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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樓市新政:商品住房調價前需向物價部門申報

今天,西安市物價局發布《西安市物價局關於商品住房價格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9月25日起,商品住房項目在辦理預售許可前,或已取得預售許可證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調整價格前,須向西安市物價局進行商品住房價格申報。

附:西安市物價局關於商品住房價格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機構:市物價局

發布時間: 2017-09-22

索引號: 013353411/2017-02579494

關鍵字:價格

主題分類: 物價

市物發〔2017〕171號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區、縣物價局,西鹹新區市場服務與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創新發展局、國際港務區經濟發展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進一步穩定住房價格,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穩定住房市場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市政發〔2017〕51號)嚴格商品住房價格管控的要求,經與相關部門共同研究,現就我市商品住房價格申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項目在辦理預售許可前,或已取得預售許可證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調整價格前須向西安市物價局進行商品住房價格申報。

二、商品住房價格申報適用範圍

城六區、長安區行政管理區域及高新區、經開區、曲江新區、滻灞生態區、航天基地、國際港務區、灃東新城等開發區規劃區域範圍內的新建商品住房(含已領取預售許可證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均列入商品住房價格申報範圍。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價格管理仍按現行政策執行,不列入申報範圍。

三、商品住房價格申報內容

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新建商品住房價格申報,須填報《西安市新建商品住房價格申報表》(附件1)、《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價格比較情況表》(附件3)、《商品住房房源價目清單》(附件4).

已取得預售許可證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價格調整申報,須填報《西安市新建商品住房價格調整申報表》(附件2)、《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價格比較情況表》(附件3)、《商品住房房源價目清單》(附件4).

四、商品住房價格實行價格公示製度,對符合價格申報要求的商品住房“一套一標”銷售價格在西安市物價局官網上進行公示。

五、商品住房價格繼續執行“一價清”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製定商品住房價格時,應按照《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陝政辦發〔2010〕29號)文件規定,將開發建設過程中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安全監控係統及其他屬於購房人共有的公共設施、設備的配套建設費用,一次性計入商品住房價格,不得在房價外另行收取任何費用。

六、商品住房價格實行明碼標價製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國家發改委《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和陝西省物價局《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實施細則》,在銷售現場做好商品住房銷售明碼標價工作,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按照“一套一標”公示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七、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有下列價格行為:

(一)不按規定明碼標價;

(二)實際成交價格高於公示價格;

(三)經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相互串通,統一確定、維持、變更價格;

(四)通過囤積截留房源、捂盤惜售等方式限製銷售數量、操縱價格;

(五)捏造、散布漲價或者房源斷缺等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八、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商品住房價格行為的檢查力度,對違反價格政策法規的,依法予以查處。

九、本通知自2017年9月25日起執行。

西安市物價局

2017年9月22日

(原標題:西安樓市新政:商品住房調價前需向物價部門申報)

最後更新:2017-09-23 02: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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