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6
表白
男子向前女友索還百萬轉賬 法院:表白示愛所贈無須還┃萬象
相識一個月便訂婚,男方給了300萬元彩禮。分手後,男方訴至法院要求歸還。法院認為300萬元數額巨大且在訂婚前給與,應認定為彩禮,扣除雙方同居花費判令女方返還280萬元,雙方對此均沒上訴。
此後,男方又起訴,要求女方歸還戀愛期間給與的114.78萬元,雙方爭議的焦點為到底是戀愛中的一般饋贈,還是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
廣州中院日前二審認為,從其多筆轉賬金額數字“52000”“8888.88”等寓意表明,男方轉賬應屬聯絡感情和表達愛意,並不能反映以結婚為條件,因此114.78萬元是戀愛饋贈,女方無須歸還。
一訴:追討300萬元彩禮
女方辯稱:300萬元是戀愛誠意金
法院判決:訂婚前給視為禮金 因同居半年退280萬元
曉磊與阿蓉(均為化名)經親友介紹相識,在2015年3月初確立了戀愛關係。當月30日,曉磊即買了一枚鑽戒當場送給阿蓉。清明節前,曉磊打算帶阿蓉回老家掃墓,阿蓉提出按照其家鄉的習俗,未下聘訂婚前,不能隨便跟著曉磊回家掃墓,需要曉磊支付300萬元的聘禮。於是,曉磊向阿蓉轉賬300萬元後,阿蓉跟隨其回鄉祭祖。4月18日,雙方在廣州舉辦了訂婚宴席。訂婚後,兩人同居了大半年時間,因性格不合經常發生爭吵,2015年11月分手。
曉磊向白雲區法院起訴稱,現雙方已無法履行婚約,要求被告返還鑽戒及禮金3108880元,阿蓉僅同意返還鑽戒及訂婚儀式上的108880元的禮金,認為300萬元屬於戀愛誠意金,拒絕退還。
白雲區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爭議焦點在於曉磊向阿蓉轉賬的300萬元是否屬於彩禮,阿蓉應否返還。300萬元數額巨大,按生活常理及風俗習慣,如此大額的金錢給付亦遠非一般戀愛關係中的贈與行為,且該款的支付時間是在訂婚前,更符合彩禮的法律特征。
一審法官認為,彩禮係當事人一方以結婚為目的支付給另一方的錢物,如婚姻關係不能締結,則給付彩禮的目的未能實現,給付方有權請求返還。考慮到雙方舉行訂婚儀式後即同居生活已逾半年,法院依照規定,酌情判定阿蓉應返還曉磊280萬元。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沒有上訴。
一審:以結婚為條件贈與應還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係戀愛關係,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增進彼此感情互贈財物本屬人之常情,但雙方交往不到一年,曉磊贈與阿蓉財物高達114.8萬元,明顯不合常理。
結合曉磊、阿蓉於2015年4月18日訂婚的事實以及轉賬金額“52000”、“8888.88”、“88888.88”數字的寓意,可表明曉磊大量給付阿蓉財物,是為了與對方締結婚姻,也即其行為是附條件的贈與。附條件的贈與隻有在所附條件成立時生效,如果雙方未能登記結婚,即贈與所附條件沒有成立,贈與則不發生法律效力。現結婚並未實現,阿蓉占有贈與財產的行為屬不當得利。
因此法院判阿蓉返還114.78萬元。阿蓉上訴稱,曉磊並無證據證明轉賬的26筆款項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案涉款項是雙方戀愛期間一方以增進情誼為目的的贈與,屬於好意惠施。且上述款項大都已用於雙方戀愛花銷,被二人揮霍,包括購物、旅遊等。
曉磊答辯稱,其要求返還的款項隻是贈與行為的一小部分,是基於想和阿蓉結婚的附條件贈與,贈與金額遠遠超過戀愛關係中正常和適當贈與的限度。
二審:一般贈與無須返還
二審法院認為,曉磊並未舉出充分證據證明上述款項的贈與以結婚為條件,應屬於一般贈與,阿蓉無須返還。
法院認為,理由有幾點。
其一,上述款項為近一年內不定期不定額的轉賬,數額有大有小。未有證據顯示所轉款項以雙方締結婚姻為條件;
其二,曉磊就本案起訴時主張案涉款項為借款,後變更其訴請為附條件的贈與。由此反映,曉磊在轉款時,並未明確以結婚為條件;
其三,上述款項贈與期間,雙方曾同居生活,不排除部分款項用於雙方共同生活。
其四,雙方分手後,曉磊仍向阿蓉轉賬,則屬為聯絡感情和表達愛意,挽回阿蓉心意,不能反映以結婚為條件而轉賬;
最後,證據表明,曉磊個人經濟條件較好,上述款項的給付並未超出合理範圍。
據此,曉磊向阿蓉贈與的上述款項屬戀愛期間的一般饋贈,曉磊已將上述款項向阿蓉給付,其現要求撤銷贈與並返還款項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改判阿蓉無需歸還上述款項,駁回曉磊的全部訴請。
再訴:追討戀愛期間贈與的114萬元
女方辯稱:所轉款項大都用於雙方戀愛花銷
法院二審:所涉贈與款項無證據證明以結婚為條件 一般贈與無須返還
起訴追討彩禮後,曉磊又向法院起訴稱,從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雙方同居期間和分手後,曉磊共向阿蓉轉賬114.78萬元。據查,曉磊一共向阿蓉轉賬26次,從上千元到數萬元不等。
阿蓉對上述微信聊天的內容真實性確認,但其認為曉磊轉賬的目的係為了挽回她的感情。而曉磊則稱轉賬是為了與阿蓉締結婚姻,雙方分手後是為了挽回感情才給阿蓉轉款。
來源:廣州日報、人民網
最後更新:2017-08-23 10: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