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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前“舊賬”被翻!林慶義5年操縱154隻股票 被罰沒1.41億元

萬萬沒想到,13年前的“舊賬”,監管層照樣能夠“翻”出來!

7月14日,證監會例行新聞發布會對8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2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及限製期內交易股票案,3宗內幕交易案,1宗短線交易案,1宗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

其中,1宗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件居然追溯到了13年前!

盡管違法時間過去了13年,且供職券商已被重組,但證監會對從業人員林慶義違法炒股依然做出了嚴厲懲罰——罰沒1.41億元。

除了林慶義,另一位從業人員——前國泰君安投行部總經理張江因三年前透露重組內幕信息給同學,今天也沒能逃得出證監會的查處!

遠至十多年前,近至最近幾年,隻要鑽過法律的空子,證監會都會替你記著!

5年違規交易154隻股票,獲利7千萬

2001年5月9日至2009年7月23日期間,在南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建銀投資證券有限公司任職的證券從業人員林慶義與薑某係朋友關係。

2004年7月9日至2009年6月8日,林慶義操作薑某的賬戶進行證券交易,期間累計交易股票154隻,共獲利約7065萬元。

據了解,證監會在調查過程中,搜集到了林慶義違法的相關證據材料,包括:相關勞動合同書、工資社保發繳記錄、相關賬戶交易數據、銀行賬戶資金流水、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其違法事實。

由於間隔了13年,林慶義對證監會的處罰提出辯駁:

其一,行政違法行為已經超過追訴時效,不應再予以行政處罰;

其二,對自己行政違法事實的調查全麵性不足,不應作出行政處罰;

其三,法院和證監會未對資金來源及歸屬確權,這種情況下不具備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條件;

其四,自己積極配合調查,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均較小,證監會的處罰金額過高,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對於林慶義的狡辯,證監會一一給出了反斥:

第一,林慶義操作薑某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最後日期為2009年6月8日,而公安機關於2010年8月13日作出薑某賬戶由林慶義交易的偵查結論,發現了林慶義的行政違法行為,因此未超過行政處罰時效。

第二,法院雖未對薑某賬戶資金來源及歸屬的爭議作出終審判決,但林慶義在訴訟期間一直主張賬戶資金來源及歸屬為其本人所有,該案涉案期間證券賬戶及其資金由林慶義控製、占有、使用、處分的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

第三,林慶義提出的積極配合調查、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小等理由不屬於法定從輕或減輕事由,且給予違法所得一倍罰款已是較輕處罰。因此,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不能成立。

有意思的是,在林慶義的辯駁中,涉及到一個法律追溯期的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林慶義的違法行為終止日是2009年6月8日,而公安局機關在2010年8月份就已經對林慶義交易進行偵查。

該辯駁自然無效……

最終,鑒於林慶義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43條的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9條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林慶義違法所得7065萬元,並處以約7065萬元罰款。

沒收的違法所得,再加上罰款,林慶義累計被罰沒資產約在1.41億元左右。

涉案時供職的南方證券早已不存在

時隔十三年,林慶義曾經供職的南方證券已經不複存在……

2004年1月2日,由於挪用客戶準備金高達80億元以及自營業務的巨額虧損,中國證監會、深圳市政府宣布對南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實施行政接管。

2005年2月,央行提供80億元再貸款以助南方證券償付保證金。隨著南方證券進入清算階段,其經紀投行業務被剝離出來獨立營運,並整體打包進行招標重組.

2005年9月28日,在原南方證券的基礎上重組形成的注冊資本15億元人民幣的中國建銀投資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在深圳宣布成立,南方證券正式退出曆史舞台。中國建銀投資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後更名為中投證券.

透露重組內幕信息給同學

同日,證監會還通報了對張屹、閆華及前國泰君安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張江的行政處罰決定。張江等3人因內幕交易“*ST新材”股票,被北京證監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證監局決定,沒收張屹違法所得22.8萬元,並處以68.5萬元罰款;

沒收閆華、鄭宏違法所得177.7萬元,對閆華、鄭宏分別處以266.5萬元罰款;

時任國泰君安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張江因泄露內幕信息被罰款30萬;

此案罰沒金額共計約832萬元。

堂兄弟

張江與張屹係堂兄弟,關係密切,來往較多。

張屹承認,2014年4月17日在祖母家,張江與別人通話中提到了“藍星集團”。張屹知悉張江在國泰君安工作,認為藍星集團應該是在找國泰君安做資本運作方麵的事情,從而選擇買入“*ST新材”。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張某奎”、“盧某芝”、“唐某”賬戶買入“*ST新材”股票4,438,902.78元,實際獲利228,489.57元。

大學同學

閆華與張江係大學同學,關係密切。兩人有過多次大額資金往來。

2014年4月22日,張江將75萬元轉入閆華銀行賬戶,當日隨即轉入“鄭某”銀行賬戶,次日最終轉入“付某業”證券賬戶。4月25日,“付某業”證券賬戶開始買入“*ST新材”。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付某業”賬戶於2014年4月25日、4月28日合計買入“*ST新材”50萬股,成交金額1,902,202元,實際獲利1,776,991.39元。

綜上,張江屬於向張屹、閆華泄露內幕信息。

證監會表示,張江的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對張江處以30萬元罰款。

可見不論時間有多長,不管金融機構是否存在、如何變換,無論如何曲折的內幕交易方式,隻要涉及違法操作證券的行為,監管層就絕對不會姑息!

(原標題:13年前“舊賬”被翻!林慶義5年操縱154隻股票,被罰沒1.41億元)

最後更新:2017-07-15 00: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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