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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涉及哪些信息內容應辦理前置審批手續?

一、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及網絡文化、視聽節目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如網站的信息內容中含有上述前置審批內容的單位,在網上報備時,必須向其住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報送前置審核同意的文件。

1.從事新聞的,需要省級政府新聞辦審核同意

2.從事出版的,需要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

3.從事教育的,需要省級教育廳審核同意

4.從事醫療保健、醫療器械的,需要省級衛生局審核同意

5.從事藥品的,需要省級藥檢局審核同意

6.從事經營性的,需要到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辦理經營許可證(電子公告;廣告業務;網絡遊戲;電子商務;有償信息;電子郵箱;搜索引擎;即時通信;論壇等)

二、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 ),如網站的信息內容中含有上述內容的單位,在網上報備時,需向相應部門進行谘詢辦理相關文件。

1.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2.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3.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4.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5.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6.互聯網信托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7.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請核實該網站主辦單位是否取得相關資質並提交管局備案。


最後更新:2017-01-10 21: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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