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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做市商聯手拉抬股價 新三板公司易所試與中泰證券雙雙被罰

近日,證監會公布了對新三板公司易所試(430309.OC)及其做市商中泰證券的行政處罰,監管者對易所試與中泰證券股價操縱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

證監會決定對易所試、中泰證券分別處以100萬元罰款;對公司實際控製人、原董事長章源、時任中泰證券場外市場部總經理王磊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對易所試原總經理白龍橋、原董秘張萬翔、中泰證券做市業務部負責人郝鋼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中泰證券場外市場部交易員付強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監管者發現,2015年6月至8月,易所試與中泰證券拉抬易所試股價,並進行約定交易。

2015年6月,易所試籌劃以不低於20元的價格定向增發股份。7月下旬至8月初,易所試股價持續下跌。8月5日,易所試股票收盤價為14.96元。7月底,王磊安排郝鋼、付強測算易所試股票二級市場籌碼分布情況,計算拉升股價需買入的股數。8月5日下午,張萬翔在北京中泰證券場外市場部會見王磊、郝鋼、付強等人。

經雙方會談確定,主要采用中泰證券做市交易在二級市場買入拉抬股價,同時通過易所試公告利好信息、向投資者推薦等其他方式拉抬易所試股價,之後將買入的易所試股票賣回給易所試方麵操控或安排的賬戶。

監管者發現,易所試借助信息優勢,配合披露利好消息造勢並由中泰證券向投資者推薦易所試股票的情況。為配合中泰證券的拉抬行為,8月6日,易所試有意披露曾於7月30日簽訂合作協議的“速遞易”合作業務。8月17日,易所試發布淨利潤同比增長172.07%的半年報。8月5日,張萬翔與王磊、郝鋼、付強、張某貝會麵溝通後,負責與機構投資者進行投資交流的張某貝向機構投資者推薦易所試股票。

2015年8月6日至19日,王磊、郝鋼指使付強通過中泰證券做市戶合計買入易所試股票146.65萬股,買入金額3114.85萬元,其中,中泰證券應易所試方麵要求買入134.3萬股,合計2869.85萬元。8月19日,易所試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自8月20日起停牌,當天經章源與王磊協商後,通過中泰證券做市戶繼續單向大量買入易所試股票50.9萬股,買入金額1179.67萬元。

操縱期間,中泰證券做市戶買入易所試股票明顯異常。易所試股票市場日均成交量為30.21萬股,全部做市商日均買入量為17.88萬股,中泰證券做市交易日均買入量為14.67萬股,與操縱前一個月相比分別增長13.44%、55.84%、260.56%。

易所試提出申辯稱,公司主觀上不存在為了定增拉抬自身股價的動機,客觀上也不存在與中泰證券合謀操縱市場的行為,在涉案期間發布利好信息的行為合法合規。

公司認為,所謂操縱實質上是新三板流動性不足、缺乏大宗交易機製的客觀限製下,做市商協助看好掛牌公司的投資者,在二級市場大宗買入股票的行為。該行為目的正當,不具有操縱股價的主觀惡意,行為方式不符合約定交易操縱的固有特征,相關交易行為也不存在欺詐手法。

易所試請求,雖然證監會應當比照《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對新三板市場監管執法,但在比照執法的過程中應充分關注新三板與主板在市場基礎與製度基礎方麵的差異性,在認定是否存在股票價量異常時不能直接套用對主板市場操縱行為的認定標準和處理方式。

中泰證券提出申辯稱,中泰證券參與的涉案交易行為是履行做市商市場交易組織者的正常職責,交易性質上更接近於回購交易,不應比照《證券法》操縱市場的相關規定。此外,中泰證券不存在借助易所試披露利好消息推薦股票的情形,並且涉案行為並未產生危害後果,未損害投資者利益。

中泰證券認為,新三板屬於發展初期,製度不完善,監管部門實際上未嚴格比照主板進行監管,應保持執法和監管的連續性。

最後更新:2017-12-21 19: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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