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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包括登雲股份造假上市案

近日,證監會依法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2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3宗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

2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一是懷集登雲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登雲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中小板上市(簡稱IPO)的申請文件以及登雲股份上市後披露的定期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登雲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我會決定責令登雲股份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歐洪先、潘煒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對23名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款;同時對歐洪先、潘煒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二是天津楓盛陽醫療器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楓盛陽)未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披露其對外提供擔保事項、資金占用事項。楓盛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20條、第25條規定,構成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60條所述情形。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楓盛陽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金玲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

3宗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中,一是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時代證券)作為登雲股份IPO的保薦機構,在執業過程中未勤勉盡責,未發現登雲股份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未發現相關公司與登雲股份的關聯關係及關聯交易;未發現登雲股份存在未有效執行資金內控製度、對外違規借款等不規範運行情形;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新時代證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11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2條規定,我會決定責令新時代證券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1676.96萬元,並處以1676.96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程天雄、王瑋、郭紀林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30萬元、15萬元的罰款。二是廣東君信律師事務所(簡稱君信所)作為登雲股份IPO的法律服務機構,在執業過程中未勤勉盡責,未發現登雲股份潛在的重大債權債務法律風險;未發現相關公司與登雲股份的關聯關係及關聯交易;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君信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20條、第17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23條規定,我會決定責令君信所改正,沒收業務收入195萬元,並處以195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高向陽、陳誌生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三是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簡稱立信所)作為浙江步森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與廣西康華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康華農業)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的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虛構核實函證對象收件地址的審計程序,未能發現康華農業銷售收入、應收賬款造假的事實;未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未能發現康華農業的銀行存款造假的事實;虛構與康華農業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的審計程序;出具的康華農業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月至4月即三年又一期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立信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17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23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立信所業務收入45萬元,並處以45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雲成、肖常和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6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保持執法高壓態勢,“依法、全麵、從嚴”監管,持續整頓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原標題:證監會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最後更新:2017-06-23 22: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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