興趣,並對該公司股價形成心理預期,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係統業務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號——權益變動報告書、收購報告書和邀約收購報告書》等多個信息披露規定。據悉,對於上述投資者的違規行為,中國證監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原標題:股轉公司詳解投資者權益變動兩大信披誤區)

最後更新:2017-08-21 05: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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