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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窃”文的正确姿势

“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读过鲁迅先生小说《孔乙己》的人,都知道这是孔乙己为自己偷书辩护的一句话。孔乙己“窃书”,被吊打一顿完事,对旁人也无过多影响,还能带来许多笑料,更无法对社会产生影响。而信息化的今天,“窃书”(文+图)却对旁人、对社会产生了不可估量的恶性后果。

“微信公众号于2012年8月诞生……根据艾媒咨询此前发布的《2016年APP与微信公众号市场研究报告》显示,在超过1200万个微信公众号中,60%微信公众号坚持更新内容,受用户持续关注微信公众号占比仅为10%。”(《微信公众号步入淘汰期》,人民日报海外版,2017年1月7日)

原创用图要小心

一是不擅用个人肖像照片。《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成为微信公众号侵权的重灾区。井柏然是国内着名影视歌三栖明星,其发现微信公众号“颜值”中发布标题为《眉丑毁全脸︱男神女神修眉前原来长这样…》等5篇文章;上述文章中均以井柏然照片作为配图,文章内容后有多处链接,为对整形美容医疗项目及对该公司的宣传。2016年6月,井柏然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美好创造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25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微信公众号刊载图文及文章,是为了向公众宣传其整形美容类项目,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其未经允许在该文章中使用井柏然剧照作为配图的行为,侵犯了井柏然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此类案例不胜枚举,黄晓明、李小璐、anglebaby、大鹏等明星无一幸免,且无一例外胜诉。

二是不擅用摄影作品。《着作权法》明确将摄影作品纳入保护范围,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无论是风景照片,还是个人写真,只要有独创性并可复制,便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未经允许,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他人的摄影作品,则面临诉讼风险。司法实践中的此类案件也越来越多。

当然,如果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了他人的美术作品,也将面临败诉风险,道理同上。

“窃”文要分类

文字作品也是《着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客体,《着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一是原创性文章受保护。《着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模仿和抄袭。只要具有一定程度的个性、创造性,就应认为具有了独创性(《着作权审判:原理解读与实务指导》,陈锦川,法律出版社)。2014年广东首例微信侵权案引爆舆论:2014年1月至3月,微信公众号“中山商房网”发布了标题为《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等文章。同年二三月间,另一个公众号“最潮中山”发布了《谁是中山第一高楼?中山高楼全档案》等文章。“中山商房网”认为侵害了其着作权,起诉请求判令道歉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诉讼请求。

二是文章保护的例外。并不是所有文字作品均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着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所以,微信公众号刊发或者“搬运”上述内容,首发公众号是无权主张权的。在上述一案中,微信公众号“中山商房网”还就《初八后大幅度降温阴雨天气(转告朋友们注意添衣保暖哦)》一文,向“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平台主张了权利。但是法院认为,该文章是介绍春节过后的天气变化情况,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且天气预测情况是可以通过其他公知渠道获知的,商房网公司对该部分内容并不具有独创性。

同时,根据《着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等,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最后更新:2017-10-08 02: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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