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眾號“竊”文的正確姿勢
“竊書不能算偷……竊書!……讀書人的事,能算偷麼?”讀過魯迅先生小說《孔乙己》的人,都知道這是孔乙己為自己偷書辯護的一句話。孔乙己“竊書”,被吊打一頓完事,對旁人也無過多影響,還能帶來許多笑料,更無法對社會產生影響。而信息化的今天,“竊書”(文+圖)卻對旁人、對社會產生了不可估量的惡性後果。
“微信公眾號於2012年8月誕生……根據艾媒谘詢此前發布的《2016年APP與微信公眾號市場研究報告》顯示,在超過1200萬個微信公眾號中,60%微信公眾號堅持更新內容,受用戶持續關注微信公眾號占比僅為10%。”(《微信公眾號步入淘汰期》,人民日報海外版,2017年1月7日)
原創用圖要小心
一是不擅用個人肖像照片。《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這成為微信公眾號侵權的重災區。井柏然是國內著名影視歌三棲明星,其發現微信公眾號“顏值”中發布標題為《眉醜毀全臉︱男神女神修眉前原來長這樣…》等5篇文章;上述文章中均以井柏然照片作為配圖,文章內容後有多處鏈接,為對整形美容醫療項目及對該公司的宣傳。2016年6月,井柏然將其訴至法院,要求美好創造公司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各項損失25萬餘元。一審法院認為,微信公眾號刊載圖文及文章,是為了向公眾宣傳其整形美容類項目,具有明顯的商業目的,其未經允許在該文章中使用井柏然劇照作為配圖的行為,侵犯了井柏然的肖像權,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此類案例不勝枚舉,黃曉明、李小璐、anglebaby、大鵬等明星無一幸免,且無一例外勝訴。
二是不擅用攝影作品。《著作權法》明確將攝影作品納入保護範圍,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無論是風景照片,還是個人寫真,隻要有獨創性並可複製,便受到法律保護。如果未經允許,在微信公眾號中使用了他人的攝影作品,則麵臨訴訟風險。司法實踐中的此類案件也越來越多。
當然,如果未經允許,擅自使用了他人的美術作品,也將麵臨敗訴風險,道理同上。
“竊”文要分類
文字作品也是《著作權法》保護的重要客體,《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一是原創性文章受保護。《著作權法》規定的獨創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獨立創作完成的,是作者獨立構思的產物,不是對已有作品的模仿和抄襲。隻要具有一定程度的個性、創造性,就應認為具有了獨創性(《著作權審判:原理解讀與實務指導》,陳錦川,法律出版社)。2014年廣東首例微信侵權案引爆輿論:2014年1月至3月,微信公眾號“中山商房網”發布了標題為《中山誰最高?利和高度將被刷新解密中山高樓全檔案》等文章。同年二三月間,另一個公眾號“最潮中山”發布了《誰是中山第一高樓?中山高樓全檔案》等文章。“中山商房網”認為侵害了其著作權,起訴請求判令道歉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元。一審、二審法院均支持了訴訟請求。
二是文章保護的例外。並不是所有文字作品均能受到法律的保護。《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二)時事新聞;(三)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所以,微信公眾號刊發或者“搬運”上述內容,首發公眾號是無權主張權的。在上述一案中,微信公眾號“中山商房網”還就《初八後大幅度降溫陰雨天氣(轉告朋友們注意添衣保暖哦)》一文,向“最潮中山”微信公眾平台主張了權利。但是法院認為,該文章是介紹春節過後的天氣變化情況,是對客觀事實的描述,且天氣預測情況是可以通過其他公知渠道獲知的,商房網公司對該部分內容並不具有獨創性。
同時,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等,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
最後更新:2017-10-08 02:4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